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江種業”)發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顯示,中江種業 于2025年6月5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4)蘇 0102民初14767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判定被告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貸款本金14996379.42 元及罰息、復利、律師費70000 元。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掛牌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應訴通知書的日期:2025年4月9日
(三)訴訟受理日期:2024年11月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稱: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五)反訴情況:無
(六)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4)蘇 0102民初14767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主要負責人:袁曄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借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稱: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掛牌公司
公告編號:2025-038
(二)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2023 年7月28日,原告與被告訂立《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150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利率為一年期LPR加0.65%,借款期一年,每季月末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發放了貸款,被告未按期償還本息。
(三)訴訟請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全部貸款本金14996379.42 元及截止到 2024 年10 月8日利息罰息185908.7元及罰息、復利(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時止,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律師費70000元;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訴訟裁判情況
判定被告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貸款本金 14996379.42 元及罰息、復利(截至2024 年10 月8 日的罰息、復利185890.73 元,自2024 年10 月 9 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時止的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律師費7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314 元、保全費 5000 元,由被告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已預交,被告江蘇中江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四、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開展,本次案件未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公司各項業務正常開展,上述案件未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三)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針對此次訴訟,公司擬采取上訴,同時積極妥善處理本次訴訟,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來源|新京報、網絡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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