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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世后,公房拆遷換來的新房和補償款成了子女爭奪的焦點。一方手持遺囑要求獨自繼承,另一方堅稱遺產應先分割再繼承。這場遺產爭奪戰中,遺囑能否決定一切?拆遷利益又該如何認定?讓我們透過這起真實案例,揭開繼承糾紛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遺產概況
陳志強與林秀蘭為夫妻,育有八名子女,分別是陳俊峰、陳芳、陳勇、陳剛、陳麗、陳敏、陳慧及陳小玲 。陳俊峰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去世,其子為陳昊;陳志強于 2002 年 6 月 4 日離世,林秀蘭則在 2022 年5 月 18 日因病去世 。2017 年,林秀蘭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一號公房迎來棚戶區改造。林秀蘭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用補償款購置了位于大興區的二號房屋,并獲得一筆拆遷款。這些財產在林秀蘭去世后,引發了子女間的繼承糾紛。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陳小玲):
請求判令二號房屋項下合同權利義務歸自己繼承,待可辦理產權登記時登記至自己名下;
要求繼承林秀蘭名下拆遷款 478,020.71 元 。陳小玲稱,2022 年 3 月 1 日林秀蘭訂立遺囑,明確聲明二號房屋及其名下所有財產由自己一人繼承,且該遺囑已被生效判決認定有效。
被告抗辯(陳剛):不同意陳小玲的全部訴訟請求,提出二號房屋及拆遷款屬于全體拆遷被安置人,并非林秀蘭個人遺產,應先分割再繼承 。此外,還指出陳小玲曾享受過征收補償,重復獲得補償涉嫌違法。
其他當事人:陳芳、陳勇、陳麗、陳敏、陳慧、陳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與購房過程:2017 年 7 月 19 日,甲公司、林秀蘭與乙公司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林秀蘭選擇貨幣補償和外遷獎勵房源 。2022 年 4 月 21 日,三方簽訂補充協議,確定補償、補助及獎勵合計 3,718,194.31 元,林秀蘭選定二號房屋,房屋總價 2,008,224 元,最終結算金額為 657,465.31 元 。
遺囑證據:陳小玲提交林秀蘭的代書遺囑及訂立遺囑的視頻,并有證人出庭作證。遺囑明確二號房屋及林秀蘭所有財產由陳小玲一人繼承,該遺囑已被生效判決認定有效。
行政訴訟結果:此前陳剛等人曾起訴要求確認征收補償協議無效,但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認定林秀蘭具有被征收人資格,陳剛等人與協議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的認定
判斷財產是否屬于遺產,關鍵看是否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生效行政裁定認定林秀蘭在征得家庭成員同意后,變更為公房承租人并簽訂房改售房協議,具有被征收人資格。且無證據表明拆遷所得的二號房屋和拆遷款涉及他人利益,因此應認定為林秀蘭的個人遺產。
(二)遺囑效力的適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既然林秀蘭的代書遺囑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有效,那么其遺產就應嚴格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由陳小玲繼承二號房屋及相關拆遷款。
(三)被告抗辯的合理性分析
陳剛提出的全體被安置人共有、重復補償違法等抗辯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支持未被法院采納 。行政訴訟結果已明確林秀蘭的被征收人資格,且無證據證明其他人員對拆遷利益享有權利。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林秀蘭簽訂的相關征收補償協議及選房確認單中,涉及二號房屋的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由陳小玲繼承;
林秀蘭名下指定銀行賬戶共計 478,020.71 元存款,由陳小玲繼承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訂立遺囑很重要
通過遺囑可以清晰表達個人財產分配意愿,避免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 。訂立遺囑時,務必確保形式合法,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選擇公證遺囑,增強法律效力。
(二)明確財產權屬是關鍵
涉及公房拆遷等特殊財產,要關注承租人變更、征收補償政策等細節 。保留相關協議、文件等證據,明確財產歸屬,避免后續繼承時出現爭議。
(三)及時行使權利,留存證據
發現繼承權益受損,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在糾紛過程中,注意留存遺囑、證人證言、行政裁定等關鍵證據,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有力支撐。
繼承糾紛往往涉及親情與財產的雙重糾葛。如果你也面臨類似困擾,或想提前規劃家庭財產,歡迎留言或私信,專業律師將為你提供一對一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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