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貧富差別的非正義性及其成因
作者 | 徐賁
編輯 | 經典摘讀
正文 | 3502字
閱讀時長 | 約15分鐘
圖為1960年某地群眾剝樹皮充饑
市場和經濟問題同時也就是政治問題。按理來說,自由市場制度應當讓人人有平等的機會,為什么“密友資本主義”只讓某些少數人成為受益者呢?蔡美兒在書中試圖從文化角度加以解釋,譬如白人有殖民時代傳承的社會經濟優勢,華人、印度人、黎巴嫩人和猶太人有生意頭腦、創業精神和家族觀念等。但她也承認,別的族裔如墨西哥人和阿拉伯人,家族觀念也很強,但卻并未因此而成為主宰市場的族裔。這種淺表的經驗觀察無法就貧富差別的非正義社會結構因素作深入分析。蔡美兒也指出了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初級市場經濟的一些內在缺陷,如缺乏財富再分配機制、應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但她仍然無法回答,在有些社會里,為什么必然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其余的人能利用自由市場的這些弱點對大多數社會成員造成社會的非正義?
在貧富不能以種族劃線、暴富無法以族裔文化解釋的國家里非正義社會結構的問題變得加倍尖銳起來。說到底,非正義社會結構往往是由于不平等或缺乏正當約束的政治權力結構造成的。把貧困看作是一種社會非正義,自由市場論者或許不會同意這個說法。他們可能認為,貧困是自由市場制度運作和競爭的產物,自由市場制度向所有的人敞開,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機會。盡管貧困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為了提升社會發展的整體效率,貧困也是一種值得付出的社會成本。在抹煞社會正義的情況下,自由市場論很容易和專制政治結成不神圣的同盟。在任何一個社會中,新引入的市場制度都只能也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會制度架構中。這些政治社會制度架構由早已存在的一套正在運作并與現有權力結構秩序相一致的利益結構、等級體系和附庸關系所組成。這些制度架構決定了社會正義的現狀,也必然約束引導著市場化的演變趨勢。
市場化過程中出現貧困現象,它的成因確實與其他發展中國家有相似之處,如缺乏財富再分配機制、缺乏相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機制等。但是我們必須問:能夠利用初級市場體制的這些弱點的是社會中的哪些人?他們的利益和權力會受到制約嗎?社會政治制度的什么特征使得這些人能夠如此方便地利用初級市場體制的弱點?我們還必須問,發現初級市場體制的缺點并非難事,為什么起主導作用的政治力量并沒能盡快克服這些缺點,即便想克服似乎也無法做到?是哪些制度因素在阻撓社會正義的實現?在關注貧困現象的時候,可曾充分認真討論過上述與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體制有關的問題嗎?
貧富差距有兩種。第一種是中等收入階層和貧困人群間的差別,測度這一差別主要看生活水平,比如在吃飯穿衣之外,是否還有房子、存款等。例如,據計算,中國目前的居民儲蓄存款大約為8萬多億人民幣,假設全國的人口總數是13億,人均存款是6000多元;若按平均水平計算,一個三口之家的存款不會超過2萬元,但事實上許多城市家庭都有10萬元以上的存款(相當于人均3萬),【注:數據為2002年左右】這樣的家庭只能算是中等生活水平的家庭,絕對算不上富人。由此又可以進一步推算出,總人口中每有一個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口,就至少存在著五個赤貧人口;更何況中國有那么多的百萬富翁、千萬富翁,他們的財富又意味著多少人的赤貧?
第二種貧富差距是掌握龐大私有資本的少數富人和其他人群之間的差距,測度這一差別主要是看資本。資本是指投資到產業中的資金,而不是個人手頭的現金或存款;只有當現金投資于產業,資金才轉化為資本,才能使那些掌握資本的人成為主控市場的少數人。這些人便是一般民眾眼中的“富豪”。現在掌握龐大私有資本的個人或集團都經歷了“第一桶金”的原始積累過程,雖然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他們都是第一代富豪,也就是普通人說的“暴發戶”。同時,他們中有不少是“問題富豪”,因為致富的過程往往具有不正當、不合法的色彩。因此在一般人眼里,他們手里的是“不義之財”。這樣的“富豪”能在社會中迅速發跡、飛黃騰達、成為名流,這本身就可能是社會缺乏正義的征兆和結果。
貧困首先指的是社會非正義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為生活資源的匱乏對貧困者造成的嚴重傷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療,孩子上不起學、老無所養、受人歧視、沒有尊嚴等。還需要補充的是,貧困是不能用絕對的收入標準來衡量的。擁有同樣收入的人在一個國家可被視為貧困者,而在另一個國家卻可以算作富裕者。如果一個人的收入不變,他可能昔日是富裕者而今日卻淪為貧困者。所以,貧困并不只是窮,貧困是社會非正義的窮。如果把貧困當作一個實在的社會非正義問題,而不只是一個抽象的經濟數字表述那么貧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匱乏,而是“一種給人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的制度性非正義”。一個人受窮,單單這個事實并不就等于他是一個貧困者;只有當一個人受窮成為一種具有傷害性的社會非正義時,他才是一個貧困者,他的貧困也因此應當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
一個人成為貧困者大致與三種情況有關:不愿受窮、貧富懸殊和受窮者的人生傷害。只有當他至少符合這三個條件中的一個,他才能算是一個貧困者。貧困者之所以貧困,首先是因為他并不自愿受窮。有人會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原因而選擇受窮。如果一個人窮得自覺自愿,那他的窮就不一定是一種社會非正義。當然,如果選擇受窮是某種洗腦的結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覺自愿。但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絕大多數人都不會自愿受窮。
貧困的一層含義(絕對貧困)是指不能滿足社會認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層含義(相對貧困)源自極端的貧富差別,這兩層含義都很重要。說一個人貧困,還因為在他受窮的那個社會中有別的人占有極大的財富。有貧富懸殊才有貧困。如果一個社會中大家都過著差不多匱乏的生活,把誰家的財物重新分配給其余的人也不見得能改善大家的匱乏,那么重新分配財富的分配正義也就不甚迫切,路有凍死骨”的極端社會非正義是在與“朱門酒肉臭”的強烈對比中形成的。如果一個社會在很長一個時期中并無明顯的貧富懸殊卻在一個極短的時間內一下子出現了嚴重的貧富懸殊,那么這個社會中貧困的非正義問題也就非常嚴重。如果一個社會中有的成員無法維持這個社會共同認可的需要,那么他們所遭受的便是絕對貧困;他們被剝奪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質分配,而且更被剝奪了作為社會成員應有的尊嚴。這是一種雙重的社會非正義傷害。一個社會即使在所有成員都能維持基本需要的情況下,也還會因為貧富懸殊而存在貧困。就其非正義性而言,這種貧困所造成的傷害一點也不比絕對貧困來得差。
貧困對貧困者的傷害是多重的,這些傷害不僅施加在貧困者本人身上,而且還影響到他們的子孫后代。貧困對貧困者的傷害涉及他們的所有基本人權。貧困使貧困者生活在匱乏、不安全感和對未來的恐懼之中。貧困也使貧困者飽受他人的歧視,無法有效地參與群體生活。貧困剝奪了貧困者受教育的機會,使他們無法與他人公平競爭,也使他們無法爭取自己應得的生產就業機會。貧困更使貧困者不得不從事他人所不愿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惡劣工作環境,不得不承擔這些工作和環境所帶來的生命傷害和危險。貧困給貧困者帶來了數不清的夫妻、子女關系困擾。貧困甚至把貧困者逼向犯罪。貧困使貧困者實際上成為群體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員,大大限制了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
總之,貧困是一種社會之惡。消除貧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質生產,還必須改變社會人際關系和制度。說到底,貧困者所受的傷害是人對人造成的傷害,不是物質對人造成的傷害。貧困的傷害可能由個人有意無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貧窮地區的許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學、缺乏基本的醫療條件、生存環境惡劣,而富裕地區的有錢人花天酒地、揮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貧困傷害還可能由集體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會福利制度,聽任教育和醫療“產業化”,不惜以犧牲環境生態來保證增長指標,等等。后面這種傷害的根由是體制結構性的弊病,如有關社會財富分配的法規、制度、經濟關系、政治權力結構等。現有的制度、法規、權力關系使得社會弱勢群體不能形成自己的組織,沒有自己的輿論空間,沒有表達自己要求的議政渠道和代表機制。有嚴重缺失的社會制度結構是造成貧困傷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會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個人因反感于制度的偽善而對公益事業失去信心和興趣。
本文來源:《通往尊嚴的公共生活》徐賁著;三輝圖書/中央編譯出版社,2016.6。本文僅供個人學習之用,如有侵權可通知本公眾號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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