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糾紛與侵權責任兩種法律路徑分析醫療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存在六大差異。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今天繼續進入斗醫文化硬核課部分。醫療糾紛侵權責任與違約競合時,不同視角會展現差異巨大的法律景觀,由此決定的訴訟結局差異也會很大。
三、賠償范圍突破性
合同賠償突破傳統限制
可主張律師費、后續治療費等實際支出,且依據《民法典》第996條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避免侵權路徑中極端損害后果案件的50%責任比例限制。如湖北某醫院因系統性欺詐診療這種合同誠信問題,被判53萬元懲罰性賠償。
侵權賠償受制于責任比例
賠償金額常因"過錯參與度"被壓縮。如死亡案件通常不超過50%責任,存在"過錯參與度"鑒定機構對肇事醫方的“醫學局限性”、“可原諒性”行業保護傾向。
四、法律程序選擇權
路徑獨立性
患者依法享有選擇權(《民法典》第186條),法院不得在合同糾紛中強制引入侵權路徑的過錯鑒定。強調法官不得干預患者的選擇權。
混用路徑的風險
同時主張兩種責任可能導致訴求矛盾,如某案因混用路徑導致賠償被限縮至30%。
五、行政監管協同性
合同糾紛中行政查處效力
通過向衛健委舉報醫療違法行為獲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可直接作為違約證據。例如新疆某醫院因使用無資質人員被查處后承擔全責。
侵權訴訟的單一性
更依賴司法鑒定結論,難以直接運用行政處罰結果推翻過錯參與度認定。
六、醫療行為審查維度
合同審查側重程序正義
聚焦診療流程合規性,如病歷書寫規范、耗材使用告知等。雄安法院將診療行為全過程納入合同義務考察。
侵權審查側重技術過失
關注醫療行為本身的合理性,常受限于醫學專業壁壘。如醫患爭議聚焦"止血藥使用必要性"的專業判斷。醫療機構的管理者常會把醫療管理過失責任轉嫁給醫護個人技術過失責任,進而讓醫護代替自己承擔醫療過錯責任。再通過醫護技術過失責任的“可原諒性”進一步把責任(包括部分責任)轉嫁給受害患方。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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