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先生在安徽省淮南市某社區擁有一處房屋,后因項目建設用地被納入征收范圍。
2024年10月,被告鎮政府及第三人居委會在未提前告知原告且原告家庭成員未撤離房屋、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未獲得任何征地補償款、未履行任何行政強制手續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嚴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為此,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鎮政府為強拆行為主體,且未按法定程序實施強拆,最終確認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信息
案號 :(2024)皖 0403 行初 211 號
案由 :房屋強制拆除違法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趙某
被告:淮南市某鎮人民政府、淮南市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第三人:安徽省某居民委員會
訴求:確認被告強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翟祎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1、實施違法拆除的行為主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集體土地征收中強制拆除房屋等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除有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本案中,鄭某已經與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可以認定鎮政府為案涉房屋征收及補償的實施主體,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及原告提交的強拆當天現場監控截圖顯示的在場人員,在鎮政府沒有其他相反證據抗辯其未實施強拆行為的前提下,能夠認定鎮政府實施了被訴的強拆行為。
2、關于涉案強拆行為是否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本案中,被告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履行相應法定程序,但其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能夠認定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淮南市某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趙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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