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12日訊近日,河南駐馬店,張先生通過媒人認識了一個女孩,相處兩個月后二人談婚論嫁,給了12.7萬元彩禮。可誰能想到,女方突然發現婚房房產證上寫著小姑子的名字。張先生姐姐稱,“當時是我爸出錢買的房,因為只有小妹在家,為了方便就寫在她名下了。”女孩很生氣,感覺自己被“套路”了,質疑張先生“欺騙”,當場就決定退婚,還把彩禮原封不動地退還了。
配圖與原文無關
對此,山東頤衡(濟南)律師事務所張雪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雙方未登記結婚且已終止婚約,符合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上述事件中女方已主動退還12.7萬元彩禮,與司法解釋精神一致,無需另訴。
其次,一方面,關于房產歸屬的法律認定: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小姑子名下即屬其個人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如借名買房協議、父母出資的書面約定)。男方主張“父親出資即為婚房”缺乏法律依據,“口頭主張難以對抗物權登記效力”;另一方面,關于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無明確約定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父親出資但登記在女兒名下,若無書面約定為借款或代持,則視為對女兒的贈與,與兒子無關。
再次,若女方要求過戶缺乏法律依據,因房產非男方所有,男方無權處分。若女方以“婚房欺詐”主張賠償,需證明男方存在故意隱瞞,導致產生了實際損失,否則也難以成立。
因此,女方退還彩禮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房產歸屬以登記為準,男方家庭內部安排無法對抗物權效力。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即便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的“贈與房產”行為,在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尚不必然歸受贈方所有,“即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