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被告人劉某某以養貂、擴建貂廠為名,對借款人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對外公開宣傳,并許以高額返利,定期返還本金,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經審計,被告人劉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人員53人,金額共計1010.087萬元,其中,償還本金168.77萬元,支付利息208.44萬元。
裁判結果
黃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并許以高額返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劉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且已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未經依法批準,以養貂、擴建貂廠為名公開向本村或周邊村民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同時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高額利息。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條關于“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1月30日《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在向親友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向親友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一并計入犯罪數額”,結合本案相關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且非法吸收的數額應以劉某某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
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投資人損失622.377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民間融資涉刑案件,本案被告人劉某某以“養貂經營”“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親友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擴散吸收資金的信息,首先其在本質上違反金融管理秩序,即便以經營活動為名義,若缺乏金融資質、采用公開宣傳和高額回報手段,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其次,本案投資人多因“利息高于銀行”“有實體產業保障”等心理參與投資,最終導致財產損失。黃驊法院判決通過披露犯罪手段、明確退賠責任,提醒公眾警惕“高息返利”陷阱,理性看待“熟人介紹”“實體背書”,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從源頭遏制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社會土壤。
最后,法院依法責令退賠投資人損失,并沒收劉某某相關財產用于退賠,最大限度減少被害人經濟損失,體現司法對民生權益的保護,有助于修復社會關系,提升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權益”的有機統一。
來源:黃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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