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景韻潤
完善孕期婦女產前檢查基本服務、推動普惠托育納入企事業單位職工福利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稅收等方面支持家庭發展政策……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多條舉措涉及婦女、兒童與家庭。
在增強社會保障公平性方面,《意見》提出有效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與以往模式相比,將生育津貼直接發放給參保人有何優勢?各地在推進這一便民政策時,關鍵的步驟和要點是什么?對此,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直發惠及多方 進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參保人只需在醫保信息平臺確認個人賬戶信息,生育津貼即可直接發放至其社保卡金融賬戶。”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史毅表示,直接發放模式讓參保女職工第一時間得到經濟支持,提高獲得感、幸福感,增強了其對生育保險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通常沒有單位或單位概念模糊,由單位轉發生育津貼的方式無法覆蓋這部分人員。”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鄒艷輝指出,建立生育津貼發放的個人渠道,能讓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及時享有生育保險帶來的福利,有利于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完善生育保障體系。
“從單位的角度來說,直接發放可以減少管理成本,降低潛在風險。”鄒艷輝解釋,以往,單位需要承擔生育津貼的申報、審核、轉賬等工作,增加了單位的人力和工作負擔。“直接發放可以減少單位的工作量,避免單位因處理生育津貼相關事務而產生額外成本,間接減輕了家庭因單位可能轉嫁成本而帶來的負擔。”
“生育津貼未直接發放之前,往往需要經過單位中轉,流程煩瑣且周期較長。”史毅指出,這一過程中,不僅增加了單位的工作負擔,也延長了參保人等待津貼到賬的時間,“直接發放可以大大簡化發放流程,減少單位中轉環節,也降低了因津貼發放問題引發的勞動糾紛風險。”
“這既是優化生育保險服務、提升醫保服務質量的體現,也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重要舉措之一。”在史毅看來,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對我國生育保障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這一舉措體現了國家對女性的關懷和支持,減輕了家庭的生育負擔,營造了更加友好的生育環境。”
多維度優化 為參保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據了解,持續優化生育保險經辦服務,在實現生育津貼免申請、免遞交材料、免辦理的一體化自動審核發放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實現生育津貼直接發放至參保職工個人并發送到賬提醒短信。
生育津貼是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部分,直接發放給參保人,可提升生育保險服務效率和質量,推動生育保障體系向更高效、便捷的方向發展,各地該如何推進這一便民政策的落實?
內蒙古推出生育津貼直發個人政策后,2024年5月1日上線了生育津貼“即申即享”,在實現生育津貼免申請、免遞交材料、免辦理的一體化自動審核發放的基礎上,實現生育津貼直接發放至參保職工個人并發送到賬提醒短信。參保職工足不出戶即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內蒙古醫保”App、支付寶小程序“內蒙古醫保”等渠道維護本人信息,系統自動校驗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信息并核算生育津貼,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津貼撥付。
史毅指出,各地區醫保局需統籌推進生育津貼撥付至個人工作,“關鍵要梳理發放對象、完善系統功能、細化經辦流程,明確啟動時間并做好經辦機構指導,確保按規定時限及時審核、撥付生育津貼,為參保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要加快建立統一平臺,暢通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流程。在平臺上,參保人可直接提交申請材料,醫保部門直接審核并撥付至個人賬戶。”史毅表示,與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門數據共享尤為重要,“這樣可以實現參保人身份、生育信息等自動核驗,減少人工審核環節,提高發放效率。”
“此外,還需明確審核流程和審核、發放等各環節的辦理時限,確保資金申請和發放的高效便捷,各地區醫保局也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加強培訓,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持續做好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做到‘應結盡結’,提高生育津貼申領時效。”史毅表示。
大數據支撐+監管護航 保障政策落地
“直接發放真正做到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使參保人能夠實時查詢津貼發放進度和金額,確保津貼及時足額到賬,增強了生育保險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以有效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史毅表示。
“一件事通辦的信息系統建設是關鍵。”鄒艷輝建議優化信息系統,使用大數據核驗等方式確保資金發放的公平公正。“系統實時調取生育登記、住院分娩等數據,精準匹配參保信息,并根據職工產假天數、繳費基數自動生成津貼金額,消除人工誤差。”
在史毅看來,健全監督機制和反饋渠道是直接發放落地的保障。“參保人要能通過熱線、網站、App等渠道反饋津貼發放問題,醫保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回復,還要鼓勵社會公眾對生育津貼發放進行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資金監管方面,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史毅建議,各地經辦機構要建立定期抽查的管理制度,指導定點醫療機構準確錄入參保人員生育信息,如生育類別、胎次、胎兒數等,定期對生育津貼發放資料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按規定予以追回;對涉及欺詐騙保的,要按程序移交醫保行政部門處理,“此外,醫保部門還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生育津貼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安全。”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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