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客運領域非法營運行為,維護廣大乘客和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嚴厲打擊車輛非法營運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非法網約車經營行為。“滴滴出租車約車平臺”是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唯一核準經營的巡游出租汽車約車平臺,僅允許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出租汽車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注冊接單,其他未經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網約平臺均為非法約車平臺。嚴禁非巡游出租汽車注冊“滴滴出租車約車平臺”從事非法營運。
二、嚴厲打擊通過公眾號、微信群、QQ群、小程序、電話、抖音、快手等方式,以“專線、網約車、拼車、順風車”為名定點攬客、沿街攬客、利用即時通訊方式組客拉客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落實“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違規建群或拒不解散拼車群、約車群,繼續從事非法營運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從事非法網約車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的,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從事其他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責任。
六、廣大乘客應選擇乘坐合法的公交車、出租汽車、定制客運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自覺抵制、拒絕乘坐非法網約車等違法違規車輛,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網約車及擾亂道路客運市場秩序等線索,投訴舉報電話:12328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金昌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6月12日
來源:金川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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