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以受虐婦女殺夫案為視角
【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受虐婦女殺夫案近年來引發很多社會關注與學術討論,多數研究堅持刑法教義學進路探究出罪進路,但無法解釋法治實踐中的裁判邏輯。家庭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重要法益,《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對長期遭家庭暴力婦女殺夫行為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具有多個維度的考慮。第一,法律支持私力救濟以實現節省的治理,對于國家難以觸及的家庭事務,刑法規定自訴的維權方式,刑法研究中也將受虐者的反抗歸入正當防衛實現出罪保護。第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異于普通人,現行刑法部分延續了家庭本位的中華傳統文化,對家庭成員間的彼此傷害采取從輕處罰的立場,從輕處罰殺夫的受虐婦女有此考慮。第三,我國法律對女性的保護有一個完整的系統,保護婦女延續了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時期的婦女工作經驗,男女間的實質平等是中國人民多元一體結構的重要面向。只有從法學知識代際綜合的角度出發,才有可能發掘刑法家庭條款的全部含義。
關鍵詞:家庭暴力;受虐婦女殺夫案;部門法理學;政法體制
目次 引言 一、受虐婦女殺夫的出罪路徑與局限 二、私力救濟與受虐婦女“反殺” 三、“家庭成員”的法律意義 四、在政法體制中理解婦女權利 結語
引言
近年來,高額彩禮、低結婚率、高離婚率、低生育率、離婚冷靜期、家暴問題等,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學術界的深入研究,這些研究或早或晚都能與法學關聯起來。在《婚姻登記條例》此輪修訂過程中,是否需要戶口簿吸引了社會關注。2025年4月6日,根據國務院令第804號,《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次修訂正式取消了公民結婚需要出具戶口簿的規定。由于相關爭議影響重大,立法者采取了較為謹慎的立場。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在司法解釋本身尚未引起關注的情況下,征求意見稿公告的第一句話首先引爆網絡:“為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本院結合審判實踐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在這一接近“立法目的”的條款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是司法解釋保護的對象,但(成年)男性卻被排除在外。殘疾人是身體上的弱者、人數較少,而每個人都會經歷的未成年和老年也相對公平,對這些主體的保護理所應當,最終矛盾的焦點歸結到男性與女性的權利平衡上。絕大多數研究者都局限于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的教義學分析,未能注意到法學問題背后的社會因素。家事法領域的熱點問題與爭議是社會變遷的反映,對這些問題的分析需要超越法律而觸及本質,這就需要有超越部門法的法理學視野。正如張文顯教授所指出的,停留于注釋和實證分析的部門法學,“會枯竭其思想體系而退化為單純的知識體系,同時對該部門法的完善和進步產生負面制約”。相對而言,法學理論研究者更容易選擇整全的價值立場分析家庭問題,蘇力、強世功、趙曉力、張劍源、方樂、李擁軍、邵六益等法理學者都曾研究過家事法議題。本文將從法理學、特別是政法法學研究視角出發,以受虐婦女殺夫案這一具體問題及其爭議切入,揭示刑法保護家庭的多重研究資源——禮法傳統對家庭之維護、社會主義革命特別是新中國成立后婦女解放之精神,以及當今女性主義興起之后的權利主義浪潮,并試圖為三者之間的協調提供一個初步的解釋。
一
受虐婦女殺夫的出罪路徑與局限
家庭是中國憲法法律中的重要法益,不僅是溫情脈脈的民事法律的核心,是公法理論中的重要命題,也是看似冰冷理性的刑法中的重要法益。近年來關于拐賣婦女兒童、婚內強奸、獨生子女免死、親親相隱、犯罪附隨后果等爭議,以及養母虐待案、藥家鑫案、牟林翰案等熱點案件,都要求刑法積極回應家庭議題。現行刑法在三處提及“家庭”。第一,第92條第2項規定,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屬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這一規定源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作為農村重要生產資料的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承包的。第二,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的虐待罪。第三,第262條將拐騙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的行為,規定為拐騙兒童罪。其中,家庭暴力、虐待罪等一直是刑法關注家庭的重點,2024 年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
虐待罪是現行刑法中唯一提及“家庭成員”的具有家庭屬性的罪名。現實中大多數虐待罪的被害者是女性,與之相關的受虐婦女殺夫以最極端的方式將家庭之中的男女對立呈現在社會面前,要求刑法予以直接回應。2024年制作完成的電影《醬園弄》將80多年前的一個老案件推到人們的眼前。在現實中,劉婉玲、楊煥瑩、周玉茹等均因在家暴過程中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殺害丈夫而獲刑。與此相關的,家庭中的男性家暴事件也同樣引發了各種熱議,“汕頭女子遭家暴起訴離婚未準,冷靜期刺死丈夫”“江西樂平一夫妻離婚冷靜期內發生矛盾,妻子持刀砍傷丈夫致身亡”“離婚冷靜期男子持刀闖入妻子家被反殺,吉林樺甸警方認定正當防衛撤銷案件”等熱點新聞不斷出現,考驗著刑法的智慧和司法的權威。總的來說,受虐婦女殺夫有罪卻得到各方同情,如何保護這些女性成為各方共同關心的問題,刑法學界有較多討論,其中不乏大家手筆。
對于受虐婦女的殺夫行為,大多數學者從正當防衛角度進行出罪論證。研究者認為長期受虐的婦女在各方面受到嚴酷對待,殺夫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求的危害正在進行的條件:虐待行為長達幾年甚至十幾年,雖然某一次毆打、暴力行為完結但整個家庭暴力行為遠未結束,甚至會一次次加劇,短暫停止并不意味著施暴的結束,正當防衛的緊迫性要求可以得到滿足。也有學者從緊急避險的角度理解家庭暴力反抗案件,認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別無其他求救途徑的情況下,為保護自身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生命以及重大身體健康殺傷施暴者,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行為。還有學者認為對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的分析,不能局限于量刑階段,而應致力于尋找出罪事由實現無罪化,逐層遞進地提出絕對的無罪主張:如果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侵害而適用正當防衛,那么就訴諸防御性緊急避險;如果避險行為無法侵害生命,那么就構建無期待可能性的責任阻卻性緊急避險。張明楷教授指出,即便受虐婦女并不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也“應認定受虐婦女對期待可能性存在不可避免的積極錯誤,依然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沒有責任,也應宣告無罪”。
為了給受虐婦女的反抗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學術界還引入了西方女權主義的論述,從醫學或心理學上為受虐婦女的反抗提供出罪的理由。20多年前,國內刑法學界就已經將美國的“受虐婦女綜合征”理論介紹到國內,希望為受虐婦女殺夫行為出罪或追求減刑。這是西方女權主義興起后出現的一個理論,認為長期生活在受虐關系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婦女綜合征”,概括出一個醫學的概念“受虐婦女綜合征”,以科學的方式來完善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規定:改變刑法中對正當防衛所預設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設定,指出受虐夫婦因為長期受虐,患上了某種醫學上的病癥,進而對正當防衛中要求的即刻性有所改變,即不必要是當下正在發生的侵害,從而為受虐婦女殺死施虐者尋找到出罪理由。近來仍有不少學者繼續“受虐婦女綜合征”的分析思路,雖然基本觀點變化不大,但以更新的刑法教義學作理論包裝,如認為受虐婦女殺夫行為在違法性和有責性上比一般殺人犯罪小,且缺乏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必要性,因此完全可以借鑒“受虐婦女綜合征”在刑事裁判中使用,這一觀點既有比較法邏輯,也有傳統刑法學中的預防理論,還采用了三階層理論中違法性與有責性出罪理論。
但是,援引受虐婦女綜合征的研究,在技術上和價值上存在相應的困境。第一,從刑法技術層面上來說,刑罰的目標既有一般預防也有特殊預防,一般預防指通過刑罰的威懾讓沒有犯罪的人遠離犯罪,特殊預防指的是威懾犯罪者不再犯罪。殺夫的受虐婦女因為不具備對其他人的危害性,而不具有一般危害性;但是對特定的對象——施虐者——是有危害性的,特別是學術界主張擴展受虐者的正當防衛時間,因此不能說這些受虐者不具備特殊危害性。第二,從價值導向上來說,在幾乎所有的討論家庭暴力所導致的反抗行為時,學術界很少關注受虐男性或受虐老人的反抗問題,盡管這兩種情形較少,但是所引發的問題同樣重要。
正是在比較受虐婦女與受虐男性異同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刑法對婦女的保護不完全是個人主義的,而是指向基于社會主義下的平等權。從女權主義的角度關注的受虐婦女綜合征進路,受限于個人主義邏輯,未能意識到背后的社會主義家庭倫理。其實,家庭暴力很難構成直接的減輕理由,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更有可能被作為減輕的情節。刑法保護的不僅僅是受虐的婦女,而是所有的受虐者,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無論是老人還是孩童,只要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都應該予以保護。在私力救濟的正當性鏈條中,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受性別約束,受虐男性與受虐女性一樣,其反抗同樣具有正當性。遺憾的是,在目前的研究中和社會討論中,似乎很少看到對受虐男性的研究,這種不對等的研究自然有現實的考慮——男性受到的虐待要少,但單向度的研究使得問題的討論僅僅限制在女權主義一種話語之下,從而失去了問題的多面性。
二
私力救濟與受虐婦女“反殺”
法律作為普遍性的規范體系,致力于推動形式上的公民平等,司法理論采用“個體主義”進路,打造同質性的當事人概念,試圖以法律平等保護的“法權化”代替“倫理化”努力,“尊卑、良賤、男女不再成為刑罰的參考,唯有個體間的平等才是執法者和法官考慮的核心”。但是,“當事人”想象很難穿透社會、經濟、文化的差異,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具有身份性和相對性,家庭范圍內的平等似乎更難實現——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當然不同于普通人之間。如果說財產性權利義務能夠大體實現同質化處理的話,身份性權利義務必然會因為彼此關系的差異而不同,追求對身份關系的同質化處理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在家庭關系中,對處于結構性弱者地位的女性賦予更多的法律武器,不僅有助于性別平等,也能夠減少法律實施的制度成本。
(一)私力救濟與簡約治理
法律維護正義,但要建立在基本平等的基礎上,否則形式上的看似平等會固化甚至加劇實質不平等。在霍布斯看來,之所以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愿意簽訂社會契約,是因為大家基本平等,或者至少在意愿上尋求平等,在猜忌鏈下走向一切人對一切人戰爭的互相毀滅狀態,因為每個人都不足以建立對其他人全天候的優勢,彼此之間才會達成簽訂社會契約的承諾。結成社會契約進入國家狀態后,立法也建立在人們的平等之上,盧梭將這種平等推往極致:社會契約的目標即在于恢復被文明進程所破壞的平等狀態,從而將政治進程施加在現代人身上的枷鎖正當化。在現代法律中,無論是民事上的賠償還是刑法上的懲罰,全部基于人之平等預設。例如,民事責任以恢復原狀為最高目標,當無法恢復原狀時,則以賠償損失最為常見,將人身的、名譽的、財產的損失進行量化;而量化的基本邏輯是理性經濟人的一般評價,要求彼此共享同樣的計算標準,不管3000塊錢對于中產或社會底層的意義是否相同。刑事責任更是如此,刑法堅持嚴格的對等原則,盡管辯訴交易在美國流行、被害人諒解在中國量刑中意義重大,但都無法根本上改變刑法評價“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報復刑的本質特色——追求平等;且刑法責任無法轉移、擴散、只能由本人承擔。馬克思主義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引入階級視角,大大推進了法律上的平等要求,經濟上的法律矯正手段必須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如有學者發現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經濟情況的差異,直接決定其委托精英律師的可能,從而直接影響刑事辯護的能力。
法律雖然是一種國家產物,但法律的執行不可能完全交由公權力來實現,否則實現法律的成本過于高昂,以至于國家無法真正執行法律,從而將這些問題交還給民間自行解決。傳統中國的“皇權不下縣”是一種非常理性的治理措施,“集權的簡約治理”理論認為,中國傳統政治看似集權,但政治實踐中存在著“準官員”的“半正式”基層行政,將很多的治理任務和行政成本轉移給社會自治。無需權力的法治,準確地說無需過多資源投入的法治,才是最佳的法治。法律規避、選擇性執法的存在,不應該簡單理解為一種違法狀態,而應該看到這既是社會活力的體現,也是節省寶貴的國家執法資源的需要。因此,在絕大多數的時候,法治都排斥私力救濟,但無論民法還是刑法中,仍然保留了私力救濟的存在,如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認可。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面,自行履行是法律責任實現、債的消滅的第一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自行達成協議,法律一般不會再干預。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自行協商和解永遠是國家最先鼓勵的解紛途徑。刑法領域的私力救濟原因在于,歷來家庭之事更為隱秘,且冷暖自知非外人所能知曉。法律的判斷講求證據,證據總是事后收集且內外有別,外力涉足家庭事務很可能成本過高,因此古語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民法上的私權利亦屬于可以自我放棄之列,即便是受脅迫的民事行為也并不當然無效而歸屬于可撤銷民事行為之類。婚姻家庭之中的是非對錯本難以區分,為此我國法律更多將“熱”家庭暴力納入其中,對于言語上的“冷”暴力關注不多。當然,在夫妻雙方的言語暴力之后可能會產生肢體暴力,有些時候女性比男性更為善辯、更為咄咄逼人、更為感性化和情緒性,語言上更為弱勢的男性更有可能付諸行動,從而在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刑法評價中男性實則處于不利地位,但只有當事人才最有可能對此心知肚明,法律介入這種難以理清的復雜關系很可能吃力難討好。因此,刑法將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罪定為自訴案件,在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下也是如此,由婦女本人自行維護自己的權利最為便利。
(二)受虐婦女“反殺”的刑法理由
在刑事法律關系中,雖然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屬于國家范疇,但依舊為私力救濟留下口子。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處理。近年來還經常為提供犯罪分子線索的公民發放獎勵。這不僅允許通過私力救濟維護自身利益,而且鼓勵私力維護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第260條將虐待罪這種國家難以了解細節情況的刑事案件定為自訴案件,鼓勵個人自己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安排本身就是符合法律經濟學的基本設想的。桑本謙教授概括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中的“成本-收益”考量,他警句式地指出,不向成本屈服的法律,遲早要走向死亡;并以民法的起源為例,說明民法以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為目標。法律為受虐婦女提供更多的保護,符合節省法治成本的基本要求,從而使得刑法保護婦女的機制更有生命力,黃文藝教授將私力救濟的前置化視為是預防性法治的重要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2015〕4號)延續了刑法對家暴案件的自訴規定,尊重家庭成員在彼此傷害的案件中的選擇權,“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就這類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然,遇到類似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當事人無法自行維護權利情形的,需要有外力的介入。
刑法將家庭虐待規定為自訴案件,但是一旦這種家庭虐待導致了某種后果,就會從自訴轉為公訴案件。《刑法》第260條第3款規定,虐待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家庭內部的紛爭較為個人化,外部力量介入并不具有經濟理性,很可能會陷入費力不討好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殺害施暴者自然是犯罪,但是該司法文件特別規定了從寬處理,并且要求“應當充分考慮”被殺害施暴者近親屬的諒解,在法益權衡中體現出對弱者的保護,同時表明了對家庭倫理的維護,從而將法治的成本更有效益地分攤到社會成員身上,避免國家權力過度介入家庭之內的公民事務,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證意思自治。因此,刑法在面對家庭暴力時采取了較為豐富、多層次的安排,一方面以自訴為原則,另一方面以保護受虐婦女的反抗權為基礎,這樣表明了國家對此問題的立場,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國家治理的成本控制。對于女性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自身維權比外部干預更可行,為此刑法學者希望在正當防衛構成要件上予以完善,將長期遭受暴力、但反抗時損害并不一定即刻發生的行為納入正當防衛之中,以此為受虐婦女提供法律上的實質的支持。正當防衛本身就是私力救濟,是一種被刑法認可的私力救濟。
刑法研究所主張的、司法實踐中采取的對受虐婦女殺夫的從輕從寬處理,某種程度上就是因為犯罪人是“受虐”者,處在此種地位的弱者權利受到了不平等的剝奪,憲法法律關于權利的最初分配正義被打破,允許受虐者的反抗實際上指向矯正正義的回歸。張明楷教授將“受虐婦女殺夫”的提法改為“受虐婦女反殺”,直接將這一類行為界定為“反殺”,表明受虐婦女的殺夫行為是對丈夫長期施虐行為的“反”作用。當然,不同于民法上的私力救濟,絕大多數的刑事正義的判斷權和執行權由國家壟斷,個人的私力救濟也會被入罪評價,這是公私法劃分的一個重要意義——但這并非絕對,刑法對于正當防衛的允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對私力救濟的容忍。特別是從2018年前后開始,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動的對正當防衛更為積極的認定,在某種程度上既是在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中除暴安良的美德,也是在樹立良好的社會風貌。
三
“家庭成員”的法律意義
在很多受虐婦女殺夫案件中,妻子受到家庭暴力的時間長達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法律和制度卻沒有給這些女性提供解脫的機會,最終迫使她們采取極端的維權手段,為什么刑法所規定的虐待罪條款在現實中長期蟄伏?如果法律在家暴開始階段就介入,很可能就不會有后面的那些反殺案件。法律的反應遲鈍,恰恰是因為這些糾紛發生在家庭之內,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保護的是家庭,而不僅僅是婦女或男性。家庭暴力雖然表現為個體之間的暴力傷害,但不同于陌生人之間的傷害,是發生于“家庭成員”之間的。法律對此種暴力的處理需要考慮家庭關系,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出手,這是中國刑法自古以來就會考慮的目標:維系家庭的穩定才是第一要務。
(一)家庭禮法含義的現代延續
對家庭暴力及其反抗的研究,不能僅僅從個人權利的角度切入,家庭暴力擁有“個體暴力”與“家庭糾紛”的雙重性質,執法與司法對其處理時會在個體主義與家庭本位之間搖擺,個體主義與當今法律理論中強盛的自由主義契合,而家庭主義則指向了中國傳統的儒家政法理論。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之中,家庭成員間的差序關系是禮法傳統的重要內核,在保護家庭的要求下衍生出不同面向的刑法原則。在禮法傳統下,家庭關系對于侵權或犯罪行為的影響是比較復雜的,對于侵犯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并非簡單加重處罰,而是會根據所侵犯的屬于財產法益還是人身法益,施與區別性對待。在財產侵害中減輕處罰,在尊親屬對卑親屬的人身傷害中減輕處罰,在卑親屬對尊親屬的人身傷害中加重處罰。對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不同處理原則背后,固然有儒家傳統下重視倫理而輕視財產的緣故,但是差別背后有一個共同的目標,那就是保護家庭:維護倫理關系是為了保護家庭,看淡財產關系也是因為保護家庭。古代社會的財產不是個人的,而是屬于家族的,家庭成員之間在一定時候都可以分享,每個人都對家族財產有一定程度上的請求權,故而此類侵權或者違法行為并沒有那么嚴重。在人身傷害案件中,這種侵害就不僅僅是對被害者個人權利的傷害,也是對彼此所在的家族社會關系的傷害,因此古代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懲處是雙重的、更重一些。總之,古代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卑親屬對尊親屬的傷害)的刑罰更為嚴厲;但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犯罪刑罰更輕——財產本來就是家體連帶的。古代刑法保護家庭的邏輯延續到今天,雖然有所變化,但某些印跡繼續得以保留。相較于其他法律領域,家事法中傳統印跡更為濃厚,中國人處在差序格局下的親屬關系中,這種人分親疏遠近的事實勢必會影響彼此的權利義務。
一方面,中國的婚姻法律依舊將財產的家族所有作為基本原則,在沒有遺囑繼承的前提下,遺產以配偶和上下兩代直系血親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刑法所保護的家庭秩序則將這種核心家庭框架向外擴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間的盜竊行為都可以從輕,并且,近親屬的范圍要超越了第一順位遺囑繼承人,在前述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范圍之外再加上了(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家庭成員則擴展到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范圍更廣(《民法典》第1045條)。與之類似的,“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另一方面,在人身傷害類的案件中,家庭關系會對刑法評價產生何種影響,現代刑法會如何處理家庭成員之間包括家暴在內的侵害行為?如果說現代刑法與古代刑法在家庭成員的財產類犯罪中秉持著類似的原則的話,現代刑法與古代刑法在人身權益犯罪中所秉持的原則可能恰恰相反。古代刑法會根據人身傷害施暴者是尊親屬還是卑親屬的不同予以不同對待,侵害尊親屬的加重、侵害卑親屬的減輕,以此去維護親親尊尊的傳統禮法秩序。而在現代刑法中,家庭秩序對刑法的影響表現在,侵犯財產權犯罪時的“刑不入為上”原則、侵犯人身權利犯罪中的多元化罪刑規范以及被害人自陷風險因素。其一,家庭成員間的傷害大多數時候會減輕處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有可能被判處死刑,但是虐待致人死亡的,除非轉化為故意傷害外,一般不判死刑;即便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而虐待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法定刑是2年至7年有期徒刑。總之,類似的傷害行為,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大相徑庭,以至于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虐待罪失之過寬的效果。其二,少數時候家庭關系會成為人身傷害犯罪加重處罰的理由,但僅僅是酌定情節。在吳謝宇殺害母親的案件中,社會公眾高度關注其“弒母”行為,據公開報道可以看出,判決書中特別提到“吳謝宇殺害母親的行為嚴重違背家庭人倫,踐踏人類社會的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其實,“弒母”這一飽含道德評判的詞語本身,就足以看出社會乃至法律的評價。
(二)“家庭成員”的司法意義
刑法不僅保護家庭,還通過在司法案件中的解釋來界定家庭成員,以此能動回應社會關切。在牟林翰傷害包麗的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通過將同居的、親密的男女朋友關系解釋為“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從而認定虐待行為成立,此案也進入了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報告。如上所述,刑法對家庭成員間人身侵害的保護,比普通人之間的傷害之保護似乎更弱,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將此案視為保護被害人的重要舉措?在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行為進行刑法評價上,存在著保護更強與更弱的張力,強弱轉換的矛盾背后體現出完整的刑法家庭觀,即一方面要維系家庭的團結,另一方面要求家庭成員之間更為忍耐與容忍。與普通人之間的侵害相比,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還包括了精神侵害,從而在某些時候比普通人之間的侵害處理得更重,因為屬于親密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某些傷害可能性更大,比如普通人之間的精神傷害很難成立犯罪,但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傷害、精神控制(PUA)有可能構成犯罪。按照刑法學通說,(普通人之間的)傷害罪的傷害行為,僅僅指傷害他人身體,并未包含他人的精神狀態——盡管侵害行為的結果包含了精神傷害;而(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罪的虐待行為,包括了肉體上的摧殘和精神上的折磨,“后者如侮辱、咒罵、諷刺、不讓參加社會活動等”。盡管有學者發現,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一例以純粹精神傷害作為虐待罪的定罪根據”,但是在裁判說理中精神傷害總是與身體傷害行為與結果緊密相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文本可以看出,在案件的爭議焦點中,涉及行為模式部分,不僅包括是否實施精神摧殘,還包括了對“折磨行為”的認定。
在牟林翰案件中,如果按照普通人之間的侵害來處理,精神傷害、精神控制(PUA)無法構成傷害罪,因此法院必須突破家庭成員的認定。也就是說,如果牟林翰與包麗屬于普通的朋友之間的糾紛,此種糾紛難以構成刑法上的傷害,但是如果將二人認定為家庭成員,則可以追究牟林翰的虐待罪。普通人之間的單純精神傷害很難構成犯罪,但是家庭成員之間的PUA或者冷暴力也能夠構成犯罪。家庭本身就是人們在世界上最后可以依賴的港灣,因此法律自然也對家庭成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從實際上來說越是最愛的人才有可能精神上傷害彼此,無感的陌生人之間的精神傷害是沒有效果的,因此在涉及精神類傷害的問題上,家庭能夠成為加重刑法評價的因素。反過來,在物理傷害層面,現代刑法更為個人主義,不再像傳統刑法那樣關注家庭社會關系的影響,反而會因為傷害的彼此是家庭成員而減輕處罰——在古代僅僅存在于尊親屬對卑親屬的傷害中,古代刑法認為只有卑親屬對尊親屬的傷害有更高的容忍義務,但是在現代刑法中這種更高的容忍義務是所有家庭成員都要對彼此承擔的。
不僅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成員間侵害行為的處理被放在家庭網絡中去處理,如在家庭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案件“由婚姻家庭糾紛所引發”本身就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類別,“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是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這也在相應的司法文件中得到認可。在受虐婦女殺夫案中,刑法所要保護的不僅僅是被害人,同時還要保護被害人的家人。
有研究者借用實證研究方法發現,在受虐婦女殺夫案中,“有無未成年子女”與“被害人過錯”“違法性程度”等同樣會對量刑產生顯著的影響。例如,被害人年邁的農村居住的父母是重要的考慮對象,殺夫的受虐婦女需要對公婆進行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被害人與其年邁父母構成了家庭整體,受虐婦女賠償的是對方家庭。又如,被害人尚未成年的子女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在某案件中,受虐婦女伙同情人殺害長期虐待她的丈夫,受虐婦女不需要對共同子女承擔賠償責任,但共同犯罪人需要對被害人的子女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在這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子女構成家庭整體,法院沒有判處該婦女向子女賠償,乃是因為此案中的受虐婦女的財產,本身就會成為子女的財富,因此法院沒有多此一舉要求給出賠償。一旦進入家庭范疇,受虐婦女殺夫行為就不僅僅是夫妻之間的矛盾,也會將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同樣是犯罪人的子女)帶進來。在某些受虐婦女殺夫的案件中,共同的子女會成為報案人,當然這些案件中這些子女會非常為難,處境艱難。一方面在情感上同情、支持受到虐待的母親,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必須為死亡的父親報案。當然,并非所有的殺夫的受虐婦女都不需要向共同子女賠償,在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其與被害人的共同子女承擔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
四
在政法體制中理解婦女權利
刑法既規治發生在家庭外部的犯罪行為,也規治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但相對而言,對后者采取更為和緩的立場以保護家庭,如對虐待罪采取告訴才處理的原則,表明家庭成員之間的某些傷害行為雖然侵犯了公民權利,但因為家庭關系而讓渡且超越國家的刑法評價。家庭暴力擁有“個體暴力”與“家庭糾紛”的雙重性質,執法與司法對其處理時會在個體主義與家庭本位之間搖擺,兩種進路之間的分歧,實質是國家要在何種程度上介入到家庭事務之中。不同于個人主義法律觀中男性、女性的概念話語,“婦女”一詞本身就是國家和現代法律塑造的主體,刑法通過打擊家暴行為保護家庭、在受虐婦女殺夫案的處理中保護婦女的權利,本身就有濃厚的國家特征。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婦女的權利地位并非自然生成的,而是社會主義政法體制中塑造出來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消除了附著在人身上的各種枷鎖,包括男性女性在內的社會主義新人才獲得了婚姻自由,“正是由于國家的積極介入和推動,個人才擺脫了原生家庭的束縛,獲得了婚姻自由,掌握了對于婚姻大事的自我決定權”,這也是我國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重要含義。
啟蒙以來的社會契約理論是“去性別化”的,作為社會契約基礎的個人沒有男性與女性的區別——女性甚至不在考慮之中,但現代社會運動的發展使得性別議題成為政治法律過程的重要因素,對女性的保護是各國政治均認可的基本原則,更是社會主義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化的革命理論中,發動底層的社會革命,一直是中國革命的理論邏輯與實踐經驗。作為被壓迫者的婦女、子女、農民,從來都是革命依靠的力量。例如,在少數民族解放的問題上,首先以民族識別等措施塑造了社會主義下的平等團結民族關系,打造了“中國人民”的底層邏輯之后,再開始對少數民族的權利予以保證,解放邏輯和實質平等高于個人權利。社會主義新中國在塑造新家庭的時候也將解放邏輯貫徹其中,解放婦女是其中的重要議題。1950年《婚姻法》將保護婦女從權利主義提升到社會經濟的高度,專門提及對婦女工作的照顧;特別關注子女的托育工作——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婚姻法》還第一次對家務勞動的意義予以明確,并要求在離婚時進行考慮,即合理評價婦女在家務中的貢獻。這些主張放在今天都是非常先進的,應該成為婚姻法學超越法條解釋、邁向真實社會與理論創新的重點方向。
刑法對婦女的保護,是憲法法律體系下婦女保護的組成部分,其所維護的法益并非簡單的個人主義的女性,而是內置于社會主義政法邏輯下的婦女權益,在婦女維權中則表現為“權利的政治”和“策略彈性”等特征。“婦女能頂半邊天”不僅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要求婦女必須頂起半邊天,這既體現在革命時期男性上戰場后,女性需要在后方承擔起生產的任務,也體現在建設時期女性提供社會大量的勞動力。“解放”而非自由或權利,才是社會主義婦女運動的核心關鍵詞:不僅要將婦女從男性主導中解放出來,還要從養育子女的事務中解放出來,以社會化養育的方式解放婦女的勞動力,以服務于社會主義生產過程。除了生產過程之外,婦女還要參與到國家政治等公共生活中,1998年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該法在2018年最新修訂時,還規定“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以此健全基層民主制度。
在婦女權益保護的集大成者《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婦女(權益)”是多重維度的。第一,保障政治主體的婦女的權利,體現在第二章“政治權利”中。第二,保障勞動關系中的婦女的權利,體現在第五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中。第三,保障私法主體的婦女的權利,體現在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權益”、第六章“財產權益”中。第四,保障家庭之中的婦女的權利,體現在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中。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婦女權益,是一個集體與個人相協調、個人權利條款與社會經濟規定交叉的復合體。對受虐婦女的保護不能僅從個人主義的權利保護或女權主義的保護女性入手,真正的保護要從社會主義下勞動解放人的高度理解,社會主義對人的理解不是天賦人權的個體,而是通過勞動解放自身的社會主義主人翁。就像有研究者提出的,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婦女為什么不離開?這不僅僅是受虐婦女權利意識淡薄這么簡單,而是要關注社會制度層面的原因,理解受虐者的社會支持體系,特別是接觸受虐者對施暴者的經濟依賴。已有研究發現,殺夫的受虐婦女中,農村婦女所占比重高,犯罪人平均學歷較低,不少為無業家庭主婦,這就要從個人主義進入到真正的女性的社會結構之中。當然,社會主義政法理論中對婦女權利的理解不僅僅是歸結到社會結構,而是要分析這一社會結構的政治經濟根源。
中國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的數次加劇,基本上都發生在社會秩序變遷時期,男女雙方的政治經濟地位的變化后,過去的家庭秩序需要重新調整,彼此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化,個體-家庭關系正在發生變化。例如,在江西蘇維埃時期,共產黨通過的婚姻立法賦予女性婚姻自由權后,不少婦女依照個人自由提出離婚訴求,軍屬離婚問題增多,導致婚姻家庭糾紛的增多。又如,陜甘寧邊區時期,共產黨的離婚自由原則得以貫徹,相關立法的出臺,使得邊區農村的離婚增多,而離婚后的男性無法再負擔彩禮問題,也導致婚姻矛盾和糾紛的增多。再如,1950年婚姻法的頒布,使得城市離婚問題突出,婦女離婚再次增多,也出現了很多糾紛,因此當時政務院提出了很多法律解釋。今天的婚姻家庭問題嚴重,與低結婚意愿、低生育意愿、高價彩禮、大齡單身問題等交織在一起。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的增多,在某種意義上是由于兩種趨勢的張力。一方面,家庭暴力問題一直存在;另一方面,得益于生產力水平的提升、數字技術的發展,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獨立意識增長得更快,無論男女都有了更強的自我主張,兩種趨勢之間的對立導致了受虐女性采取較為激烈的手段。正是要在這樣的寬廣立體的語境下理解刑法對受虐婦女的保護,才能完整理解刑法下的家庭秩序。在這個意義上,對于由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解決這一問題的道路恰恰在法律之外,對婦女的保護不僅僅要依靠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更要靠社會支持網絡。
結語
刑法學者對殺夫的受虐婦女的出罪立場是不言自明的共識,不斷地為她們尋找到更為有利的出罪或罪輕條件:不具備預防可能性→正當防衛→防御性緊急避險→無期待可能性的責任阻卻性緊急避險→對期待可能性存在不可避免的積極錯誤。不少學者直接借用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女權主義學者提出的“受虐婦女綜合征”理論,為婦女的反抗提供更多的醫學支持。刑法的專業分析與女權主義的價值立場相互支持,刑法教義學是基本分析工具,而女權主義則是背后的核心價值。建立在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之上的女權主義話語,在當前諸多家事問題研究中都有重要影響。然而,這種共識性的研究進路突出了自由主義,卻忽略了這一問題背后的家庭價值,特別是未能關注相關討論背后的婦女解放議題,這既不符合受虐婦女殺夫的司法裁判中的完整邏輯,也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社會上已有苗頭的性別對立。如單身女性生育權的提倡者將生育視為女性的個人決定權,忽視了單身生育需要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支持,從而在不同收入的女性之間造成巨大的不平等與歧視。生育僅僅是起點,只是萬里長征第一步,生育后長達20年的養育才是根本,超越家庭的生育所帶來的單親家庭、冒失地挑戰了人類理性選擇的雙系撫育制度,直接忽略了單親家庭孩子的權益,從保障女性權利異化為極端自私的個人主義行為。
女權主義這種價值和進路只是我們分析當前刑法問題時的一種資源而已,張劍源教授指出,在近代以來急劇的社會變遷面前,家事法的理論和實踐既不能不切實際地恢復“家庭本位”,也不能毫不修正地接受“個體本位”原則,而是應該堅持家庭團結和個人平等并重,構建家事法新的倫理原則。民法典雖然將過去的婚姻法、收養法納入其中,但這只是表明家事法“在形式上回歸了民法體系”,從實質屬性上來說,婚姻家庭法還帶有顯著的公法屬性。刑法學者也認為不能僅僅從拋棄家庭倫理的自由主義刑法立場去理解刑法中的家庭規范。但關鍵在于,對家庭的保護如何落實到具體問題的分析之中?本文從法理學的角度指出,“受虐婦女殺夫”問題要關注“受虐”“婦女”“殺夫”三個關鍵詞,三者分別指向刑法處理的三重價值考慮,保護和鼓勵弱者的反抗、維系夫妻關系構成的核心家庭結構的穩定、維持婦女的社會主義半邊天的地位,只有從這三個角度而非簡單的男女對峙的角度出發,才有可能真正理解這一刑法現象的全部意義,從而兼顧了我國婦女保護與家庭本位背后的中華傳統文化和社會主義文化。從目前刑法階層理論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層面來說,本文所主張的對私力救濟的鼓勵、對婦女平等權的保護等等,都可以從刑法條文的解釋中找到可能,例如近幾年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動的對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靈活解釋,這些探索都在刑法教義學的框架下得到了合理的解釋。刑法完全可以在解釋中將各種因素納入其中,關鍵在于解釋者是否愿意作這種擴充,這要求研究者和法律適用者擁有更廣闊的視野和更高的解釋水平。
對刑法中家庭條款及當下爭議的解讀,不僅推動了對刑法相關條款的理解,也有助于借助這一問題,洞察當前家事法變遷及其背后的社會問題。事實上,受虐婦女殺夫案等涉及性別矛盾的家庭暴力案件,在當前的社會輿論中已經成為檢驗甚至考驗相關法學理論解釋力的重要標本。很多時候,原本簡單的討論一旦牽涉性別議題就很容易成為社會熱點,最終異化為立場之別甚至意氣之爭的舞臺。今天,法律真正成為觀察社會現象的一面鏡子,是研究社會變遷的指針,也是最先呈現社會變遷的社會系統。1893年,涂爾干在其博士學位論文《社會分工論》中就以法律為指針,從“有組織的壓制性制裁”(主要是刑法)與“純粹的恢復性制裁”(主要是民法、商業法等)的分野出發,觀察從機械團結到有機團結的社會變遷,開創了法律社會學的一種范式。面對正悄然改變的家庭關系和社會結構,已有的理論框架無法描述或解釋,難以回應社會的普遍關切,各種最新的社會現象不斷刺激著大眾的神經。當“去身份化”的基本法治理想,遭遇差序人際關系的社會現實,勢必導致知識界應對性別和家庭議題時的困境。回答這些問題,不能簡單地忽視家庭,而是應該在法學研究中找回家庭,這就不僅需要分析具體的民法或刑法的規定,而是要回到法學理論本身,關注有關規定背后的法理。
理解當前的家事法爭議,需要追溯性別議題的知識脈絡,重新梳理分析性別議題的多重理論資源,發掘其內在張力:源于社會契約理論的現代法律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法律主體沒有親屬關系的差別,形式主義的法律邏輯在近代西法東漸、改革開放后的法律移植浪潮下成為主流觀點,在很多領域,特別是公法領域取代了傳統禮法和現代政法語境下的連帶責任邏輯。但自由主義只是理解中國刑法的一個面向,在打造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過程中,對刑法學知識轉型的理解,不能簡單理解成從社會主義的蘇俄刑法理論直接過渡到自由主義的德日刑法理論,而是應該關注多重刑法資源的代際綜合與通三統。刑法的知識轉型、升級或代際綜合,既需要在宏大理論上進行論證,也需要有具體例證的闡釋。受虐婦女殺夫是女性犯罪中的重要類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年反家暴十大案例中,不少涉及婦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對其的分析可以為刑法學知識整合命題提供一個范例。
最后還要說明的是,筆者支持對受虐婦女殺夫行為出罪或輕刑化,不反對保護婦女權利;相反,正是因為重視婦女保護,才認為有必要對婦女權益背后的道理予以更為準確地分析,避免簡單化加劇當前的性別對立情緒,這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好理解民眾的出罪呼吁和司法實務界正在進行的努力,也是在學術上厘清婦女權益保護的傳統資源與現代理論的必經之路,進而助力于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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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目錄
【立法與治理】
1.民營企業市場準入制度的重構:基于功能、機制和方法的分析
甘強(1)
2.民營企業商事信用權:權利結構與保護路徑
王霞(20)
【數字法治】
3.信用法治試驗如何塑造立法實踐
楊帆(36)
4.信用評價跨場景使用的法律規制
閆申(58)
【司法制度】
5.被拐賣婦女的意愿與民法救濟
——基于法制史的考察
婁愛華(78)
6.刑法如何保護家庭
——以受虐婦女殺夫案為視角
邵六益(95)
【涉外法治】
7.地方對外交流合作的涉外法治探索
——以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為例
張乃根(112)
《地方立法研究》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創辦并公開發行,由中山大學主管,中山大學、廣東省立法研究所主辦,《地方立法研究》編輯部編輯,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CN 44-1728/D,國際標準刊號ISSN 2096-2959,創刊于2016年12月4日,為雙月刊,逢單月15日發刊,辦刊關注地方立法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反映立法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先進實踐經驗,旨在促進立法水平提升,服務法治國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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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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