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法顧咨詢答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
故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條件是職工死亡與工傷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實踐中,傷殘職工的用人單位或近親屬需要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工亡認定,由該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工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因此,職工死亡與工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首先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申請人應當協助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否則應當承擔無法認定工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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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結合上述規定可知,如果傷殘職工家屬或者用人單位不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亡認定結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提供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不予認定工亡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傷殘職工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死亡與工傷之間有關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否認工傷與職工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現有證據依法認定工傷與職工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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