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支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關于加強和改進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對職業早期青年科技人員的支持培養力度,我廳制定了《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支持辦法(試行)》,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支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關于加強和改進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完善青年科技人員培養機制,打造一支具有競爭力的青年科技人員后備軍,結合我省青年科技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科技廳設立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以下簡稱育成項目),定位為培養青年科技人員項目,面向職業早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醫院,以下同)、企業等單位青年科技人員,選拔和培養一批具有發展潛力青年科技骨干,通過項目鼓勵其自由探索研究,努力成長為我省科技人才后備力量,為我省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第三條 育成項目分為A、B兩類。具體為:
A類項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為依托,每年遴選200項左右,每項資助經費3萬元,支持科研起步階段的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項目,開展自由探索研究,注重對基礎研究青年科技人員的培育。
B類項目主要以企業為依托,每年各遴選150項左右,每項資助經費3萬元,支持來自企業的青年科技人員,根據企業實際需求自由探索研究,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加大對技能型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每年遴選50項左右,每項資助經費3萬元,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具有中級工及以上技能等級、且聘在技能崗位的青年科技人員申報B類項目。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項目定位和資助目標
育成項目旨在發揮導向作用,資助引導我省青年科技人員,面向科技和經濟、社會發展,圍繞相關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研究,推動科技人員培養和技術創新,支撐服務我省高質量發展。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領域的項目。項目總體定位屬性和資助目標如下:
A類項目。重點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處于科研起步階段的青年科技人員,圍繞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主選題,獨立主持項目開展探索研究,促進基礎研究后續青年科技人員培養。
B類項目。重點支持企業青年技術骨干、技能型人員圍繞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融合發展,聚焦企業技術革新、加速轉型升級的實際需求,獨立主持項目開展科技創新和關鍵技術攻關,賦能企業高質量發展。
(二)項目申請者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具有堅實的理論或實踐基礎、較強的創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潛質,能獨立承擔研究課題。
2.截至申報次年1月1日,申請者男性未滿32周歲,女性未滿35周歲。B類申請者中的技能型科技人員,年齡可以放寬3周歲。
3.A類申請者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具有博士學位;具有碩士學位,且有兩年及以上科研工作經歷。
B類申請者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具有學士學位或中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且有兩年及以上從事技術研發工作的經歷。
4.申報人所在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應為在福建省注冊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且申報人須全職在依托單位工作(人事關系在依托單位)。以企業為依托單位的,原則上應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未來獨角獸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科技小巨人企業,同時還需是規模以上企業(軟件等行業企業規模參照工業企業)或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人應是企業核心技術團隊成員,是企業重點培養的科研或技術骨干。B類申請者中以高校、科研院所為依托單位的,應當是所在單位的技術骨干,且聘任在技能崗位的人員。
5.申報人尚未承擔過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已入選省級及以上人才計劃的不得申報。已入選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的,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條 申報程序
1.申請者向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2.依托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請者進行審核并擇優遴選;
3.通過依托單位遴選的申請者在線填報申請書并打印提交至依托單位;
4.依托單位對申報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在當年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內報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單位(設區市科技局、高校等);
5.受理單位按照限額推薦指標擇優向福建省科學技術廳推薦項目。
第三章 審核與評審
第六條 資格審核。福建省科學技術廳收到申請書后進行資格審核,符合申報條件、書面材料簽章齊全的視為有效申請。
第七條 組織評審。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書,基于學科領域分組,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網上評審,由評審專家依據申請者既往研究基礎、基礎研究前瞻性、技術先進性、未來2年預期成果(理論成果、產業化成果等)等進行綜合評分,擇優確定資助項目。
第四章 公示與立項
第八條 評審結束后,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將資助項目和依托單位名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資助對象的資格條件有異議的,可向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反映。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經過核實后,確定最終資助項目。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資助通知發布后,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在申請書上簽署資助意見,向依托單位撥付資助經費。經費要用于開展科研活動,主要包括:
1.材料支出: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支付的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制作等支付的費用;
3.會議、差旅、合作交流支出: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相關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發生的城際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支付的費用;
4.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支出: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訊、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支付的費用;
5.與執行項目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負責人應確保申報、驗收等材料真實性,按計劃完成項目任務并規范使用經費。依托單位承擔本單位申請對象資格審核與遴選、科研條件保障、經費監管、剩余經費轉撥等職責。推薦單位負責推薦項目的資格審查、實施過程監督、重大事項動態報告、協助組織做好經費轉撥、驗收等職責。福建省科學技術廳業務處室具體負責統籌項目實施工作。
負責人因調離本省、長期出國(境)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主持項目實施的,一般應按終止或撤銷辦理,由申報時的依托單位按程序退回剩余經費;負責人調動到省內其他單位,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且變更后單位可以支撐保障其正常開展研究工作的,允許其變更依托單位,剩余經費由原依托單位按程序轉撥至現依托單位。在實施過程中需變更研究內容的,負責人或依托單位應在項目到期前6個月提出變更申請,說明理由并附佐證材料,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
第十一條 育成項目執行期為兩年,可采取簡易驗收方式。負責人應當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專著,或提供專利、軟著、參賽獲獎、企業訂單、專有技術等明顯可佐證的相關成果。設區市科技局負責來自企業的科技人員承擔項目驗收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分別負責各自單位科技人員承擔項目驗收工作,填報資助經費使用情況表和填寫書面驗收意見。設區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據情況可組織若干同行專家提出意見作為依據。項目結余經費可留在依托單位繼續開展科技研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已撥付未使用的經費按程序予以收回。
第十二條 育成項目執行期間形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和成果報道等,應按照應標盡標原則,標注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資助(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Cultivated Young Talents of Fujian Province, China)及立項編號。未標注的研究成果一般不作為驗收依據。驗收材料中論文、專利等研究成果應與項目高度相關。驗收材料掃描上傳系統,紙質件由依托單位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對負責人及依托單位在申報和執行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約談法定代表人、停撥經費、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直至在一定時限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支持辦法由福建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福建科技
編輯:詹宇清
初審:陳晨
終審:許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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