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二審、再審官司時,突然發現法官要推翻自己之前承認的事實?先別急!這可不是小事,搞不好會影響整個判決走向!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給大伙講講: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到底能不能被法官隨意推翻?
一、自認事實有“法律效力”,不是說改就能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承認的事實,只要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一般就會被法院直接認可。簡單來說,你在一審時承認“借了對方 10 萬元”,這個事實就像按下了確認鍵,法官會直接作為判案依據。
二、法官隨意推翻自認?法律不允許!
有些朋友遇到過這種情況:二審法官僅憑推測,就否定了自己之前自認的事實。但法律明確規定,法官無權擅自推翻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當事人自己舉證推翻:比如你拿出新的轉賬記錄,證明“當時說的借款其實是還款”;
涉及虛假訴訟:自認的事實是為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比如惡意串通逃避債務);
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情況極為特殊,通常只在少數公益訴訟中出現。
三、遇到“不合理推翻”,咱該怎么維權?
如果發現法官僅憑推理、猜測就推翻你的自認,別猶豫,立即采取行動:
要求法官說明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判決必須寫明事實認定和法律依據;
提交書面異議:寫明 “法官推翻自認事實無證據支持,違反《證據規定》XX 條”;
向上級法院反映:二審判決不公,可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講的是證據和程序,自認的事實也不是 “任人拿捏”!收藏這篇文章,轉發給需要的朋友。你在打官司時遇到過類似情況嗎?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想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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