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6月11日,成都市正式印發《成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該辦法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辦法》共分為5章30條,內容涵蓋總則、一般規定、預售資金的支取監管措施及附則等。
《辦法》的出臺旨在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保障購房者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監管期限從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止。市住建局聯合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監管銀行,并與其簽訂監管金融服務協議。開發企業需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確保預售資金專款專用。
監管額度根據預售樓棟竣工交付所需資金測算,與開發企業信用等級掛鉤,信用等級低的企業監管額度適度上浮。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開發企業可使用保函置換額度內資金,最高不超過監管額度的30%。預售資金支取分為一般支取和應急支取,一般支取包括額度內資金支取和額度外資金支取,應急支取用于解決項目重大債務和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
對于違規違約行為,監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記減信用分、暫停簽訂新的三方監管協議。承辦銀行、監管銀行違反協議約定的,依照協議處理;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可暫停其監管資格。按揭貸款銀行違規的,由市住建局協商四川金融監管局核實處理,直至暫停其按揭貸款業務合作資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協助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將被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規定予以信用記減分,并向社會公示。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將被依法依規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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