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鄭某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購買虛假養老服務陷入非法集資泥沼
基本案例
200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鄭某仙以其經營的南平市建陽區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陽區某老年活動中心需要資金為由,以贈送米油面雞蛋等禮品、請吃飯、陪旅游等福利為誘餌,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基地或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銷售養老公寓使用權等名義,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對外許諾以1%至2.5%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048.8萬元,尚余1087.130776萬元未歸還。
裁判結果
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人民幣2048.8萬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鄭某仙提出上訴,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提供養老服務為名非法吸收老年人資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過贈送米油面雞蛋等禮品以及請吃飯、陪旅游等福利取得老年人信任,以投資養老院能獲得更優惠的養老服務吸引老年人投資。承諾的高額回報來源于老年人繳納的費用,屬于拆東墻補西墻。高額回報僅為噱頭,待資金鏈斷裂,不僅高額回報無法兌現,甚至本金也難以追回。現代社會老年人與子女各自生活逐漸成為常態,犯罪分子瞄準了老年人養老的“錢袋子”,抓住老年人想減輕孩子負擔、注重健康養生,而風險防范能力又相對較弱的特點,打著“養老”旗號非法集資。廣大老年人及其家屬應提高警惕,增強風險防控意識和識別能力,充分了解投資項目,選擇正規途徑理性投資,遠離非法集資,守好養老“錢袋子”。
案例二
被告人黃某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銀行工作人員實施以銀行理財為由的非法集資
基本案例
被告人黃某棱系某商業銀行鄉鎮支行副行長。2013年至2019年3月間,黃某棱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在當地以銀行理財、投資POS機業務、投資石子廠項目等為由,以月利息1.5%至5%或一年能賺回本錢等為誘餌,承諾到期還本付息或隨討隨還,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至2019年4月,黃某棱先后直接或通過他人向林某光、陳某金等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071萬元人民幣。其間以償還本金、支付利息等方式返還部分集資參與人資金566.25萬元,造成損失491.7萬元。
裁判結果
福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棱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口頭介紹方式,承諾還本付息、回報可觀,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071萬元,數額巨大,造成人民幣491.7萬元無法歸還,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黃某棱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并對其所犯其他罪行予以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三十六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黃某棱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銀行工作人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系某商業銀行的鄉鎮支行副行長,其向社會廣泛宣傳,以銀行理財、投資POS機業務、投資石子廠項目等為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最終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基于職業特殊性,廣大群眾在選擇所謂銀行理財等投資時極易受到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影響。因此,廣大群眾應該吸取此類案件的教訓,在接觸任何投資或理財時,一定要擦亮雙眼,認真核實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資質,切實厘清銀行工作人員相關行為的性質,警惕高回報、低風險誘餌,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意識。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欣集資詐騙、洗錢罪案——依法懲處養老領域非法集資與洗錢犯罪
基本案例
2022年2月始,被告人王某欣先后在三明、莆田、福州等地分別設立了福建某欣農業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及莆田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間,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張某偉、“吳總”等人在明知上述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以投資開發三明市某景區林下經濟、老年人旅游等為由,采用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利息等手段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上述總公司及分公司的名義在莆田與66名集資參與人簽訂會員儲值合同,并通過提供銀行賬戶、POS機及微信收款等方式,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257.93萬元,已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7.16萬元;在福州與48名集資參與人簽訂會員儲值合同,并通過上述相同方式,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40.9175萬元,已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10.44萬元。王某欣在收到上述集資參與人投資款后,為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自行取現或向公司財務、前臺轉賬再指使他人取現的方式,將共計人民幣221.5999萬元非法集資錢款以現金方式交付同案人“吳總”等人。
裁判結果
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欣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共計人民幣381.2475萬元,數額巨大,還伙同同案人通過取現等方式掩飾、隱瞞上述犯罪所得及其產生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數額共計人民幣221.5999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洗錢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本案集資詐騙對象在100人以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欣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據此,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洗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欣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集資詐騙罪與洗錢罪并罰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以林下經濟開發、老年旅游項目運營等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受騙人群中有年近九旬的老年受害者。在社會老齡化趨勢加劇與信息化時代交織的背景下,老齡群體日益龐大,面對層出不窮的“農業旅游”“林下經濟”等新興概念,中老年群體易被紛繁復雜信息干擾,難以分辨是機遇還是陷阱。人民法院依法懲處養老領域非法集資與洗錢犯罪,揭開夕陽產業中潛藏的非法集資陷阱,提醒廣大中老年群體保持清醒,理性辨別,守護好自己的養老錢,同時切斷非法集資犯罪資金流轉鏈條,有效遏制犯罪收益再轉化。
案例四
被告人閔某欣集資詐騙案——以美容投資為名實施APP集資詐騙
基本案例
2022年6月,被告人閔某欣注冊成立廈門創某眾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實施集資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間,被告人招募講師團隊推廣“亞洲之星”APP非法集資,在明知無法歸還本息的情況下,虛構其具有大型美容機構股份的事實,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公眾宣傳并非法吸收資金,騙取投資款共計人民幣83.6萬余元,截止案發尚有60.5萬余元未歸還。2024年3月,被告人閔某欣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賠20萬元。
裁判結果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閔某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閔某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典型意義
本案犯罪模式融合美容行業實體概念與互聯網工具,以“短周期高返利”為核心,形成“實體包裝+技術工具+暴利承諾”的復合型詐騙手段。被告人通過APP突破傳統線下集資的地域限制,借助講師團隊塑造專業形象,虛構投資標的,使投資者誤信項目具備合法性和可持續性。本案反映出在信息技術應用場景中集資參與人缺乏警惕性,凸顯特定群體在信息甄別、資質核驗等方面的認知短板。公眾需謹記,任何違背市場規律的“穩賺不賠”承諾,都必然伴隨高風險,應遠離“一夜暴富”誘惑。
案例五
被告人汪某祿、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資金流水穿透+關聯賬戶追蹤”實現追贓突破
基本案例
2004年,經有關部門批準,被告人汪某祿組建成立三明某養老院。2010年起,三明某養老院開始試營業,正式招收老年人入住。2010年3月開始,被告人汪某祿、陳某先后聘用他人組建營銷團隊,以三明某養老院名義向社會公眾預售“養老服務”,承諾預先購買人民幣2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不同數額養老院服務,分別享受9.5折、9折、8折、7折優惠,并每年分別補貼福利人民幣1200元、2100元、4000元、9000元,若老年人不入住養老院,年補貼福利可以年利息方式給付。為推進預售“養老服務”,營銷團隊通過組織人員上街或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園、市場、車站等地向老年人散發傳單,組織推介會邀請老年人聽課等方式,向三明地區不特定老年人宣傳、預售“養老服務”。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汪某祿、陳某向三明地區不特定的1542名老年人預售“養老服務”,集資累計9350.62萬元。集資款項部分用于優惠返還、補貼等變相付息及返還本金、支付營銷團隊費用等,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經濟損失4608.49萬元。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祿、陳某主動回國到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結果
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祿、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伙同他人通過召開推介會、發放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資金9350.6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二被告人的相關犯罪情節,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汪某祿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并繼續追繳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同時對查封房產及扣押款項依法予以處置,按比例發還各集資參與人。二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養老院名義向不特定老年對象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涉案資金量大、時間跨度長、資產查明難。該案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堅持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聯合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團隊全面梳理涉案資金流向,全力追蹤關聯賬戶,仔細甄別案外人財產,最終追贓挽損2290余萬元,盡最大努力為老年人追回養老錢。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對涉案財產的查控力度,做到應追盡追,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案件辦理“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實現了從“追錢”到“治亂”、從“懲惡”到“護老”,為聯動開展追贓挽損提供了新思路。
來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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