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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口頭約定” 遇上 “錢款難追”,沒有白紙黑字的合同,如何讓法律守護權益?
案情簡介
謝某和鄭某因工作關系相識,自2021年起,謝某委托鄭某收購海米、海參等用于投資。合作期間,謝某將貨款支付給鄭某,鄭某依據委托進行收購、出售,后將貨款本金及收益支付謝某。2023年4月,謝某通過銀行匯款向鄭某支付11萬元用于收購海米后,鄭某收款卻未按時向謝某支付回款。經謝某多次催要,鄭某僅支付2萬元,剩余貨款本金、收益未付。2024年9月,謝某將鄭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返還貨款本金、收益共計10萬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 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關系?被告是否應基于該關系返還剩余款項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委托合同糾紛,謝某與鄭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通過微信商定委托事項、謝某履行付款義務,雙方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謝某訴稱鄭某欠付其貨款本金9萬元、收益1萬元,提供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為證,證據完整充分。對謝某要求鄭某向其支付10萬元及利息,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鄭某向謝某支付10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本案雖已審結,但類似委托合同糾紛卻在生活中屢見不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有多種,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就委托事宜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就可以認定委托關系成立。
為避免“幫忙”變“麻煩”,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幾點:一、要盡量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委托內容、收益分配、風險承擔以及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二、要保留好相關的轉賬憑證和溝通記錄等證據。三、明確法律關系。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受托人,都應秉持契約精神,履行各自義務。若發生糾紛,及時保留證據、積極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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