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涉生態環境保護案例,五人非法收集、貯存、銷售、處置廢機油,另外一人向其收購再次處置。最終,六人中,兩人被石景山法院判處犯污染環境罪,獲刑十一個月,六人對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損害,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共計賠償21.4萬余元用于環境修復、治理。
被告人鄒某、代某自2017年6月起,董某、丁甲、丁乙自2017年8月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平房院內,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從事收集、貯存、銷售、處置廢機油經營活動。
在此期間,被告人閆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到該院內向鄒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收購廢機油,并從事收集、處置廢機油的經營活動。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廢機油桶、油箱等均屬于危險廢物。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閆某、鄒某犯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并對閆某、鄒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石景山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鄒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閆某、鄒某、代某、董某、丁甲、丁乙對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損害,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專業機構調查報告、檢測報告以及實際發生的處置費用,判決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按照各自責任賠償應急服務費共計85386.6元、土壤修復費共計128952元,賠償款專項用于環境修復、治理。
石景山法院表示,本案系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廢機油引發的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土壤資源是具有重要價值的自然資源,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廢機油經營活動,在操作過程中將廢機油灑落到土地上,造成土壤污染物超標,這不僅侵犯了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還嚴重破壞了土壤環境,造成生態污染。人民法院綜合發揮刑事、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定罪量刑并認定生態環境損失和修復費用,讓破壞環境資源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切實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懲治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以法治筑牢維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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