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只不過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小的一種,被取保候審不代表刑事案件已經被撤銷或者結案。犯罪嫌疑人需在看守外繼續配合調查,等待審查、審理、判決。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絕大多數人都要面臨刑事追責,可能被判處實刑,也有極少數人經過深入調查后被認為情節顯著輕微或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由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如何能申請到取保候審較為關注,但對取保候審之后應該做些什么關注不多,甚至在被辦案機關決定取保候審之后對所涉案件都不再關心,錯失了在取保候審期間影響甚至改變案件走向的良機。究其原因,在于當事人對取保候審的價值認識不足。本文結合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如何利用和發揮取保候審的價值進行探討,以供當事人參考。
一、端正態度: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件的終結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案件的終結。被取保候審的人仍然處于刑事訴訟程序之中。司法機關會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現新的證據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司法機關有權撤銷取保候審,重新對其采取羈押措施。
二、搞清楚自己是因何原因被取保候審
(一)因存在案外法定情形被取保候審的
此處所稱法定情形,是指足以讓司法機關據此對當事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情形。如,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當事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等。這些情形的存在,是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主要原因,與當事人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關系不大。換言之,如果當事人是由于以上案外原因被取保候審,當事人更要保持謹慎,因為此時自己雖然被取保出來,但是公安機關不會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后續還會繼續傳喚犯罪嫌疑人做筆錄或者調查取證。
(二)因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被取保候審的
實踐中,因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情形十分常見。對于此類取保候審與案件走向的關系,則需要具體根據不批準逮捕的原因具體分析。
一是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被取保候審的。此類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需要進一步收集能證明當事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若在當事人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仍未收集到上述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會對當事人解除取保候審措施,并可能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則意味著當事人所涉案件的程序已經終結。換言之,在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情形下,當事人被取保候審,可能意味著其所涉案件最終會終結。
二是因其他原因不批準逮捕而取保候審的,如犯罪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等。在這些情形中,當事人被取保候審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所涉案件的案情相對較輕,且對當事人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但就案件處理而言,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之后,公安機關仍然會按照案件辦理的流程,對案件進行偵查,也仍可能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檢察院決定逮捕之后,因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當事人取保候審的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即檢察院批準逮捕,但在后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決定對當事人取保候審。此時司法機關更多考慮的是繼續羈押當事人的必要性,即對當事人取保候審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以及是否會影響案件的后續辦理,而不是所涉案件是否需要繼續辦理。因此,此類案件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也不意味著案件在程序上已經終結。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只有在案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進而被取保候審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涉案件存在不繼續往下辦理的可能。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即便當事人已經被取保候審,所涉案件依然會繼續往下辦理。因此,當事人在被取保候審之后仍不能放松,應盡可能利用和發揮取保候審的價值,努力為自己所涉案件爭取良好的處理結果。
三、嚴格遵守所有法律限制和取保候審期間的各項規定
必須要遵守的規定包括: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除了上述要求,辦案機關還有可能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交納保證金的,辦案機關將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而且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四、避免與同案犯接觸,防止串供風險
在刑事訴訟中,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至關重要。如果被取保人私下與同案犯接觸,公安機關難免會擔心其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即雙方為了減輕或逃避法律責任而編造虛假證言或互相推諉責任。
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不乏有被取保人因不當接觸同案犯而陷入更不利境地的例子。他們或是因為輕信同案犯的“承諾”,而泄露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是因為受到同案犯的誘導,而作出了與事實不符的供述。這些行為不僅未能幫助他們擺脫困境,反而讓他們陷入了更深的法律泥潭。
因此,對于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而言,遵守規定、避免與同案犯接觸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自我保護的必要手段。他們應當明確認識到,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觸都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猜疑與誤解,進而影響到自己的訴訟結果。
當然,除了避免與同案犯接觸外,被取保人還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同時,他們也可以積極尋求法律幫助,聘請專業律師為自己提供辯護與指導。這樣既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能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五、自我反思,思考導致當前狀況的原因
無論是個人行為上的疏忽還是法律意識的淡薄,當事人都有必要在被解除羈押后回顧在看守所看到的倉友的故事,深度思考他們涉嫌犯罪的根源。并且合理安排好后續的工作和生活嗎,制定個人成長計劃,包括但不限于學習法律知識、提升職業技能、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等,重塑命運。
不管是惡意違法犯罪,還是疏忽大意,都要借此機會嚴肅反省自己,是因太善良而被他人蒙蔽,還是因妄念和貪欲而誤入歧途,亦或者是因交友不慎而被卷入犯罪,經過這一次看守所內被羈押的經歷,當事人要認真復盤自己的學習經歷、工作經驗與交友方法與原則。為自己余生的好運開通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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