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連云港的一起與爛尾樓有關的判決引發了熱議,如果該判例能夠成為標桿,那么對買到爛尾樓的業主們而言絕對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在大部分城市當下的房價相比幾年前的高點已跌去不少。
該起案件源于2020年11月的一筆新房交易,業主與連云港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由銀行將貸款資金作為房款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給開發商。
不幸的是,在房地產市場進入調整期后開發商失去繼續建造房屋的能力,期房爛尾了。雖然開發商口頭同意替業主償還剩余房貸但始終未能履行,業主為了避免征信受影響,只能在拿不到房子的情況下繼續還貸。
最終,業主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房退首付款,還申請解除貸款合同,由開發商返還已還貸款的本金及利息。
法官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業主終于擺脫了爛尾樓的侵擾,不僅把房子退了,而且有權從開發商那里要回首付款和前期已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后續還貸義務由開發商承擔。
看到這里,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這沒什么好大驚小怪的,開發商遲遲交不了房,屬于根本性違約,理應退房退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常規操作,但貸款合同在以往判例中可不是必然能夠解除的。
貸款買房的場景下業主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其實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對家為開發商的買房合同、另一份是對家為銀行的貸款合同。換言之,第二份合同的大部分權利義務和開發商無關,是業主與銀行之間的問題。
貸款合同可能不會解除,業主需要繼續還貸,而業主需要找開發商挽回損失。通常來說爛尾樓開發商業主的銀行賬戶上肯定是沒什么錢了,即便有也會被優先用于“保交樓”,這意味著繼續還貸的業主哪怕勝訴了,也很難從開發商那里獲得剩余貸款的補償,甚于典型的勝訴卻執行不了。
連云港的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業主陷入困境,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內容解除貸款合同,業主的還貸義務消失,用不著繼續還貸再找開發商維權了。
在我看來這是該判決最大的意義,與開發商和銀行比起來業主顯然是弱勢方,法律維護了弱勢方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哪怕考慮法律,只是站在維穩房地產市場的角度來看也應讓開發商承擔更多的義務。
本輪房地產市場陷入深度調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購房人因爛尾樓頻出失去信心。
試想你花光了前半輩子的積蓄、背上了后半輩子的債務買了一套房,結果爛尾了、遭遇“錢房兩空”。買房變成了賭博,而且賭贏了只是拿到本就屬于自己的東西、賭輸了面臨損失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的可能,怎么可能還敢買新房呢?
要讓居民恢復買房信心必須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除了避免出現爛尾房外,還要讓大家意識到哪怕運氣不好真買到了爛尾房也不用慌,訴諸法律后可以退房退款、不用繼續還貸,最多花掉點時間和精力,個人財產不會損失。
當然,更完美的解決方式是完全消除購房人買到爛尾樓的可能。
比如,將現有的期房銷售制改為現房銷售制,規定房子封頂或經驗收合格后開發商才能開賣。如此一來基本上就不可能買到爛尾樓了。
這兩年,部分城市已開始試點現房銷售制,我們希望這種模式盡快推廣至全國所有城市,不僅維護了業主的權益,對恢復居民購房信心同樣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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