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工作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比如商鋪承租人因為商鋪產權人不愿意支付拆遷補償費用多次信訪,堅稱拆遷部門應當直接補償其經營損失;或者離異多年的夫妻,一方堅持認為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建設,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會習慣性的認為拆遷部門沒調查清楚。這些看似屬于行政爭議的問題,本質上都是民事糾紛,卻因為種種原因涌入了信訪渠道。
2025年,司法部與國家信訪局聯合制定《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民調解參與信訪工作對接 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的意見》,明確將"訪調對接"作為信訪法治化中"預防法治化"的主要方式。根據規定,對于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在爭議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這一機制的建立,為化解大量涌入信訪渠道的民事糾紛提供了新的路徑。
一、信訪為何成為民事糾紛的"集散地"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根據《信訪工作條例》,涉法涉訴的民事糾紛本不應通過信訪渠道解決。但現實中,大量民事糾紛當事人卻執著地選擇信訪途徑,這背后有著復雜的社會心理因素。
首先是對訴訟的不信任感。部分當事人否認“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認為“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擔心自己“沒有關系”會在訴訟中吃虧。其次是訴訟能力的自我懷疑。不少當事人覺得法律程序復雜難懂,請律師需要額外支出,有些律師又不負責任,于是望而卻步。更值得關注的是“終而不結“的當事人——他們已經走完了所有司法程序,但對裁判結果始終無法接受,信訪成為他們最后的希望。
面對這些情況,信訪部門如果簡單地"一推了之",很可能會導致矛盾積累。實踐中,大多數信訪部門會選擇將鄰里糾紛、醫療糾紛等交由屬地司法所或者社區居中調解。這種處理方式既是現實需要,也體現了信訪工作"疏導+化解"的基本職能。
二、調解如何成為信訪與訴訟的橋梁
在各地的綜治中心或者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中心,當信訪人進入中心提出訴求時,引導員會首先評估是否適合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會引導至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律師調解窗口。這種“訪調對接”機制,使調解成為連接信訪與訴訟的重要橋梁。
以拆遷補償糾紛為例:某商鋪承租人在產權人獲得全部補償款后,因無法從產權人處獲得經營損失補償,轉而向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信訪訴求。這類糾紛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但通過信訪調解,可以在不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促成產權人與承租人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信訪調解完全遵循自愿原則。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調解工作得以有效開展的基礎。當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往往比法院判決更容易得到執行。
三、信訪調解的邊界與限度
信訪調解只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過渡性方式,有其明確的邊界。信訪部門并不是司法機關,不會對民事糾紛作出誰對誰錯的判斷,也不能對民事糾紛做出實體裁判。過度強化信訪部門對一切糾紛解決功能,可能會導致“信訪不信法”的困境,損害司法權威。
在實踐中,成功的信訪調解往往遵循以下路徑:信訪部門引導當事人進入調解程序,協調人民調解組織或相關行政機關參與,但不干預調解過程和結果。這種"引導但不主導"的定位,既發揮了信訪部門的協調作用,又維護了調解的獨立性和司法的權威性。
四、構建多元解紛機制的現實意義
信訪、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公證等共同構成了多元糾紛解決化解機制。信訪調解的完善具有多重意義:其一,為當事人提供了更靈活的糾紛解決選擇,特別是對那些畏懼訴訟程序或經濟困難的群體。其二,減輕了法院的案件壓力,使司法資源能夠集中在更復雜的爭議上。其三,通過及時化解矛盾,減少了重復訪、越級訪的發生,維護了社會穩定。
信訪調解不是要替代法定程序,而是要與訴訟程序相互配合,共同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體系。正如一位長期從事調解工作的老干部所說:“調解就像是給糾紛降溫的過程,當雙方的情緒平靜下來,很多問題自然就有了解決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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