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報見習記者 陳姝楠 通訊員 夏夢 潘志川
騎手送外賣途中與他人相撞,導致他人受傷,公司為騎手購買了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賠付傷者后向保險公司理賠卻被保險公司告知非醫保用藥不賠。那么,交通事故中,非醫保用藥的責任到底應由誰來承擔?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有關保險理賠過程中扣除非醫保用藥醫療費爭議的案件。
外賣小哥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呂某發生碰撞,致呂某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某無責任。
劉某是甲公司的員工,甲公司曾為其在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保單特別約定載明,在保障期間,騎手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但事故發生地的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自費藥品費用以及醫保統籌基金、附加支付,均為保險責任除外。
事故發生后,呂某就相關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甲公司賠償損失合計20萬余元。甲公司履行相應賠付義務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與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認可騎手劉某事發時是在執行配送工作任務,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甲公司賠付的呂某醫療費中,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
甲公司則表示,保險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法定賠償項目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理賠。保險公司未能指明醫藥費單據中的非醫保用藥部分金額,也未能就醫保范圍內的可替代用藥加以舉證,不同意扣除非醫保部分。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保險合同是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應予恪守。外賣小哥劉某是在執行甲公司配送工作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損害,故本案屬于保單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的保障范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根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針對醫藥費,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費用,但未能明確非醫保部分的具體金額,亦未能就相關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情況加以舉證,對此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險金20萬余元。該案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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