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2025)粵1427刑初9號
被告人吳某,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XXX圳背,住XXX圳背。
1986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1995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0年1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2015年12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19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
2024年10月1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蕉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jīng)蕉嶺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蕉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蕉嶺縣看守所。
蕉嶺縣人民檢察院以蕉檢刑訴〔20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涉嫌盜竊罪,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蕉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湯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4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吳某駕駛其女裝摩托車,帶上頭套、螺絲刀等分別到蕉嶺縣新鋪鎮(zhèn)、三圳鎮(zhèn)、蕉華區(qū)、蕉城鎮(zhèn)等地盜竊活雞8次,后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另案處理),獲利人民幣(以下幣種同)868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4年8月2日凌晨,吳某駕駛摩托車到被害人林某珍位于蕉嶺縣新鋪鎮(zhèn)金沙村旱坑住家旁的雞舍盜竊活雞,盜得熟雞16只,母雞和雞鸞共5-6只。后吳某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林某通過微信支付給吳某1800元。
2.2024年8月15日凌晨,吳某駕駛摩托車到被害人鐘某芳位于蕉嶺縣三圳鎮(zhèn)招某賴屋住家后的雞舍盜竊活雞,盜得熟雞14只、母雞和雞鸞共3-4只。后吳某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林某通過微信支付給吳某1400元。
3.2024年9月1日凌晨,吳某駕駛摩托車到被害人丘某英位于蕉嶺縣住家斜對面的雞舍盜竊活雞,盜得熟雞14只、母雞和雞鸞共10-11只。后吳某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林某通過微信支付給吳某1580元。
4.2024年9月7日凌晨,吳某駕駛摩托車先后到被害人鄧某珍位于蕉嶺縣蕉華區(qū)蓮塘管理區(qū)琉井住家旁的雞舍和被害人劉某英位于蓮塘管理區(qū)琉井老屋的雞舍盜竊活雞,盜得熟雞13只、母雞和雞鸞共10-11只。后吳某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林某通過微信支付給吳某1500元。
5.2024年9月22日凌晨,吳某駕駛摩托車先后到被害人利某清位于蕉嶺縣的雞舍、被害人楊某英位于龍安某11號老屋的雞舍、被害人劉某山位于蕉嶺縣三圳鎮(zhèn)福北村枧下住家旁的雞舍盜竊活雞,盜得熟雞18只、母雞和雞鸞共19-20只。后吳某將盜得的活雞銷售給林某,林某通過微信支付給吳某2400元。
經(jīng)蕉嶺縣某認定,被盜的熟雞于各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批發(fā)價格為7875元,母雞和雞鸞因已滅失、無法區(qū)分種類等不予認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吳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86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絲刀1把,頭套1個,紅色VIVO觸屏手機1部,予以沒收,依法處理。
四、從被告人吳某處扣押的作案工具女裝二輪摩托車1輛(車架號:LYMTJAA439A723756),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蕉嶺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來源:蕉嶺縣人民法院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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