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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法律實務中,房改房因涉及特定歷史政策背景與復雜家庭財產關系,其權屬認定與分割往往成為糾紛焦點。當家庭成員對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房改房權屬產生爭議時,司法實踐將如何依據現行法律規范作出判定?本文結合典型司法案例,從專業法律維度進行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遺產標的
被繼承人周正明與配偶李淑華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分別為長女周雅琴、次女周雅婷、三女周雅雯、四女周雅萱、五女周雅琪、六女周雅琳。1981 年 11 月11 日,周正明因病離世,生前未訂立任何形式遺囑;2021 年9 月 24 日,李淑華亦不幸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以下簡稱 “涉案房屋”),登記于李淑華名下,該房屋系周正明去世后,李淑華通過房改售房程序購得,成為子女間繼承爭議的核心標的。周雅萱育有一女吳曉琳;周雅琪育有兩子,分別為鄭宇軒、鄭宇昊,且周雅萱、周雅琪均先于李淑華去世。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吳曉琳):四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對涉案房屋進行繼承分割,并要求各自享有該房屋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同時主張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原告方訴稱,涉案房屋系李淑華在周正明去世后獨立購買并登記于其個人名下,應認定為李淑華的個人合法財產;因被繼承人去世后,原被告雙方就涉案房屋分割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依法提起訴訟,尋求司法裁決。
被告抗辯:
周雅琳:明確表示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認可,雖對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無異議,但對涉案房屋屬于李淑華個人財產的性質認定提出異議。周雅琳辯稱,涉案房屋屬于鐵路系統房改房,因其本人戶口登記在該房屋內,在房屋分配過程中作為人口因素被納入考量,從而得以分配三居室;盡管購房款由李淑華實際支付,但基于上述情況,其主張對涉案房屋享有相應產權份額。此外,周雅琳還對周雅琴的贍養行為提出質疑,稱其未充分履行贍養義務,并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鄭宇軒:未實際到庭參加訴訟程序,但明確表示尊重并接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結果。
鄭宇昊:同樣對原告訴求持否定態度,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并拒絕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鄭宇昊強調其曾與李淑華共同生活,切實履行了贍養義務,故應在涉案房屋分割中享有相應份額。
(三)關鍵事實認定
經法庭調查核實,2003 年 11 月 1 日,李淑華與北京某單位簽訂《北京某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以 63,615.06 元的價格購得涉案房屋。同時,李淑華一次性繳納 2,418 元房屋公用部位維修金,并因周正明生前教師身份及工齡,享受 5% 的購房價格優惠 。2005 年9 月 8 日,李淑華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完成不動產權屬登記。
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涉案房屋權屬登記明確顯示權利人為李淑華,且購房款項由其獨立支付。雖然購房過程中使用了周正明的工齡優惠,但該優惠政策本質上屬于政策性福利,旨在減輕職工購房經濟負擔,并不改變房屋的產權歸屬性質。周雅琳以戶口登記在涉案房屋內為由主張產權份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戶口登記并非法定的物權設立或取得方式,且周雅琳既未實際參與房屋購買手續辦理,亦無任何出資行為,同時在李淑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直至去世的十余年期間,從未對房屋權屬提出任何異議。從權利行使的時效性及合理性角度分析,其主張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二)法定繼承規則適用
由于被繼承人周正明、李淑華生前均未通過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對涉案房屋作出處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案應依法適用法定繼承規則。周雅萱、周雅琪先于李淑華去世,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代位繼承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份額依法由子女吳曉琳、鄭宇軒、鄭宇昊代位繼承。在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分配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周雅琳雖主張周雅琴應少分遺產份額,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周雅琴存在未履行贍養義務等法定少分情形,故其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涉案一號房屋由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周雅琳、吳曉琳、鄭宇軒、鄭宇昊共同繼承所有,其中周雅琴、周雅婷、周雅雯、周雅琳、吳曉琳各享有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鄭宇軒、鄭宇昊各享有涉案房屋十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該判決嚴格遵循物權法定原則,明確了涉案房屋權屬歸屬,同時依據法定繼承規則,合理確定了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充分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案件啟示
(一)強化不動產權屬登記意識
在涉及房改房等特殊性質房產的交易及繼承過程中,不動產登記簿具有物權歸屬及內容的法定證明效力。家庭成員在房產取得、變更過程中,務必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明確產權歸屬,避免因權屬不清引發繼承糾紛。若存在實際出資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等特殊情況,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等法定形式,明確約定產權歸屬及各方權利義務關系,必要時可進行公證,以增強約定的法律效力。
(二)規范家庭財產處分行為
對于家庭財產分配、繼承等重大事項,應當盡量采用書面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法定形式予以明確 ??陬^約定在缺乏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難以得到法律認可。訂立遺囑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法定形式,并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避免因遺囑形式瑕疵導致無效,從而引發家庭財產糾紛。
(三)及時行使權利并留存證據
若對房產等財產權屬存在異議,權利人應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或長期怠于行使權利導致合法權益受損。在家庭財產糾紛中,當事人應當注重留存出資憑證、產權證書、贍養記錄、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以便在爭議發生時,能夠通過合法有效的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與客觀性。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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