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勞動爭議一般先勞動仲裁,后法院訴訟的程序流程,然而有一種勞動爭議的情形,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你了解嗎?
一、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勞動者僅涉及拖欠勞動報酬的訴求,且有充分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事實,則無需勞動仲裁,直接可以提起訴訟。
二、欠條的釋義
本條款的“欠條”應當做適當的擴大解釋,即勞動者的證據實質內容是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事實,無需拘泥于證據中含有“欠條”二字。
三、適用時效
(1)勞動爭議有特殊的仲裁時效規定,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民法典對普通的民事案件有訴訟時效規定,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本條屬于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普通民事糾紛,時效應當適用上面第二條的三年訴訟時效,不適用第一條的仲裁時效。
四、該情形下多種解決機制
(1)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督促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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