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交了公糧,可沒人信我”
舒某將承包的田地轉包給他人耕種
彼時正值公糧征收關鍵期
該村村支書多次上門催繳農業稅
舒某堅稱自己已繳納
但因未提供收據無法自證
雙方矛盾激化
因拒絕繳納農業稅并毆打他人被行政拘留,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都未獲支持,當事人多年信訪,問題未能解決。如何有效破解“程序空轉”難題?日前,貴州省檢察機關通過一體化辦案,實質性化解了一起持續25年的行政爭議案件。
一紙處罰半生“心結”
舒某是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1972年參軍入伍,退役后回鄉務農。1999年12月,舒某將自己承包的田地轉包給同村村民耕種,彼時正值公糧征收關鍵期,該村村支書多次上門催繳農業稅。舒某堅稱自己已繳納農業稅,但因未提供收據無法自證,雙方矛盾激化。爭執中,舒某與村支書等人發生肢體沖突,被公安機關認定“抗稅并毆打他人”,并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我明明交了公糧,可沒人信我……”舒某回憶說,2000年,他申請復議未獲支持,起訴后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主動撤訴,錯失了訴訟救濟途徑,只好踏上漫長的信訪路。20多年間,他輾轉多個部門,卻因年代久遠、證據缺失屢屢碰壁。2023年,他再次向銅仁市碧江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以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舒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區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未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年1月13日,舒某向貴州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泛黃日志里的真相
“1999年公安機關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舒某知道行政行為后于2023年才向碧江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明顯超過了法定六十日的申請復議期限,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檢察機關完全可以直接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但作出決定后申請人的訴求仍沒有解決,矛盾爭議依舊沒有化解,申請人長期信訪,無法正常工作,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對此,我們決定通過調查核實查清案件事實,做好矛盾化解、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工作,變‘結案了事’為‘案結事了’。”貴州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說,受理案件后,該院及時將案件同步交至碧江區檢察院,上下一體開展調查核實和爭議化解工作。
因年代久遠,加之不同年代公安機關的執法標準不同,部分案件材料無法獲取。為還原真相,辦案組查閱相關執法、訴訟卷宗,詢問雙方當事人,翻閱當年村委會的檔案記錄,終于在泛黃的村務日志中發現了關鍵記錄——1999年12月17日,耕種舒某田地的同村村民舒某甲繳納農業稅等費用330余元。經走訪村中老人,檢察機關查明,舒某甲實際繳納的稅費中包含了舒某責任田應繳納的稅費,舒某確實不存在逃避繳納農業稅的行為。
“法結”與“心結”一起解
“法律監督不是冷冰冰的糾錯,要解開群眾心里的‘疙瘩’,更要以‘看得見的方式’修復當事人受損的名譽。”辦案組查明案件事實后,在向舒某釋明本案法律關系的同時,考慮到舒某多年信訪產生的深層心結,便聯合舒某所在街道辦事處共同召開案件協商會,并邀請人大代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員、部分村民參與。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大家一致認為,舒某不存在逃避繳納農業稅的行為,公安機關以抗稅理由作出處罰決定,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但舒某確實存在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的行為,公安機關根據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亦無不當。
“感謝檢察機關為我查清了不存在逃避繳納農業稅行為的真相,我是一名軍人,長期受黨的教育,對榮譽看得很重,事實澄清后我終于能安心睡覺了。同時,大家的討論也讓我認識到,即使有理也要依法、理性維權,不能動手打人,檢察機關對我作出任何處理決定我都認。”舒某向檢察官表達了自己的心聲,表示壓在心頭的疑惑解開了,并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撤回監督申請書和息訴罷訪承諾書。
司法救助解困境
在調查核實舒某行政處罰案件事實的同時,檢察機關還了解到,舒某的兒女因生活困難無法資助其生活,年過七旬的他除了退役軍人補貼和養老保險外無其他生活來源,加之長期信訪,無法正常工作,屬于因案導致生活困難,符合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退役軍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司法救助條件。案件協商會結束后,檢察機關及時向舒某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
今年3月5日,舒某向碧江區檢察院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請。受理舒某的申請后,檢察機關按照規定為其開辟“綠色通道”,對其案件予以優先辦理,并及時向該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相關情況。4月15日,當檢察機關將司法救助金發放到舒某的手里時,舒某特意向檢察官贈送了一面“檢察為民顯擔當,檢徽閃耀護正義”的錦旗,并向檢察官敬了一個軍禮,“你們不僅為我了結了25年的‘煩心事’,還為我爭取到了救助款,讓我感受到了黨對退役老兵的關心,這事到此就翻篇了!”鑒于本案行政爭議已實質性化解,4月21日,貴州省檢察院依法對舒某的案件作出終結審查決定。至此,一起跨越25年的行政爭議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檢察日報 林建安 翁武華 吳光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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