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戎某虎販賣毒品案”和“劉某明等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值得關注。
下肢癱瘓男子獲刑后被暫予監外執行
多次吸毒販毒
據介紹,被告人戎某虎,男,1994年6月6日出生,無業。2012年4月1日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下肢癱瘓不符合收監條件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23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與原判決故意傷害罪剩余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因不符合收監條件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18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27日,戎某虎21次因吸毒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
據悉,2024年1月至3月12日,被告人戎某虎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先后4次向俞某松、張某雨、賈某強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0.4克,收取毒資共計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戎某虎為牟取非法利益,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戎某虎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戎某虎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戎某虎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原判決的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與犯故意傷害罪合并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元。
交付執行過程中,罪犯戎某虎自傷造成腿部骨折,人民法院配合公安機關將戎某虎送醫治療后執行逮捕,已投送監獄服刑。
多人販賣“上頭電子煙”
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
2023年11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朱某豪(時年17歲,已另案判刑)商議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以下簡稱“上頭電子煙”)牟利。11月27日,經高某彩聯系,三人駕車從浙江省云和縣來到江西省進賢縣,以3.4萬元的價格從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處購買100個“上頭電子煙”。11月28日、29日,三人在浙江省云和縣、景寧畬族自治縣等地將上述“上頭電子煙”販賣給柳某欣、孫某、嚴某杰、朱某勇等人,其中,高某彩、朱某豪聯系販賣對象,劉某明保管所得毒資。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張某杰先后在云和縣某賓館房間內和其駕駛的汽車內容留朱某豪、柳某欣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張某杰、柳某欣又在景寧畬族自治縣某賓館辦理入住,在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女,未成年人)、潘某(女,未成年人)、毛某(女,未成年人)等4人吸食“上頭電子煙”。
11月29日上午,劉某明攜帶“上頭電子煙”與朱某豪駕車至景寧畬族自治縣。劉某明在某賓館辦理入住后,在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潘某、毛某、高某彩、孫某等7人吸食“上頭電子煙”。后孫某單獨辦理入住另一房間,在該房間內容留朱某豪、胡某、高某彩等人吸食“上頭電子煙”。當日中午,公安機關在上述賓館將高某彩、劉某明、朱某豪抓獲,并從三人處查獲“上頭電子煙”47個,凈重63.0649克,從上述電子煙油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運輸依托咪酯,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販賣,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明、柳某欣、張某杰、孫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劉某明、高某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高某彩、柳某欣系累犯,均應依法從重處罰。劉某明、高某彩、張某杰、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劉某明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對被告人劉某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對被告人高某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柳某欣、張某杰、孫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九個月及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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