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部分機動車駕駛人為圖一時方便,隨意在路口、彎道等禁停區域停車,不僅影響交通秩序,更可能引發交通事故。某些事故中,違停車輛雖未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直接碰撞,但因阻礙正常通行、遮擋視線或迫使他人緊急避讓,導致事故發生。此類情形下,違停者是否應擔責?近日,新沂法院審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違停車輛駕駛人楊某賠償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某日7時許,姚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某十字路口時,與由北向南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姚某、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時,楊某駕駛的貨車違規停放在事故路口西北側。
經交警認定
姚某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陳某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楊某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陳某至醫院就診,并辦理住院手續。事故發生后,陳某未獲得姚某、楊某賠償,故將二人訴至新沂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其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
楊某辯稱,此次交通事故屬實,但本人車輛距離事故發生地點較遠,并未對陳某發生直接碰撞,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違規停放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違規停放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轉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需分析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楊某將車輛違法停放在路邊,客觀上遮擋了行人及其他車輛的駕駛視線,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楊某違停行為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責任不以車輛接觸為前提,行為人違法停車影響其他駕駛員及行人視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情形,同樣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及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楊某的違法停車行為是導致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陳某的受傷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陳某的受傷具有因果關系,楊某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姚某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有標志標線路口未讓道路內優先通行一方先行造成事故,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某駕駛非機動車通過路口時未降低行駛速度確保安全,對自身受傷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參照事故認定書,根據事故原因力大小、主觀過錯程度及事故責任認定,確認楊某、姚某應在責任范圍內承擔陳某1萬余元的損失。鑒于楊某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且無投保公司,故判決陳某的相關損失由楊某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陳某的各項損失合計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故姚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也就是說,“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接觸不等于無責任,只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事故責任。
本案中,楊某的車輛雖未與陳某、姚某發生碰撞,但其違規停車的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承辦法官提醒,要糾正“車輛只有在駕駛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才會承擔事故責任”的錯誤認識,切不可貪圖一時方便或心存僥幸,將車輛違規停放在路邊,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供稿:新沂法院 趙雨秋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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