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中,“一家人”是否就必然享有“同一份”權益?陳某某的故事,像許多農村子弟一樣尋常:生于湖南永州某村,入伍參軍,退伍后被安置進國企,下崗后帶著女兒陳某將戶口遷回出生地。2019年村里分配征地補償款時,父女二人卻被拒之門外——村組認定他們“空有戶口,不算成員”。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中,一本戶口簿,能否決定全家人的集體身份?
一、案例深析:認定標準成為爭議焦點
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11條,成員資格認定需同時滿足三大要件:
1.戶籍關聯:戶籍在或曾在該集體;
2.權利義務綁定:與集體形成穩定關系(如履行村民義務);
3.土地保障依賴:以集體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存依托。
現實中,許多村集體仍將“戶籍”視為唯一通行證。但最高法案例早已明確:僅遷入戶口而未形成實質關聯者,無權主張成員權益。例如陳某某(父親)雖返村落戶,但因曾轉為城鎮職工身份,失去農民屬性,戶口回遷不意味資格自動恢復。
法院認為:其父資格喪失,不代表女兒權益隨之消亡:
認定要素
二、判決結果:父女兩人,命運迥異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 (2021)湘11民終2303號):
1.撤銷一審判決。((2021)湘1102民初51號)
2.陳某(女兒)享有同等成員待遇,小組需支付其土地補償款29800元。
3.駁回陳某某(父親)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啟示:成員資格認定必須“一人一議”
1.“家庭戶”不等于“成員戶”:戶口隨家庭遷入村集體,絕不意味著自動獲得成員資格。資格認定是一道嚴格的“個人安檢”,需逐一核對戶籍與生活保障這兩張“通行證”。
2.生活保障來源是核心要素:是否真正依賴集體土地及其收益維持基本生存,是穿透表象、認定資格的關鍵。父親陳某某因曾脫離集體、享受過城鎮保障體系,其與土地的關系性質已變;女兒陳某則自遷入起就將生活命脈系于這片土地。
3.子女資格具有獨立性:法律的天平衡量的是個體與土地的真實紐帶,而非血緣關系的遠近。父母資格的缺失,并不必然導致子女自身合法權益的喪失。
此案印證司法解釋精神:成員資格認定必須“一人一議”,子女資格不因父母身份而當然繼承或剝奪,需獨立考察其生存保障與集體關聯。本案因此也獲得全國法院系統2022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二等獎,成為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征地補償的典型案例。
四、邊緣人群的身份困局,法律如何破題?
實踐中四類群體最易陷入認定爭議,需區別對待:
1.“半城半鄉”務工者:戶籍在村但常年外出務工者,只要未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仍保留資格(如廣東將“履行集體義務”作為核心指標);
2.婚姻流動群體:外嫁女戶籍未遷出,且仍在原集體生產生活的,不得剝奪其資格(河南高院明確反對“以婚確權”);
3.政策遷徙人員:移民安置戶需經民主議定程序(2/3成員同意)方可取得資格,避免“政策落戶”架空集體自治;
4.新生代村民:父母資格存疑的新生兒,若落戶集體且依賴集體資源生活,司法機關傾向保護其權益(山東規定合法收養子女可確權)。
后記
陳氏父女的故事折射出中國農村治理現代化的縮影:當“戶籍藩籬”被城鄉融合浪潮沖潰,集體成員權正從“身份綁定”轉向“實質貢獻”。守住法律劃定的三條底線——戶籍關聯、義務履行、生存保障,才能避免集體資源淪為“空掛戶的盛宴”,讓真正扎根土地的村民共享發展紅利。
本文參考案例:
一審:(2021)湘1102民初51號
二審:(2021)湘11民終2303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濟組織法》第11條(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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