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紀委監委公開曝光
4起違規吃喝典型問題
其中:
曹縣邵莊鎮中心小學原校長程學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21年春節至2023年春節,程學林在任曹縣邵莊鎮中心小學校長期間,接受學校食堂承包方實際控制人的邀請,多次組織參加宴請,費用均由食堂承包方承擔。程學林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5年1月,程學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涉及教育領域相關的案件還有很多,再增加一個案例,希望以案為鑒,警鐘長鳴:
德州一高中副校長、年級主任收培訓機構好處費近百萬元,
以受賄罪被判刑
劉東,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系山東省齊河縣,捕前住齊河縣,原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齊河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劉懷玉,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系齊河縣,原任齊河縣實驗中學副校長,副科級。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齊河縣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經法院審理查明,劉東、劉懷玉在與楊某的北京中科瀚華培訓機構合作培訓過程中,劉東作為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級部主任,劉懷玉作為副校長分管2014級級部工作,分別利用其管理教學、學生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楊某培訓機構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劉東共非法收受楊某培訓好處費786415元,其中劉東、劉懷玉共同參與好處費的數額是457605元,劉東單獨收受好處費的數額是328810元。劉東將好處費中的90000元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劉懷玉將所分的好處費148000元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剩余528415元存放于劉東控制的王某1賬戶內。案發后,劉東已將涉案贓款618415元退出;劉懷玉已將涉案贓款148000元退出。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6年1月北京中科瀚華培訓機構負責人楊某與齊河縣實驗中學進行春季高考培訓合作過程中,為順利招生及開展培訓業務,楊某分別找到負責具體培訓事宜的包級副校長劉懷玉、級部主任劉東,楊某向劉東承諾按培訓費的35%返還好處費,楊某、劉東僅向劉懷玉匯報好處費為20%,15%的好處費由劉東單獨占有,劉懷玉同意后由劉東負責收取,劉東共收受楊某好處費390365元。劉懷玉參與其中的216130元,此款劉懷玉、劉東二人商議向動員學生報名春季高考的班主任按每名學生500元標準發放(實際未發放),剩余部分二人均分,按照約定劉東分別于2016年10月4日、2016年12月26日分給劉懷玉87500元。分別為:
(1)2016年3月楊某收到春季高考高二學生培訓費312000元,按照約定送給劉東112000元,劉懷玉參與其中的62400元。
(2)2016年7月春季高考學生117人參加暑假培訓,每人學費1500元,楊某收到培訓費175500元,按照約定楊某送給劉東好處費48975元,劉懷玉參與其中的22650元。
(3)2016年9月楊某收到春季高考高三學生培訓費638000元,按照約定于2016年9月12日將好處費229390元轉到由劉東控制使用的王某1德州銀行賬戶內。劉懷玉參與其中的131080元。
二、2017年4月份劉懷玉、劉東共同利用職務之便,為北京中科瀚華培訓機構負責人楊某春季高考生文化課培訓提供幫助,由劉東收取好處費50000元,劉東將其中的41200向劉懷玉匯報,所得款項分給劉懷玉10500元、徐茂金12000元、鄭業峰8000元,剩余19500元被劉東據為己有。
三、2017年1月至3月期間劉懷玉、劉東共同利用職務之便,為北京中科瀚華培訓機構負責人楊某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提供幫助,楊某承諾按培訓學費的40%返還好處費。楊某、劉東僅向劉懷玉匯報好處費為25%,15%的好處費由劉東單獨占有。后因招生人數超過預期,楊某對超出60人的部分將好處費比例提高至50%,劉東未將此告知劉懷玉,在美術生文化課培訓過程中,共收受楊某好處費346050元。劉懷玉參與其中的200275元,此款劉懷玉、劉東二人商議向動員學生報名文化課培訓的班主任按每名學生1000元標準發放(實際未發放),剩余部分二人均分,按照約定劉東于2017年2月22日分給劉懷玉50000元。
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證實其系中科瀚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東曾是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年級主任,劉懷玉是2014級包級副校長,2014級春考培訓費是其和劉東商議確定的,培訓費是2016年3月份高二下半學期2600元/人,2016年7月份暑假培訓1500元/人,2016年9月份高三全年學費5800元/人,培訓費共計9900元/人。再加上800元的資料費,總共是10700元/人。因劉東、劉懷玉在其承接的實驗中學春考培訓業務中提供幫助,其為表示感謝將總培訓費的35%留給劉東主任,其與劉東向劉懷玉匯報的2014級春考培訓好處費是培訓費的20%,另外的15%算是瞞著劉懷玉單獨多給劉東的一塊好處費。雙方合作一開始沒有簽協議,到了2016年9月份楊茂君校長讓補簽的合作辦學協議。一般是學生交到實驗中學的出納趙磊的私人賬戶上,先由趙磊核對和保管,其拿著收據分別去找劉東、劉懷玉、楊茂君校長簽字同意后,再去找趙磊領錢。2014級春季高考高二學生培訓最終報名的學生總共是120人,每人交費2600元,共計312000元。其按照35%的比例應該給劉東109200元,但是實際其給了他112000元,這樣就多給了他2800元,雖然是定的有比例,但也不是完全按比例來,只可能會多給點,不會少給。
2016年9月其收到高三學生春季高考培訓費638000元,按照約定的35%的比例,其給了劉東229390元好處費,其通過跨行實時轉賬,轉入劉東提供的王某1尾號為6574的德州銀行卡內轉入了229390元。
2016年7月春季高考學生共有117名參加暑假培訓,每人1500元培訓費,按35%比例算應該是61425元,這些錢都給劉東了。
2017年4月其為組織學生到濟南參加春季高考文化課培訓,經過劉東、劉懷玉的幫助當時一共是103名學生參加培訓,共102名學生交費(一人免費)其按承諾給劉東30%的好處費,后其通過銀行轉賬轉給劉東50000元的好處費。
在2014級美術生文化課培訓過程中,其與劉東商定從學生交的全部培訓費中拿出40%來作為好處費給劉東。其與劉東只向劉懷玉匯報這次培訓班的好處費是培訓費的25%,剩下的15%是單獨給劉東的好處費。后來因為招收的學生比預想的多,其最終將好處費定為前60名學生按培訓費40%比例不變,60名之外的學生按培訓費的50%比例。后來其按約定以88名學生計算的好處費346050元給了劉東。
劉東為逃避紀委的調查,以借貸關系的名義形式上給其退過一次錢,數額是180000元,劉東把這180000元通過銀行打給其之后,其又取出錢來把錢還給劉東了。
(2)證人楊某君系齊河縣實驗中學黨支部書記、校長,其證言證實劉東是其學校2014級年級主任、劉懷玉是2014級包級副校長,學校各級部教學管理中的費用都是由學校財務統一報銷。大約在2015年5月其決定與楊某的中科瀚華公司合作開展2013級春考專業培訓,后來2014、2015、2016級春考專業課等培訓也都是讓楊某的培訓機構承接的。其為中科瀚華公司與齊河縣實驗中學合作進行春考技能培訓上提供過幫助,收過楊某給的財物。楊某是否還給過學校2014級部其他人員各種名目的回扣或者好處費,其不清楚。2017年9月份之后,齊河縣紀委領導找其核實情況,問其是否知道劉東和劉懷玉的事,其當時真是什么也不知道。后其找到劉東,問他是怎么回事,劉東支支吾吾,最后只是說紀委找他們是為了核實春考培訓機構打給他一些錢,說是給老師們發獎金了,別的什么也沒說。其當時很生氣,還訓斥了他一頓。后來其又碰到劉懷玉副校長,問劉懷玉紀委調查的情況,劉懷玉也不告訴其實情,只是說都是劉東弄的一塊春考費用,說是加班費和獎金。
(3)證人鄭某峰的證言證實其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級部副主任,2014級學生成立了兩個春考班,其擔任十六班的班主任,徐某金是十五班的班主任,其記得這兩個春考班一共有120人左右。春考生的培訓費是高二下學期每生2600元,高三全年每生5800元。2016年9月26日其領過暑期春考補課補助4020元,這個錢是學校定下來的,是其應該領的。2017年4月份春考補課的時候,劉東從每名學生中拿出200元的費用給其,劉東通過微信轉賬轉給其8000元。這8000元其不該要,因為這次培訓其什么也沒有參加,也沒有付出過什么。
(4)證人徐某金的證言證實其曾任2014級級部副主任、春考班13班班主任,當時班內有74名學生,高二快放暑假時加入了一個人(陸某慧),人數變為75個人。陸某慧因為家庭比較困難,其和劉東跟楊某商議后,決定免除她的培訓費。春考生的培訓費高二下學期是每人2600元,學生都是交的現金,高三全年是每人5800元,學費大都是學生直接打到學校財務趙某賬戶上,然后把小票交給班里。2016年7月份春考生參加暑假補課時其領了7天的補助1050元,這是年級統一組織的。2017年4月份春考生去濟南培訓文化課的時候,劉東給過其一部分費用,記得是每名學生按200元給的,給了其60個人的共計12000元。其現在知道這些錢不該領。
(5)證人徐某與劉東是初中同學,系齊河縣實驗中學老師,其證言證實2010至2011年期間,劉東陸陸續續借其300000元錢,因其一直向劉東催要,劉東讓其辦了張銀行卡說是還錢用。2016年底2017年初,其叫著劉東用自己的身份證到德州銀行齊河南龍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卡,辦卡時劉東要求預留他的手機號,其把銀行卡辦好后就給劉東了,直到2017年9月10日左右,劉東把這張尾號為2935的德州銀行卡還給其之后,其才控制這張卡的。自開卡至2017年9月10日之間,這張銀行卡的實際控制人是劉東。
(6)證人王某1與劉東是高中同學,其證言證實2016年3月份劉東用其身份在德州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其當時辦卡時預留的信息、手機號是其自己的,密碼是由劉東自己設置的,辦完卡其就把卡給劉東使用了,這張卡中的交易和其沒有關系。劉東還曾借其身份證說是取錢用。
(7)證人趙某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總務處主任兼出納,其證言證實其經手收過2014級春考生交的培訓費,當時是楊茂君校長安排其負責收取的。高二收的學費其打到劉東賬戶上一部分,另外高二還有一部分培訓費是班主任收的現金從其這里走的賬,直接交給楊某了;高三有110名學生的學費是轉到楊某賬戶上的,另外2名學生的培訓費因為交的比較晚,其收到現金后存到楊某的賬戶上。其當時都是用農商行收取和支付培訓費的。向楊某支付春考生培訓費的時候,單據上必須有劉東、劉懷玉、楊某君簽字后才能支付。一般都是劉東拿單子找其付款。因為當時楊某提供的賬號在打款時需要排隊而且還有手續費,其聽說劉東有手機銀行,這樣不需要排隊也沒手續費,就讓劉東告訴其賬號,其就把培訓費打到劉東的賬戶上了,由劉東再轉給楊某。高二時交的培訓費中有一筆91000元沒有轉款記錄是因為當時部分學生是以現金方式交到級部的,級部把錢轉給楊某了,只在其那里走一下賬,這91000元的培訓費應該就是這個情況,所以沒有轉款記錄。高二的培訓費是通過信用社賬號轉給劉東的,高三的培訓費是通過農行轉給楊某的,沒有直接給朝棟付過現金,剛才所說的91000元應該是級部直接支付的。
(8)證人劉某菊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6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2016年高二上學期末,年級主任劉東召開班主任會,要求班主任征求學生們的意見,動員學生積極報名春考。其班里只有1個人報名參加春考。春考生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沒有參與過。動員學生參加春考時,劉東沒有提過給其費用,其沒聽說過有這回事。其班里報美術文化課補課的有10來個人,當時劉東召開班主任會,安排動員學生積極報名這次文化課補課培訓,記得當時學費是一萬多。其沒有動員,學生們有報名的其也不經手,都是他們自己和培訓機構打交道。動員學生參加這次文化課補課,劉東也沒有提過給其費用,其沒聽說過有這回事。
(9)證人莊某勇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14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2016年高二上學期末,年級主任劉東召開班主任會,要求班主任征求學生們的意見,動員學生積極報名春考。其班里學生數總共是55人,大約有10多個人報名參加春考。春考生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了,其沒有參與過。動員學生參加春考時,劉東沒有提過給其費用,其沒聽說過有這回事。
(10)證人范某勇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5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其班里沒有2014級學生參與春考;學生參加美術文化課補課的事是劉東他們自己弄的,其班里約有10個學生,具體數忘了。那段時間其請病假了,劉東有事都是安排班里的班干部具體辦的。春考生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記得當時學費是一萬多,其沒有經手。學生參加這次文化課培訓,其聽其他老師私底下說劉東在開會時說過有按學生學費的10%給班主任費用這回事,但其當時因病請假,沒有參會。而且聽說最終也沒兌現。
(11)證人蔣某良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8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其班里沒有2014級學生參與春考,其也沒有參與過。學生參加美術文化課培訓是劉東他們自己弄的,其班里有7個參加培訓補課的,當時學費是10000多,其沒有經手,應該是學生直接向培訓機構交的。劉東主任向其提過給費用,但具體是私底下說的還是在開會時說的其想不起來了,也沒說具體的數額或比例,最終也沒兌現。
(12)證人阮某武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12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其班里沒有2014級學生參與春考。讓學生參加美術文化課培訓是劉東和一個叫中科瀚華的培訓機構他們自己弄的,其班里有13個或14個學生參加這次培訓補課,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記得當時學費是10000多,其沒有經手,應該是學生直接向培訓機構交的。其記得劉東主任是在開班主任會時說的,說是班主任們做工作了會給些辛苦費,最終也沒兌現。
(13)證人張某強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9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2014級分流春考學生的時候其帶的班是十一班,其班里有17個學生分流去春考班。當時年級主任劉東召開班主任會,建議學生參加春季高考來考取本科,其把劉主任開會的內容向全班學生傳達了。其班里參加春考的人數是17個人,后期是否有變動其就不知道了。春考生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其沒有參與收過。劉東從來沒有給其說過動員春考學生有費用的事情,其也從來沒聽說過此事,劉東也沒有因為動員春考學生給過其任何費用。其沒有參與過與春季高考或美術文化課補課之類的工作。
(14)證人明某福曾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部13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大概在2015年5月份開始分流2014級美術生,但是班里學生報名的不多,其印象里只有大約10個學生。2016年高二上學期末,劉東召開班主任會,建議學生參加春季高考來考取本科,要求班主任動員學生報名春考。春考分流后其帶的是14班,班里總共有60來人,春考分流分了兩次,第一次大約有2、3個學生報名,第二次大約有5、6個學生報名,相關資料其已經找不到了,總共大約是8個人左右。春考生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動員學生參加春考時,劉東從來沒有跟其說過給費用的事,也從來沒有給過其關于動員春考的任何費用。但是其和其他班主任閑談的時候聽到過這個事,但是具體誰說的不記得了。
(15)證人王某2與劉東是同事關系,其證言證實2016年高二上學期的時候,級部主任劉東安排的培訓機構給學生們講解春考班的情況,春考班分流時其班里分流出七八名學生去參加春考。向學生動員宣傳春考班的事其沒有參與,是培訓機構利用課間課余時間向學生動員宣傳的,報名時學生自愿,中途有退出來的,有的是因為學費太高負擔不起,有的是專業不對口,學習沒興趣。當時劉東露過給其費用,但后來就不了了之了。其班里的學生參加文化課培訓都是自愿出去的,其對學生出去參加文化課培訓持反對意見。當時其班里出去參加文化課培訓是由劉東聯系的。
(16)證人劉某與劉東是同事關系,其證言證實其記得2014級學生是高二的時候進行春考班分流的,是級部主任劉東安排的培訓機構給學生們講解春考班的情況,劉東在給班主任開會的時候也說過動員學生參加春考的事。其班里分出來幾個學生其記不清楚了,發動春考時劉東露過,說在發動春考上不能讓班主任們白忙活,意思是說給一部分費用,但后來就不了了之了,其也沒有問過費用的事情。
(17)證人孔某與劉東是同事關系,其證言證實當時其是反對其班里的藝術生學生出去參加文化課補課的,那時候有部分學生找到其說想出去參加文化課補課,其就在班里給同學們講不建議任何同學出去學習,后來有2名學生不聽勸告,出去參加文化課補課了,2014級學生文化課補課是誰組織的其不知道,現在知道是一個叫中科瀚華的培訓機構培訓的。
(18)證人單某華曾任2014級年級主任、11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班里沒有2014級學生參與這次春考。當時劉東和一個叫中科瀚華的培訓機構他們自己弄了美術文化課培訓,班里有12個學生參加這次培訓補課,當時劉東召開班主任會,要求班主任動員文化課成績差的學生積極報名。其回到班里就向學生傳達了,讓學生自己做決定。這次文化課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其記得劉東主任是在開班主任會時說的,說是班主任們做工作了,會給些辛苦費,不記得說具體的數額或比例,至今也沒兌現。
(19)證人陳某曾任2014級的班主任,其證言證實2014級高二分流春季高考學生的時候,其班里約有6個學生分流去春考班。其對動員春考這個事一點也沒印象。其班里有14個人參加了美術生文化課培訓。聽其他老師說動員學生參加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有回扣,但是沒說過多少錢,其還去問了劉東這個事,他也沒回話。
(20)證人李某山曾任2014級10班班主任,其證言證實其班里沒有2014級學生參與這次春考。學生參加2014級的美術文化課培訓是劉東和一個叫中科瀚華的培訓機構他們自己弄的,其班有4個學生參加這次培訓補課。當時年級主任劉東召開班主任會,要求班主任動員文化課成績差的學生積極報名。這次文化課培訓的培訓費是怎么收取的其不清楚。記得劉東在開班主任會時說班主任們做工作了,會給些辛苦費,也沒說具體的數額或比例,至今也沒兌現。
(21)證人朱某系實驗中學2014級學生家長。其證言證實其女兒學的美術,2017年春節后其女兒說老師推薦讓去濟南參加文化課培訓,能提高分數,其看她愿意去就同意了,是在濟南黃臺那邊的山東藝術設計學院學了大約兩個多月,學費交了10700元。當時是學校讓把學費交到一個指定賬號上,轉錢是用的其女兒名下尾號為8070的山東農村信用社生肖卡。
(22)證人邱某、安某、王某3、鄭某、李某1、柴某、李某2、閆某均系實驗中學2014級學生家長。他們的證言均證實其孩子參加實驗中學組織的藝術生文化課培訓班交納學費數目及方式。
供述和辯解
(1)劉懷玉在檢察委的供述證實其從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作為包級副校長分管2014級部工作。在擔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包級副校長期間,其負責2014級級部的全面工作。其學校2014級級部和北京中科瀚華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合作的春季高考培訓,該公司負責人是楊某,合作的項目包括2014級春考班的專業課培訓、暑假補課和文化課培訓。2014級春考培訓費是分高二下學期、高二升高三的暑假、高三到高考結束的三部分費用,每個學生高二下學期培訓費用是2600元,暑假春考補課是1500元,高三是5800元,這樣一個學生就是9900元,另外還有一些教材的費用,是800元。楊某有一次當著其和劉東的面,說是留總培訓費的20%作為費用,每個學生的費用是9900元,再乘以學生人數就是總培訓費。2014級部日常教學和辦公的費用都由學校保障支出。其主要負責和學校聯系,和楊校長匯報,2014級的具體工作其都是交給劉東去做。楊某說過給好處費以后,其知道2013級也有這個好處費,就叫劉東問2013級部楊某留這個好處費的分配情況,因為2013級級部跟楊某的培訓機構已經合作了,經詢問決定跟2013級一樣,除了給班主任每發動一個學生500元的好處費外,剩下的錢兩人一人一半。
2014級學生的春考專業班培訓費,楊茂君校長安排的是讓學生交給學校的財務室,由校財務室統一支出給楊某的中科瀚華。后來高二下學期的2600元和高三全年的5800元是學生交到了學校財務,暑假補課的1500元是學生直接交給了楊某的中科瀚華。2014級春考班的培訓時學生交的高二的春考培訓費是2600元,人數是120個人,高二的培訓費總數是312000元,再乘以20%就是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62400元。高三的春考培訓費是5800元,人數是113個人,高三的春考培訓費是655400元,再乘以20%是應該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131080元。暑假的春考培訓費是1500元,人數是117個人,暑假培訓費總數是175500元,再乘以20%是35100元,這應是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后來減去應該發給老師的暑假值班和課時費12450元,實際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22650元。綜上,楊某給其和劉東合作春季高考專業培訓的好處費按最開始商量的數應該給其和劉東228580元,后來扣除了給老師的暑假值班和課時費應該給其和劉東的是216130元,其和劉東共同承擔這216130元的責任。具體都是劉東負責和楊某聯系給好處費的事,楊某有沒有將這216130元的好處費給劉東,其沒有過問過,但是楊某給劉東好處費后,劉東一般都會跟其說一聲。和劉東當時商量給班主任的好處費,后來有沒有實際發給各班主任,其不知道,其一直沒問過劉東。該分給其的好處費,劉東分別在2016年10月轉賬給其40000元,2016年12月轉賬給其47500元,都是轉到了我尾號為5889的農業銀行貸記卡上。這87500元其在2017年上半年用于還其在濟南買房子的房貸了。
在2017年4月2014級部和楊某合作過春季高考文化課培訓,培訓時間大約是1個月。這次培訓費的價格是劉東和楊某具體談的,其沒有參與,劉東談完后跟其匯報過,說價格是1500元,包括食宿費和補課費。然后其和劉東一起去跟楊茂君校長匯報了這個價格,楊茂君校長表示同意了。其記得是100來個學生去了濟南進行春考文化課培訓,向其出示的書證上顯示去了103個學生,按照學生103人算的話,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41200元,其和劉東共同承擔的這41200元的責任。當時和楊某約定的按學生人數給班主任1個學生200元的好處費,其是1個學生100元好處費,劉東也是1個學生100元好處費,這個好處費是幫忙做工作、多發動些學生多點生源的好處費。后來劉東按105個學生轉到其尾號5889的農業銀行卡上10500元,其用于還其在濟南買房子的房貸了。
2017年1月份左右,是在2014級美術生聯考知道專業成績后,楊某找其聯系美術生的文化課集中培訓,這次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每個學生的培訓費是9200元,生活費和住宿費是1500元,總共是10700元。楊某在其辦公室時提出來按總培訓費的25%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發動學生參加美術生文化課培訓的事,其具體安排給劉東了。因為之前有春考好處費分配的先例了,其和劉東沒有具體談,這次還是和以前一樣,就是除去給班主任的一個學生600元的好處費,剩下的其和劉東平分。參加美術生文化課培訓的2014級學生是88人,其中86個學生交的是10700元;還有1個學生交了10000元,少交了700元;另外還有一名學生交了4000元,包括3500元的培訓費和500元的住宿費。這次楊某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應該是87人乘以9200是800400元,乘以25%是200100元,再減去少交的700元是199400元。另外再加上3500元的25%是875元,這樣楊某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200275元,其和劉東應該共同承擔這200275元的責任。楊某應該是將這200275元的好處費給了,該給其的好處費劉東給了,大概在2017年3、4月份學生去了濟南培訓以后劉東轉到其尾號為5889的農業銀行貸記卡上50000元,其還在濟南買的房子的房貸了。
在與楊某的合作中,春考專業課培訓部分的好處費是216130元,春考文化課培訓部分的好處費是41200元,美術生文化課培訓部分的好處費是200275元,三部分楊某共計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是457605元。其中其分得的好處費一共是148000元。楊某給其和劉東的好處費,其不應該要,因為組織學生參加春季高考、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本身都是正常的教學活動,從中向培訓機構拿好處費肯定是不應該的。其沒有向學?;?014級級部報過賬,除了春考專業課培訓部分,其向楊茂君校長暗示過楊某給了好處費,從沒向其他人說過楊某給好處費的事。
(2)劉東在檢察委的供述證實其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擔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學生級部主任兼任班主任。作為2014級級部主任,其主要職責就是教師教學和學生管理。在擔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級部主任期間,其在與北京中科瀚華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合作春考生和美術生文化課培訓過程中收受該公司負責人楊某給的好處費。當時定住合作以后,楊某在其辦公室里說,從每名春考生的培訓費中拿出20%留給級部作為費用,另外再拿出一部分來單獨給其,一共給其35%,多出來的部分讓其個人支配。當時這個20%和35%的比例是楊某自己主動提出來的,說成“費用”只是好聽一些,實際上是給其和劉懷玉及動員學生參加春考的班主任的好處費。楊某承諾單獨給其的15%,其沒跟劉懷玉校長說過。
楊某承諾春考生專業培訓部分的好處費都給其了。2014級高二培訓時一共收了120名學生的學費,共計312000元,楊某分兩回給其112000元的好處費。
2016年暑假這次培訓,楊某是按35%的比例給其117人的好處費,共計61425元,這筆錢是楊某給的現金。在這61425元中應該扣除其和班主任、老師們的值班費和課時費共計12450,實際在其手中的好處費是48975元。
2014級高三培訓一共收到114人的學費,楊某按35%的比例給其113人的好處費,共計是229390元,這筆錢其讓楊某打到了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銀行卡上了。
其中,高二這次楊某給的好處費,其當成是單獨留給其自己的,所以沒有和劉懷玉說;2016暑假楊某給的48975元好處費和和高三給的229390好處費,其給劉懷玉匯報過,但沒匯報具體數,劉懷玉知道該給多少好處費。從楊某給的這三次好處費里,其按照之前跟劉懷玉商量的分配方案,留出該給班主任的部分之后,在2016年10月份和2016年12月從王某1德州銀行卡上分兩次轉到劉懷玉農行卡上87500元。按照其和劉懷玉商量的分配方案該給班主任老師的好處費,實際沒給班主任老師發,因為原本想在高三暑假放假之后給老師們發,結果后來縣紀委查合作辦學的事,我就沒敢再發。其和劉懷玉以及班主任老師們都不應該要這個錢,這都是我們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不應該從學生的春考培訓費中扣好處費。
2017年4月份組織學生們到濟南參加文化課培訓,經過核實一共去了103人,其中路曉慧是免學費的,這樣一共交了102人的學費,錢是楊某在濟南自己收的,共計153000元。楊某收起學費之后打到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銀行卡上50000元的好處費。當時楊某說給的這50000元好處費是按105人算的,多出來的讓其自己留下就行。給其50000元好處費后,其接著從王某1德州銀行卡上轉到劉懷玉農行卡中10500元,也是按105個人給他算的。另外其還給了徐茂金12000元(60人×200元=12000元),給了鄭業峰8000元(40人×200元=8000元),兩人共計20000元。剩下的19500元一直存在其控制并使用的王某1德州銀行卡上,多出來的部分其沒跟劉懷玉說,因為楊某說是單獨給其留的。
2016年12月份楊某承接美術生文化課培訓,學費定的每生9200元,加上住宿費1500元,一共10700元,劉懷玉安排其和楊某談的合作,定的學費是由其來收取。這次楊某跟其說一共給留學費也就是9200元的40%的好處費,其中25%是給其和劉懷玉的,15%的是單獨留給其的。后來因為招的學生比較多,楊某就把好處費改為60人以后的按50%給好處費,60人之前的按40%給好處費。其就只向劉懷玉匯報了楊某留25%好處費的事情,當時一塊商量給班主任每生1000元費用,剩下的其和劉懷玉平分。這次培訓一共有89名學生參加,其收了85人的學費,其中有一個交了10000元,這85人的學費共計是908800元;另外3名學生是把學費直接交給楊某了,這3個人里面有一個交了3500元;另外還有一名學生的學費沒有落實清楚。因為這次是其先收的學費再和楊某結算,其就先把好處費按比例扣出來。其根據小票核對已有70人交了學費748300元,這樣我和楊某只對已交學費的70人算的賬,其按照約定把266100元的好處費當時就扣下了。另外18人的好處費是按學費的一半留的,其中一人交學費是3500元,其把好處費79950元當時就自己扣下了。除了這79950元,其手里還有80550元的學費該給楊某,因為當時還沒算完賬,所以也在其用的王某1那張卡上放著了。其用王某1德州銀行卡通過轉賬方式轉到劉懷玉農行卡上50000元的好處費。按照其和劉懷玉商量的分配方案,該給老師的好處費也沒分,也是想著高三暑假放假之后再分,當時紀委一查,其就沒敢再分。
楊某在2014級春季高考專業課培訓中一共給了好處費112000元,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62400元,49600元是單獨給其自己的好處費;2016年暑假春考生專業課培訓中楊某給了48975元的好處費,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22650元,26325元是單獨留給其自己的;2016年高三春考生專業課培訓中楊某給了229390元的好處費,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知道的20%部分是131080元,98310元是單獨留給其自己的;2017年春考生文化課培訓中楊某給了50000元好處費,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知道的每生400元部分是41200元,8800元是單獨留給其自己的。其是按105人給的劉懷玉,按40人給的鄭業峰,按60人給的徐茂金,所以在給徐茂金和鄭業峰分完錢后,其手里還剩19500元;2017年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楊某朝棟給了346050元的好處費,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知道的25%部分是200275元,145775元是單獨留給其自己的。綜上,楊某在與2014級合作春季高考培訓過程中一共給了786415元的好處費,其中其和劉懷玉共同承擔457605元的責任,328810元是楊某承諾給其自己的,這328810元由其自己承擔。其一共收到786415元好處費,分給劉懷玉148000元,分給鄭業峰8000元、徐茂金12000元,其手里還剩下618415元的好處費,其用了其中的90000元還自己的房貸了,其他的沒動。
2017年下半年紀委在查帳,其感到害怕,其只記得美術生文化課培訓部分共收到88萬元左右的學費,按照25%算的話楊某應該給其22萬元左右,但其手里還剩下40多萬,這樣就多出18萬來,其覺得他單獨留給其這18萬元數額比較大,就找到楊某說,讓他補簽了一個美術生文化課培訓25%的保證金協議,當時補簽協議就因為紀委查其賬,使多拿的錢有個說法,將25%的好處費說成了教學質量保證金。其想辦法湊了18萬退給楊某,這18萬元楊某沒留下,后來他又返還了。
楊某給其和劉懷玉的好處費,其沒有向學校其他領導匯報過,據其了解劉懷玉也沒有匯報過。級部自己沒有賬,楊某給的好處費也沒在學校賬上報過。2014級部的有些老師知道動員學生有錢,但是好處費的具體情況他們不知道。
其持有的王某1德州銀行卡和徐某德州銀行卡這兩張卡都是其控制并使用,別人接觸不到。這兩張卡上錢絕大部分存的都是楊某給的好處費,其也害怕楊某給的好處費早晚會出事,所以存在王某1卡上的錢其一直沒動、沒敢花;只用徐某卡上的9萬元還了個人房貸。
其是主動到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供述在擔任齊河縣實驗中學2014級學生級部主任期間,收受中科瀚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楊某給的回扣。其中春季高考班專業課培訓部分按總培訓費的30%收的回扣,約28萬元;藝術生文化課培訓部分按25%收的回扣,約22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劉東、劉懷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管理教學的工作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侵犯了國有事業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均已構成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劉東、劉懷玉于2017年9月8日在齊河縣紀委分別對其談話了解情況時,劉東在談話中主動交代春考合作時收受楊某費用279390元及在美術生文化課培訓中收受楊某按25%的比例給予費用219350元的事實,劉懷玉在談話中主動交代了與劉東共同收取楊某在春考及美術生文化課培訓中給予費用的問題,交代春考培訓按20%的比例返還費用和美術生文化課培訓按25%的比例返還費用,對返還具體數額并不清楚;2017年9月27日劉東到齊河縣人民檢察院主動投案,交代在春考合作時收受楊某費用279390元,在美術生文化課培訓中收受楊某按25%的比例給予費用219390元的事實,因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均構成自首。
兩被告人在案發后已將贓款全部退出。劉東、劉懷玉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態度好,系初犯”及劉懷玉的辯護人關于“劉懷玉無主動索賄”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均予以采納。劉東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犯罪情節有別于一般犯罪,好處費的數額中包括應發放給班主任的部分,雖不能沖減受賄總額,建議量刑時酌情考慮”的辯護意見,該意見不影響犯罪性質和犯罪數額的認定,在對其量刑時結合本案犯罪事實酌情考慮;劉東的辯護人關于“2017年春天美術生文化課培訓中有部分好處費未進行結算,涉及到79950元的好處費符合未遂的要件”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劉東與楊某就本次培訓的好處費雖有少部分未進行最后核實,但學生的培訓費已由劉東全部收取,且按雙方約定的比例已經將好處費扣下,放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中,屬于受賄既遂,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解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關于“劉懷玉系從犯”的辯論意見及劉懷玉的辯護人關于“劉懷玉屬于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劉懷玉在整個受賄過程中對好處費沒有控制權,實際受賄所得相對較少,系從犯,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劉懷玉的辯護人關于“劉懷玉平時表現良好,父母年事已高,請求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劉懷玉的平時表現及父母的年齡狀況屬實,但不是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定事由。兩被告人作為國有事業單位的人民教師,亦擔任學校的領導,本應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利用自己的學識為學校、為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但二被告人在管理教學過程中,辜負人民的期望、學生的愛戴,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理應依法受到懲處,鑒于兩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夠深刻的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已積極退出全部贓款,且系初次犯罪,被告人劉懷玉系從犯,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數額、犯罪情節、認罪及悔罪態度,對被告人劉東、劉懷玉均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劉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劉懷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隨案移送二被告人的涉案贓款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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