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而工傷保險也具有轉移用人單位用工風險、經營風險的功能,那么是否意味著用人單位就無需再承擔支付責任了?
即給勞動者買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還要承擔哪些費用?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一部分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停工留薪期工資、社保;
護理費;
若傷殘等級為五級、六級,需要支付傷殘津貼,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需要補足差額,并支付社保;
若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對鑒定結果不服的,需要承擔重新鑒定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基數全額繳納工傷保險,則需要承擔工傷待遇差額部分;
用人單位未在三十天內及時申請工傷的,該期間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可見,工傷保險并不能覆蓋全額部分。但是倘若用人單位不夠買工傷保險,那么由工傷基金負擔的所有費用將由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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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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