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注冊網店
虛構物流單號偽造交易
操控親友賬號閉環(huán)刷單
當“薅平臺羊毛”異化為非法牟利手段
行為人是否涉嫌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
杜某為套取補貼,冒用高某等人身份信息在某電商平臺注冊兩家店鋪,收集親友手機號及驗證碼批量注冊平臺新賬號,獲取新人專享優(yōu)惠券及紅包后,在自家店鋪下單,通過購買虛假物流單號偽造交易記錄,完成虛假訂單閉環(huán)操作,最終騙取平臺發(fā)放的優(yōu)惠補貼共計人民幣13000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虛構交易事實,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杜某有自首情節(jié),真誠悔罪且全額退贓,依法判決被告人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
一、網購平臺作為智能系統(tǒng)能否成為被詐騙的對象?
智能系統(tǒng)本質是執(zhí)行預設規(guī)則的工具,其代碼邏輯始終體現權利主體意志,虛構交易信息突破驗證規(guī)則構成對平臺方的欺詐。杜某冒用身份信息、偽造交易記錄,利用平臺預設的“新用戶下單結算優(yōu)惠”漏洞套取補貼,看似“欺騙系統(tǒng)”,實則通過系統(tǒng)錯誤應答致使平臺管理者違背真實意志處分財產,符合詐騙罪虛構事實致人錯誤處分財產的行為模式。所以,技術漏洞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心存僥幸!
二、平臺發(fā)放的優(yōu)惠補貼能否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公私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財產權的保護不限于實體財物,更涵蓋了可量化的財產性權益。立法本意強調對非法占有行為的全面規(guī)制,虛擬財產權益亦受同等保護。本案中的平臺優(yōu)惠券是平臺為刺激交易給予新用戶財產性利益,承載了經濟價值,具備商品兌換權、類現金流通性及賬戶專屬性,符合“公私財物”法益保護范疇。
三、怎樣區(qū)分“薅羊毛”與詐騙犯罪?
“薅羊毛”通常指消費者在真實交易中,利用平臺優(yōu)惠規(guī)則獲取小額利益(如領券返現),主觀多為“低價購物”;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交易、刷單騙補等欺詐手段造成商家大額損失。二者核心區(qū)別在于主觀惡意程度、客觀違法手段及社會危害性。需要注意是,若長期、多次利用規(guī)則漏洞“薅羊毛”,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平臺亦可能采取封號、追償等措施予以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供 稿:登封法院劉麗娜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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