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24日下午7時50分,正當華燈初上,在廈門市區西北方向驀地竄起一道亮光,隨之一聲巨響,閃光過后,濃煙彌漫,一片漆黑,跡象表明那里發生了一場災禍……
對公安民警來說,社會上任何異常跡象都會引起職業性的敏感和反應。正在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立即打電話向市公安局報告。市局領導聞訊后率員飛速奔赴現場,一時間,300多名公安民警從四面八方涌至出事現場,消防隊以最快速度架起萬支光的鹵素燈。當地駐軍、市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也派出大批人員前來。
現場位于廈禾路和斗西路交叉口處,事故發生在一輛從輪渡碼頭開往火車站滿載乘客的通道式公共汽車(車號13-30671)上。車輛被炸毀,車上人員傷亡慘重,并殃及路上行人和周圍建筑物。
中央和省、市領導對這起爆炸案極為重視。市委、市政府領導親臨現場指揮搶救工作。北京市公安局、省公安廳以及相鄰地、市公安機關連夜派出刑偵技術人員,日夜兼程趕到廈門支援。
7月1日,省公安廳領導在廈門召開全省公安處、局長和刑偵科長緊急會議,動員和部署全省公安機關齊心協力,盡早偵破此案。
出事現場一片狼藉,令人觸目驚心,慘不忍賭。被炸汽車前節車廂支離破碎,中輪護板被沖擊波拋到23米遠的地方,左邊單座第七只椅架全被拋出車外,有的座墊飛到50米開外的屋頂上。離汽車80多米遠的地面落有不少汽車部件碎片,橫跨馬路的高壓電線被炸斷,周圍的建筑物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人員傷亡慘重,當場死亡29人,傷84人,送醫院搶救死亡11人。許多死難者的尸體殘缺不全;有20具尸體被拋出車外,其中一具拋落在離炸點60多米遠的一戶人家涼臺上;附近人行道、樹上、屋頂上都濺有血漬和碎尸片;在90多米遠的一家工廠圍墻內還發現死難者的頭皮、顱骨。
經過反復勘查認定,爆炸中心點是在前節車廂左側單座第六位右前方、距右前椅腳20厘米被炸得最為嚴重的通道地板上。炸點地板底下的鋼梁從上到下被炸裂掀開,長達70厘米;變速器掉落在地面上,散發著濃烈的炸藥味;車輪外胎局部呈粉碎狀,輪鼓凹陷;位于炸點右下方45度,相距30厘米的變速器、萬向節里嵌有碎布片;馬路地面3平方米范圍內,見有大小不等的凹缺105處;前車廂這個窟窿周圍尸體受傷嚴重,倒臥成堆;座椅、窗戶、車頂蓋都嚴重炸毀,還可看到許多衣物被炸成噴射殘留的纖維。
在國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和廈門大學化學系、海洋系以及當地駐軍、市公交公司、汽車運輸公司等單位的大力協助下,辦案人員認真收集從炸點中心周圍物體和尸體傷口等處的檢樣,運用氣相色譜等儀器分析,并結合爆炸后現場氣味,爆炸時光亮顏色,證實爆炸物是硝銨類炸藥。
9月1日,公安部126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的有關專家用9千克、6千克、3千克等不同量的硝銨炸藥進行試爆,經鑒別證實9千克的炸藥與“6·24”案件的破壞相似。
在清理錯綜復雜、頭緒紛繁的現場時,公安民警從清查40具尸體和現場遺物入手,一絲不茍地對每具尸體進行拍照、錄像、初驗、編號、標位,經法醫逐具檢驗。對現場收集來的24麻袋、520多件遺物,采取分區收集、分袋集中的辦法,組織30余人過篩分類,請死難者家屬和傷員辨認遺物中的工作證、會議證、介紹信、乘車月票等有照片和姓名、住址的證件。
在短短的5天內,就有39具尸體被查清和認領,另剩下一具尸體和一些鋼卷尺碎片,4件衣褲碎片無人認領。
這具無名尸拋落在現場西北方向距炸點36米的市木材公司圍墻內,無頭、無腳、無手、無衣著,顯然是從最強烈爆破點被沖擊波拋出的。尸身右側的傷勢重于左側,右下腹部被炸開,這是緊靠炸點,炸力來自身體右下方的原因所致;從殘軀骶骨中取得一段10號鐵絲,經比對與前車廂加固的鐵絲型號一樣,認定是坐在緊靠炸點的前車廂左側第六位被炸死的。
無主遺物中的鋼卷尺碎片,經集中連接起來辨認、核對,判斷是一把滬產2米長的鋼卷尺,經試爆認定鋼卷尺系爆炸前與炸藥放在同一包裝物里。4件衣褲碎片,是在解體檢查炸點下面的變速器、萬向節時發現的,經鑒別認定是一件墨綠色厚絨衣,一條藍色棉毛運動長褲、一條紅色棉毛運動長褲、一條本省邵武縣服裝廠縫制的草綠色紗卡運動短褲,這4件衣褲也是最接近爆炸點的。
經省中心檢驗所鑒定和摹擬試爆認定,4件衣褲炸前是與炸藥放在同一包裝物里的。
因此,將無名尸和無主遺物作為查明本案的重大線索。
爆炸案發生后,廈門市公安局抽調143名民警組成專案組,集中優勢兵力專案專辦。專案人員采取“滾雪球”的方法,深入訪問死難者的親友、傷員和幸存的司乘人員。通過逐人調查,互相核對,全部查清了160名乘客的姓名、住址,只有無名尸不明來歷。繼之擬出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調查表,即“6·24”爆炸案件車上人員攜帶各類包裝情況表和車內、外人員審查情況統計表。對每個人的乘車原因、攜帶物品、爆炸前坐、立的位置及所見所聞,逐項調查列表。
經過20多天反復核查,澄清了當時人員或坐或站的位置和攜帶物的放置地方。唯有前車廂左側第六位(即炸點)乘坐者姓名和來歷不明。
據當時站在通道上的陳漢強回憶說:“第一至第六位坐的都是男的,外地人,第六位乘客約二十六七歲,國字臉型,皮膚較黑,單眼皮,理平頭偏長,體格健壯,身上很臟,不像本地人。”
傷員劉麗珍、林淑珍兩人回憶說:“此人腿上放一黑色提袋,雙手護著,神態異樣,衣著不像廈門人,看樣子有二十六七歲,肘骨較粗,理‘平頭’發型,穿舊襯衣,不干凈,左腿拱起,右腳踩在車板上,坐位旁有個較大的黑色旅行袋。”劉還說:她因尋找座位,來回在前車廂走過兩次,腳曾碰到通道地板上的旅行包,觸感比較硬。
這些情況進一步證實前車廂左側第六位是無名尸生前乘坐的位置,炸點處放的旅行包也是無名尸生前攜帶上車的,無主遺物就是無名尸的。
為了查破此案,省公安廳先后在廈門市召開了4次全省性的協作會,就調查無名尸一事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發出通報,并根據尸體檢驗和目擊者回憶,畫出無名尸生前體貌、特征摹擬像,部署在全省范圍內層層發動,分片包干,開展群眾性的大查找。各級黨政領導都把查找“6·24”爆炸案的當事人作為一件大事,親自動員,并指定一位公安處、局長具體負責,組織專門力量抓基層,抓落實。
廈門市各級黨政領導親自動手,實行全黨動員,全民發動,把破案工作作為全市突出任務來抓,組織各方面力量,查深查透。即:
(1)審查近年來隱蔽戰線掌握的與境外及敵特有關的案件線索;
(2)全面普查全市男性20至30歲常住人口,對120名下落不明的居民要逐個查清下落;
(3)認真查清外來流動人口,特別是能直接接觸炸藥、雷管的基建工地、采石場的外來民工,共查核7000多人,其中20至30歲下落不明的123人均做了查證核實;
(4)對于6月20日至24日發案前離開的外來旅客1500人,涉及24個省、市、自治區、155個縣、市均分別發函、發電報調查;
(5)在發車點、輪渡碼頭附近一帶深入查訪船員、小販、碼頭工人、三輪車工人及乘涼群眾2657人;
(6)結合調查、清理、收繳非法私有爆炸物和偵破盜竊、販賣爆炸物品案件,以物找人,計收繳了槍支5支、子彈29037發、手榴彈430枚、炸藥1252.5千克、雷管3223發、導火線4602米以及匕首等其他兇器。
科技手段對無名尸的年齡、身高、體態、傷痕、生理、病理、血型、寄生蟲、生化、胃腸內容物等進行全面檢驗和鑒定,關鍵在搞準身高、年齡、血型、體貌特征。經上海市公安局技術科、江西省公安廳技術科技術人員推算:無名尸的身高約1.76米,查尋范圍定在1.72米~1.8米;年齡為27歲左右,查找范圍定在25歲至30歲;取心血化驗,血型A型,胸肌寬厚,肌肉發達。
在調查無名尸的過程中,全省共排出2500多名下落不明人員,發現重點線索60多條,逐一進行查證、排除。
在排查中發現惠安縣洛陽公社流氓盜竊犯張志鴻在扣押中,于1981年4月21日跳樓逃跑后去向不明。其特征與無名尸相似,當過打石工,懂得炸藥知識,扣押時從其住宅中搜出黃色炸藥、雷管、導火線。同年5月,張犯曾寫信給香港的姘婦,要她來廈門鷺江飯店五樓會面;并揚言要制造爆炸,與姘婦同歸于盡。
專案人員立即與晉江警方配合,經過20多天的偵查,終于在其妹夫家將張犯捕獲,把這條線索否定。
1981年3月25日,有個署名“閩志剛”的人,從南安縣官橋鎮投寄一封匿名信給《福建日報》社,聲稱“連連上訴,不得回音,若不然王志剛(注:制造北京火車站爆炸事件的反革命分子)將是我的好榜樣”。
為查明寫匿名者是否“6·24”爆炸案的炮制者,省公安廳派工作組與地、縣公安機關聯手,經過三個月偵查,查明寫信人是晉江縣內坑公社湖美大隊一個18歲青年,主要是因為他被生父遺棄,生活困難,多次告狀得不到解決。
這條線索也否定了。
省勞改局對“6·24”汽車爆炸案發生前的在逃犯和勞教人員逐一排查,發現寧化勞改獨立大隊在逃犯黃可芬的年齡、體貌、特征與無名尸酷似;且該犯被捕前曾非法買賣炸藥、雷管;1979年9月17日破窗越獄逃跑后去向不明。
專案組認為這是一條重要線索,決定把黃犯列為重點嫌疑對象。在確定黃可芬為重點嫌疑對象后,省公安廳又召開專門會議,布置調查黃犯逃跑后的行蹤,并印發有黃犯的人頭相片、指紋、筆跡等內容的通報,送有關地區和單位進行核查。同時專案組還派出大批人員分頭查訪黃犯的親屬、朋友,對黃犯被捕前、逃跑后的活動或落腳過的三明、寧德、建陽、溫州、麗水、金華等地,也派員配合當地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專案組參戰人員,冒著嚴寒酷暑,爬山越嶺,歷時9個月,先后到過4個省、市的13個地區、67個縣、市,查訪了498人,終于查清了黃可芬的情況。
黃可芬,化名吳國漢、陳志平、陳寶平,男,27歲,高小文化,1953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蒼南縣瀆浦公社斗南村,1957年隨父母遷居福建省順昌縣大干公社白石村;兄弟6人,該犯排行第六,從小好吃懶做,不務正業;1975年因非法炸魚、偽造票證、盜竊等行為被拘留過;1978年5月因結伙盜竊、買賣炸藥、雷管等罪行被逮捕;翌年6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9年9月17日破窗越獄逃跑,先后到過邵武、浦城,并兩次潛回浙江老家,后又竄到福鼎縣蒼嶺采石場找打石工蔡大振買炸藥。
據蔡大振交代,黃犯被捕前曾向他買過兩次炸藥、雷管;逃跑后又向他買過1包炸藥(3千克)、5發雷管,還說他“要到三明炸魚”。
專案人員還分別到5個勞改農場和順昌、福鼎等地,在當地警方協助下,查訪了128人。據經常與黃犯接觸的刑滿釋放人員吳聯意說:他與黃可芬從小一起長大,熟悉黃的情況,黃常說“吃在嘴上,死在路上,一根吊子扛在肩上”。
關押在順昌縣看守所的張文輝、唐海江二犯提供說:黃走到那里,炸藥、雷管帶到那里,懂得一點用電知識,在獄中無火柴點煙,他即用牙膏皮夾棉花接電燈頭引燃;還煽動張、唐二犯,企圖偷民兵的槍攔路搶劫,用電雷管引爆炸死他所懷恨的兩個基層干部。
黃的二姐黃林梅、外甥蔡祖川還證實:黃從獄中逃出后曾兩次到他家投宿,與蔡祖川同睡一床,穿的是紅色棉毛運動衣褲。
同時有8個人證實,黃習慣身帶一只2米長的鋼卷尺,愛穿棉毛運動衣褲,直至逃跑后還是穿紅色棉毛運動衣褲。
專案組根據大量的調查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后認為,黃犯長期搞買賣炸藥和炸魚,為人兇悍,膽大妄為,有作案因素和條件。
1982年3月15日,廈門木器廠工人許友聰到該廠倉庫屋頂上翻修瓦片,發現一只被炸斷已干縮的右手掌。
專案組得悉后立即趕到現場勘查。該手掌落點距“6·24”現場爆炸點142米,與無名尸被拋落的西北方向相同。
專案組認為,這只右手掌可能是無名尸的斷肢。這只斷掌經9個月日曬和風雨侵蝕,已干癟發黑,指紋模糊,用普通方法不能捺印比對。
次日即送省公安廳檢驗,經技術人員反復試驗、精心處理,終于獲得較清晰的指紋照片,與早已確定的重大嫌疑犯黃可芬在押時留下的食指紋比對認定同一。
1982年7月10日,廈門市公安機關經反復研究后,鄭重地寫出破案報告。報告中用大量的科學論據和外調旁證材料認定黃可芬是“6·24”汽車爆炸案的案犯。主要依據是:
(1)黃可芬的年齡、身高、血型、指紋、體貌特征與無名尸比對同一;
(2)黃是在前車廂左側單座第六位緊靠爆炸點被炸死的,緊靠這個坐位的右邊通道上放著一個大包攜帶物;
(3)與爆炸物混裝在一起的有一只2米長的鋼卷尺和紅色運動褲等現場遺留物,與黃穿著的衣服相同;
(4)黃犯性情粗暴,為人兇悍,捕前以炸魚謀生,曾非法買賣過炸藥、雷管,有犯罪的因素和條件;
(5)經公安部126研究所復核無誤,認定無名尸就是黃可芬。
當月28日,廈門市委、市政府向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呈報關于“6·24”汽車爆炸案的破案報告。省委、省府于9月6日批復:“同意,就是他。”
至此,“6·24”公共汽車爆炸案終于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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