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辦案檢察官對當事人進行回訪。
2024年9月29日,在檢察干警的見證下,黃某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賠償了康大爺的損失,康大爺為黃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田檢察官,感謝你們幫我挽回了損失,我又開始養蜂了,以后吃蜂蜜找我,保證品質好!”前不久,我接到了年過七旬的康大爺的電話,心底多了一絲暖意。話說我和康大爺的結識,還得從一起蜂箱失竊案說起。
2024年3月25日,康大爺慌慌張張地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經營的養蜂場內的4個蜂箱不見了,內有4群中華蜂。經過偵查,黃某被抓獲歸案。8月1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黃某移送我院審查起訴。
受理該案后,我發現黃某實施盜竊是因為自己想養蜜蜂,案涉盜竊數額并不大,且其具有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意愿,是一起能夠快速辦結的簡案。但是在聽取當事人意見時,我發現二人對盜竊數額有意見。
為此,我到養蜂場進行深入走訪,了解到康大爺對其蜂箱被盜的事既氣憤又委屈。讓他氣憤的是,被盜的蜂箱是他和老伴的主要收入來源,案發后,他拿回了被盜蜂箱,但發現里面的蜜蜂死了很多,嚴重影響了今年的收入;讓他委屈的是,他們從2023年8月開始就沒有取蜜,為的是讓蜜蜂靠著吃蜂箱里的蜜來過冬,因此,他認為蜂箱被盜時里面留存的蜂蜜價值也應被計算到盜竊數額中,但他的這一主張沒有得到支持。
黃某對蜂箱本身的價值、蜜蜂的價值沒有異議,唯獨不認可康大爺主張的蜂箱中存放蜂蜜的價值,認為其盜竊時蜂箱內幾乎沒有蜂蜜了,正是因為當時蜂箱中留存的蜂蜜不夠,所以后續蜜蜂才會死亡,其不應對蜂蜜的損失進行賠償。二人各說各的理,始終沒有在賠償數額上達成一致。
為了查清案發時蜂箱中是否存有蜂蜜,我查閱學習了很多關于養蜂的相關知識,并實地走訪咨詢案發地周邊的其他養蜂人,請教了很多關于采蜜、產蜜、取蜜時間、過程以及蜜蜂過冬留蜜等方面的常識。
經了解我發現,受養蜂技術不同、水平高低以及蜜蜂采蜜花粉不一等因素影響,以及蜂箱中蜂蜜數量不同,蜜蜂過冬消耗蜂蜜的數量無法確定,因此對于案發時蜂箱中是否仍有蜂蜜或者留存蜂蜜多少無法查清。
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社會對立,盡可能地幫助康大爺挽回損失,幫助黃某達成其賠償意愿,我分別對兩人開展釋法說理。一方面,我從康大爺的角度,為黃某分析蜂箱丟失給康大爺帶來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心理上的傷害,對此,黃某表示想辦法籌錢,盡可能多地賠償康大爺。另一方面,我將黃某身患嚴重疾病、家中還有癱瘓妻子的實際情況告知康大爺,康大爺逐漸同意減少黃某的賠償數額。最終,在黃某的能力范圍內和康大爺的可接受范圍內,雙方確定了賠償數額并達成和解。
“如果你想養蜂可以跟我說,我送你都沒問題,但不能再偷了。”康大爺為黃某出具諒解書后真誠地說道。黃某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后悔,向康大爺賠禮道歉。
2024年9月30日,我將此案提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最終,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我院認定黃某的盜竊數額為蜂箱及蜜蜂的價值。10月31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以盜竊罪判處黃某管制二年。
回顧整個辦案過程,案子雖小,卻讓我收獲滿滿的成就感,因為這個案子辦得雙方都很滿意。群眾事無小事,案結事了人和是我們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終極目標,我將繼續以十二分的精神辦理每一起案件,守護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彰顯檢察為民擔當。
(口述人系河南省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