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小企業在商業交易中普遍面臨賬款回收周期長、合同條款不公平等問題,嚴重制約企業資金周轉與經營發展。
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 年 6 月 1日正式施行。作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賬款回收困境的法規性文件,其通過明確支付規則、強化監管措施、完善救濟途徑等制度設計,為中小企業權益保護提供了系統性法律保障。
來源于“中國政府網”
本文結合實務場景,梳理《條例》實施對中小企業的具體影響,并提出合規操作建議。
一、《條例》實施對中小企業的實務影響分析
(一)構建規范化款項支付體系,提升中小企業資金回收的確定性
- 明確付款期限剛性約束
《條例》規定,大型企業收到中小企業交付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后,原則上應在60 日內完成款項支付。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需符合行業慣例及公平原則,禁止以 “流程審批”“內部決策” 等非正當理由延長支付周期。
例如,某家具制造企業向大型地產商供貨時,原合同約定付款周期為 8 個月,依據新規,付款期限將縮短至不超過 60 日(或行業合理期限),顯著緩解企業資金積壓壓力。
- 禁止濫用合同優勢地位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背靠背條款”(以自身上游回款作為支付前提)、強制接受商業匯票結算、以非法定審計結果拖延結算等不公平約定,《條例》明確此類條款無效。中小企業在合同磋商階段可依據法律規定拒絕此類內容,從源頭防范權利義務失衡風險。
- 爭議款項的分段支付規則
若交易中部分事項存在爭議,但不影響其他無爭議部分的履行,大型企業需先行支付無爭議款項。該規則避免了因局部糾紛導致整體賬款停滯的情形,保障中小企業基礎經營資金的及時回籠。
(二)完善拖欠救濟機制,降低中小企業維權成本
- 建立統一投訴處理平臺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款項拖欠投訴平臺,實現“一站式” 維權。中小企業可通過平臺提交合同、交付憑證等證據材料,投訴處理機構需在30日內(最長 9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全程公開流程信息,解決了傳統維權渠道分散、效率低下的問題。
來源于“全國統一化在線服務平臺”
- 信用懲戒與行政監管聯動
對惡意拖欠且情節嚴重的企業,將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在政府補貼申請、招標投標、資質審批等方面實施限制措施。通過信用體系與行政監管的協同,形成對拖欠行為的強力威懾,倒逼大型企業遵守支付義務。
(三)優化應收賬款融資環境,增強資金流動性
《條例》要求大型企業在收到中小企業確權通知后30 日內完成債權債務確認。這一規定縮短了應收賬款的 “懸空期”,使中小企業能夠更便捷地通過保理、資產證券化(ABS)等金融工具實現賬款變現,提升融資效率,緩解因賬款沉淀導致的流動性壓力。
例如,某電子配件生產企業通過快速完成債權確權,成功獲得銀行供應鏈融資,實現生產規模擴張與訂單量增長。
二、中小企業的合規行動指引
(一)強化合同管理,把關合同條款
- 身份資質明示義務
在合同簽訂階段,中小企業應主動聲明企業類型,相應的證明材料(如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數據),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記載“本企業屬于中小企業(小型/微型)”。(劃分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可掃描以下二維碼自測)
來源于“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序”
同時,保留溝通記錄(如郵件、會議紀要、簽約現場錄音錄像等),以證明對方已明知法律特別保護條款。
- 條款審查重點事項
付款期限控制:確保合同約定的付款周期不超過60 日(行業另有規定除外),堅決刪除 “背靠背”“商業匯票承兌后付款” 等模糊或不公平條款;
驗收標準明確化:詳細約定貨物或服務的驗收流程、質量標準及異議期限,避免因標準不清被惡意拖延付款。
(二)善用渠道和平臺,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 證據體系標準化建設
日常經營中需規范保存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送貨單(簽收記錄)、驗收報告、溝通函件、付款憑證等,并按項目分類歸檔。完整的證據鏈可在爭議發生時快速響應,降低舉證難度。
- 多元化維權路徑選擇
遭遇拖欠時,應第一時間通過官方投訴平臺提交材料,并同步聯系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尋求專業支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次條例新增了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法律服務的規定,如遇維權困難時,可申請司法部門提供公益法律服務。
對對于金額較大或復雜案件,可考慮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途徑主張權利,必要時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三)善用政策工具,優化資金管理
- 應收賬款確權管理
主動與大型企業對接,在交易完成后及時發起債權確認流程,確保在30 日內取得書面確權文件。清晰的債權憑證是開展融資業務的基礎,可顯著提升金融機構的授信意愿。
- 供應鏈金融工具應用
依托確權后的應收賬款,積極與銀行、商業保理公司等合作,通過應收賬款質押、保理融資等方式盤活資產。同時,關注地方政府推出的中小企業融資扶持政策,綜合運用多層次金融資源緩解資金壓力。
三、新規利好下中小企業的潛在風險及防范指南
- 潛在風險1,大企業為了規避風險,可能會產生 “去中小企業化” 傾向,減少與中小企業交易。為此,中小企業可考慮提前簽2 - 3 年框架協議約定最低采購量、降低對單一客戶營收依賴,同時警惕掛靠風險并及時咨詢律師。
- 潛在風險2 ,新規的實施效果仍有待時間檢驗,很難立刻改變行業潛規則,中小企業不合理地催款和維權會損害商業關系。應對辦法是確保合同有利并多留存證據掌握維權主動權但不急于行動、維權前咨詢律師、先協商再謹慎投訴。(參考行動指引二)
- 潛在風險3,大企業可能用合同手段變相延長賬期或轉嫁風險,如項目分階段單獨驗收付款,為識別和規避合同中的“合規陷阱”,建議請律師審核合同后再簽約防落入陷阱。
結語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實施,加上5月20日《民營企業促進法的》的正式生效,標志著中小企業權益保護進入新的法治化階段。
中小企業需充分認識法規的制度價值,從合同簽訂、履約管理、爭議解決到資金運作全流程嵌入合規思維,將法律優勢轉化為實際經營效能。
附新舊條款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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