6月10日,最高檢發布一批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值得關注。
▲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間,沈某峰(紅通在逃人員)組織招募周某標、李某等人設立裔某集團,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在上海、江蘇、安徽、云南等地開設養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別墅等項目,并招攬業務團隊通過旅游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推銷養老、旅居類等理財產品,承諾保證本金并獲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其中,沈某峰全面負責公司決策并實際控制公司資金;周某標、李某、霍某珊負責分管公司銷售、旅游基地和養老項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負責帶領銷售團隊通過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經審計,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裔某集團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50.3億余元,未兌付金額15.4億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團資金鏈斷裂,周某標等人明知公司無兌付能力,仍然繼續吸收公眾存款,未兌付金額3.6億余元。
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對裔某集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某標等6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周某標等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560萬元。一審宣判后,周某標、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周某桃撤回上訴,裁定駁回周某標等3人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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