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參考報
記者 吳帥帥
同一公民代理人竟有“百變”面具,由不同村社區推薦,以不同公司員工身份頻繁出現在法庭上。更令人吃驚的是,處于取保候審期間的他,依舊堂而皇之地出庭……公民代理制度本為便利弱勢群體訴訟而生,卻被不法分子異化為牟利工具。日前,浙江省海鹽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違法公民代理民事監督案件,揭開了職業公民代理人的違法亂象。
又輸官司又“吃罰單”
2019年1月,家住海鹽縣的小金因他人借款未還,滿心焦慮地想要通過訴訟方式追回欠款。這時,一位自稱“夏律師”的人主動聯系上他。“夏律師”信誓旦旦地拍著胸脯承諾:“只要把身份證和借條交給我,后續的事全包在我身上!”盡管心中有些疑慮,但當地人口中的“夏律師”名號,加上對方的熱情保證,讓小金放下戒心,不僅乖乖交出資料,還支付了1500元律師費。
然而,半年后小金等來的卻是一場噩夢。“夏律師”不僅輸了官司,還讓小金收到了一張法院的“罰單”,因為在庭審中虛假陳述,小金作為原告方被法院罰款5000元,不僅如此,小金還要承擔敗訴后的訴訟受理費。滿心委屈的小金雖心有不甘,可自認不懂法律,也就并沒有過多追究。直到6年后,海鹽縣檢察院的一通電話,才讓他恍然大悟——原來這位“夏律師”,竟是個徹頭徹尾的假律師!
大數據讓“假律師”露真容
在檢察官的提醒下,小金發現6年前他拿到的法院判決書上,夏某的身份并非律師,而是公民代理人。公民代理制度作為司法救濟體系的重要補充機制,本意在于為弱勢群體構建普惠性法律保障網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或相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可依法擔任無償訴訟代理人,旨在切實解決低收入群體、偏遠地區群眾訴訟能力不足的司法困境。
但制度實踐中,有不法分子異化制度功能,將公益性質的法律援助異化為“職業公民代理”的違法產業鏈條。此類違法行為往往通過社交軟件進行案源拓展、采用現金交易規避資金留痕,加之受害群體法律意識薄弱,導致出現“發現難、取證難、定性難”的治理難點。
2025年2月,海鹽縣檢察院沈蕩檢察室借助檢察大數據,對涉及公民代理的民事判決書展開專項排查。在海量的判決書中,檢察官敏銳地捕捉到夏某頻繁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案件的異常行為。公民代理本應遵循無償原則,可夏某在短短五年間五十余次出庭,這顯然不合常理。
深入調查后,更多疑點浮出水面。不同案件中,夏某的公民代理人身份多變,時而由這個社區推薦,時而以那家公司員工的身份登場。但結合相關規定,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只能推薦本社區公民、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本團體成員作為代理人。夏某為何如此頻繁“更換住址”和“跳槽”?檢察官進一步調取夏某的戶籍及社保記錄,發現他的住址從未變更,也未在所謂任職公司內繳納過社保。
面對詢問,一位出證明的企業主道出實情:“夏某說他沒法律資格證,讓我出證明,以公司員工身份打官司,收費還便宜。”而那些社區的推薦證明,經查實同樣是夏某利用社區推薦把關不嚴違法開具。
更值得關注的是,夏某曾因購買假律師證,于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即便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他仍兩次作為公民代理人出庭參與民事訴訟審理活動。
建議雙向推動公民代理規范
基于查證的事實,承辦檢察官認為,夏某利用制度漏洞,虛構勞動關系、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開展公民代理并違規取酬等行為,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程序,屬于違法公民代理,不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影響司法公信力、擾亂法律服務市場。
2025年5月7日,海鹽縣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對上述違法情形予以糾正,將夏某列入公民代理“黑名單”,并將其違法行為及時通報縣司法局。在檢察建議推動下,法院迅速建立了《公民代理重點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對受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全面系統篩查,對于篩查出的可疑違法公民代理人員列入重點人員名單,通報屬地鎮、街道、村、社區,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檢察機關。
針對村社區隨意開具推薦書的亂象,海鹽縣檢察院于2025年5月底向屬地政府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加強對公民代理推薦環節的管理,建立推薦書開具的審核機制,明確開具流程和責任。同時,組織村社區工作人員開展法律培訓,增強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避免因不知情而“協助”了違法公民代理行為。此外,還推動建立村社區與司法行政機關的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共享,從源頭上杜絕此類亂象再次發生。
辦案檢察官表示,違法公民代理不僅擾亂法律服務市場,還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廣大群眾需要法律援助時,務必通過司法局官網查詢正規執業律師信息,或前往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援助。警惕那些自詡“有關系”“包打贏”的街頭法律掮客,切勿輕信“低價代理”“風險收費”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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