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車抵債。車輛易主后,被告人先用手機遙控啟動車輛、實施盜竊,后又遠程操控正在行駛的車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數罪并罰,終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代價。
案情焦點
手機遙控讓車輛多次“執行遠程熄火動作”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賴某經從事二手車租賃業務的鐘某介紹,用17.5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小型越野車。2024年7月,賴某以該車作抵押,向鐘某借款15萬元。同年12月,因賴某無力償還借款,經征得賴某同意后,鐘某將該車轉售給了被害人林某。
2025年元旦清晨5時許,被告人賴某在明知該車已出售給他人且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定位獲知車輛停放在深圳某汽修店門口,便叫了一名代駕司機前往車旁,并遙控啟動車輛,授意代駕司機將車開至東莞市某農貿市場附近交給賴某。然后,賴某將車開至深圳鹽田某花園負一樓停車場停放。
一小時后,被害人林某發現車輛被盜,通過定位找到車輛并趕往鹽田將車開回。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賴某發現車輛啟動且處于行駛狀態,便通過手機遙控車輛,讓車輛多次“執行遠程熄火動作”,以阻止車主將車輛取回。經查,賴某多次遙控車輛時,林某正駕車途經車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由于無法正常操控車輛,情況十分危險。事后,經民警電話通知,賴某自行投案。經鑒定,涉案車輛價值14.58萬元。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賴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賴某系累犯以及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龍崗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車輛轉手后務必及時解除對原用戶授權
智能汽車是汽車產業與人工智能、物聯網技術融合的產物,其遠程溫控、車門鎖控制、車輛狀態查詢、遠程熄火、防盜追蹤等功能給人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性。用戶通過移動終端設備監測并控制車輛,是目前智能網聯汽車的基本功能,但須切實防范智能汽車用戶變更帶來的潛在風險。本案中,被告人賴某在轉售車輛后,先是遙控啟動車輛實施盜竊,后又在被害人林某駕駛車輛途經車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道時遠程接入操控車輛,嚴重危及公共安全。
法院鄭重提醒智能汽車用戶:安全是基石,便利性必須建立在安全性之上,要高度重視賬號安全,尤其在車輛轉手后,務必及時解除對原用戶的授權;同時,關注并管理車輛的數據收集和共享選項,了解潛在風險,謹慎選擇授權。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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