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和“數字人”傻傻分不清。專家建議要細化技術標準,讓“AI數字人”透明化、合規化。《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隨機采訪了數十名路人,至少有七成受訪者稱曾刷到過“AI數字人”視頻,并且“難以分清到底是真人還是‘數字人’”,而原因主要在于“找不到有效提示”。很多人擔憂:真人“數字人”傻傻分不清楚,背后是肖像權侵權乃至敲詐、詐騙等違法犯罪的風險隱患。
(6月14日《法治日報》4版)
“數字人”真假難辨,不僅在于技術的爐火純青,更在于缺乏有效提示。在內容創作領域,一些“數字人”博主未作明確標識,讓受眾誤以為是真人分享,擾亂了內容生態的真實性原則。在商業營銷方面,“數字人”主播頻繁出現在直播間,售賣各類商品,因難以識別,消費者可能在誤以為是真人推薦的情況下沖動消費,后續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維權難度極大。
更嚴重的是,“數字人”被別有用心之人利用,引發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公開信息顯示,張文宏、雷軍等公眾人物形象被制成“AI數字人”用于帶貨、惡搞,嚴重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在詐騙領域,犯罪分子利用“數字人”的逼真效果,實施敲詐、詐騙。山西忻州犯罪嫌疑人利用AI制作“數字人”新聞視頻引流,進行敲詐勒索;江西老人因AI合成的“靳東”視頻,差點貸款200萬元。在虛假宣傳方面,一些直播間里“AI數字人”向中老年群體虛假宣傳保健品,誘導購買,損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造成這一亂象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技術層面,AI技術飛速發展,生成的“數字人”越來越逼真,使得普通人僅憑肉眼難以辨別,而平臺的AI內容識別系統雖在升級,但仍存在漏洞,一些“鏡像參數”生成的虛擬人像能輕易繞過平臺的強制標注要求。制度層面,盡管我國已出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等法規,但這些規定在落地時存在諸多阻礙。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執法手段和力量不足,難以全面徹底地監管違規行為;部分平臺出于利益考量,“管不了”也“不想管”,未明顯標識的“數字人”內容能吸引更多流量,帶來商業利益,使得平臺對違規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數字人”能“形象逼真”地模擬真人,卻不應被允許“以假亂真”,尤其是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肆意“欺騙人”。可如今,“數字人”在網絡世界肆意橫行,真假難辨,給公眾帶來諸多困擾與隱患,亟待監管部門化身較真的“監管人”,對其加以規制。“數字人”技術本應是推動社會進步、豐富生活體驗的創新力量,絕不能淪為欺騙大眾、危害社會的工具,讓公眾陷入真假難辨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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