歇業制度,是允許市場主體適度“休眠”,為一些暫時無法正常經營、但仍有較強經營意愿和能力的企業設置“緩沖帶”。
網友咨詢:
企業經營困難的能否申請歇業?
王濤律師解答: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
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也可以一次性申請最長歇業時間3年,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仍須公示年報信息。申請歇業的企業保留了市場主體資格,獲得了喘息休整的機會,但仍受到登記機關的監督與監管。
王濤律師補充: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市場主體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王濤律師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執業律師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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