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盧越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否定和整治,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其中兩起案例均涉及利用AI技術侵權的問題。
在“殷某某訴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中,殷某某曾為甲公司錄制錄音制品。甲公司將該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該音頻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后形成軟件產品,該產品使任意文字內容都可以以殷某某的聲音展現出來。乙公司將該產品對外出售。丙公司購買該軟件產品后,又包裝成自有軟件產品提供給用戶使用。
后來,殷某某發現一些短視頻平臺用戶發布的視頻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聲音制作的配音。經查,上述視頻中的配音來源于丙公司的軟件產品。殷某某并未授權上述任何公司將自己的聲音或音頻AI化。殷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以上三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共計60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殷某某聲音權益及于涉案AI聲音。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AI化處理其聲音,構成對殷某某聲音權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賠禮道歉,甲公司、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失25萬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公司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戶“換臉”,法院判決應承擔肖像權侵權責任。
案情顯示,某軟件運營公司開發運營一款軟件,用于供付費會員使用他人的照片進行面部替換(俗稱“換臉”),進而生成面部為他人的作品。該公司未經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軟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會員“換臉”并牟利。彭某某認為其肖像權受到侵害。彭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軟件運營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5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決該軟件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000元。
法院指出,當前,信息技術迅猛發展,AI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領航新興技術發展的方向。一方面,AI技術驅動的產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不斷涌現,為經濟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強勁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術無序發展、向害發展。本案裁判結果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和應用AI技術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并保護個人肖像權等人格權益。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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