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社會案件,我覺得有必要拿出來探討一下。
2024年6月9日下午一點,成都27歲女子王某雅,正在自己家里好好呆著,一名叫梁某某的35歲女性,突然在敲她家門并不斷惡意吐痰,王某雅不認識梁某某,在微信上跟自己母親說了這件事,她媽媽便叫保安過來驅趕,不過這個小區的保安年紀太大,沒啥威懾力。
梁某某面對保安不肯離開,王某雅忍不住開門理論,沒想到梁某某突然持刀沖進房間,不斷捅刺王某雅頭部、頸胸部,將王某雅當場亂刀刺死。
事后經司法鑒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是個精神病。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在發病期間殺人,不負刑事責任,應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其監護人可能需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
也就是說,精神病人殺人,不用償命,只用強制醫療,或者賠錢給受害人。
這件事過了一年,才被媒體捅出來,是因為2025年5月27日,該案舉行庭前會議,王某雅的母親堅決主張判處精神病人死刑,因為案發前,行兇人梁某某從大二就因精神病退學,有著多年的精神病史,曾多次持刀在小區晃悠,具備強烈暴力傾向,而監護人并沒有做到應盡責任。
根據我在網上找到的數據,我國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嚴重肇事案件超過萬起,在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統計中,殺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監管的精神病患者殺1.85人,最多的殺死7人。
王某雅的母親主張兇手死刑,是為了讓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知道自己的責任,犯了重大錯誤就要承擔刑罰,不能放任精神病人外出殺人。
我個人比較贊同王某雅的母親的主張。
除了意外失去親人的傷痛,但我想從另一個角度,給相關立法部門一點看法。
中國現在每培養一個成年人成才,成本十分高昂。
以被殺害的王某雅舉例,她高中畢業于成都外國語學校,因成績好被保送到北京外國語大學,也因為日語能力出色,大三時作為交換生赴日本神戶留學,2018年畢業后曾在北京日資公司工作了一年,后回到成都。
培養出一個王某雅,高中一年的學費是4.2萬,其他費用1.7萬,一年光學習費用7萬左右。
衣食住行課外輔導不算,就7萬一年。
王某雅成績好才會保送到北外,這中間又有她單身母親和老師多少年的心血付出?
根據《中國生育成本報告2024版》,上海家庭0-17歲孩子的平均養育成本是101萬、北京是93.6萬,到本科畢業,保守估計一般要120萬左右。
王某雅雖然在成都,但因為讀的是較貴的學校,其母親將她拉扯大,應該是遠遠大于120萬,個人猜測養育成本可能達到了200萬以上。
養娃成本包括產檢、孕期營養、奶粉、尿不濕、衣物、教育、課外輔導、醫療、居住空間、游玩等等,這中間不僅包含金錢成本,還包括更寶貴的時間成本。
辛辛苦苦養到27歲,品學兼優,會一門流利外語,然后被一個精神病給殺了。
這是對社會價值的巨大破壞。
在我們小時候,因為經濟貧窮,物比人貴,普通人的一條命,其賠償金額遠低于一輛小轎車的價值。
通常一個人的死亡賠償金額,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再加上6個月工資作為喪葬補助金。
1990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00元,死一個人,大概賠償金是3萬多元。
而1990年,一輛桑塔納的價格是20萬人民幣。
這就是典型的物比人貴。
而現在呢?
2024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4200元,死一個人,大概賠償金是110萬元。
2024年,一輛比亞迪秦L也只要9萬塊錢。
1990年時,普通轎車約為人命的七倍,現在,人命是普通轎車的20倍。
中國幾十年經濟發展,從物貴人賤,走向了人貴物賤。
去年我在開羅調研時,當地華人就說起過,埃及富人開車不小心撞死了窮人家的小孩,也就賠了三萬多人民幣了事。
2024年的埃及,其人命價值,就約等于1990年的中國,差不多都是3萬人民幣賠償金。
應該更廉價許多,因為1990年3萬人民幣的購買力,遠大于2024年3萬人民幣的購買力。
中國現在最貴的事物,就是人命,人命價值高于許多事物的價值。
而《刑法》中關于精神病人殺人的相關條例,制定于1997年3月14日。
至今已過去了28年。
已經嚴重不符合當下的經濟生活基本面。
所以我才說,現在每殺一個正常人,都是對社會價值的巨大破壞,給社會無形中增加了沉沒成本。
這個破壞之大,大到不能再用精神病,作為不判死刑的理由。
而且死者母親說得對,你不判死刑,不處罰精神病監護人,他們就對這件事不上心,會放任精神病人傷害普通民眾。
所以我支持對殺人的精神病人判死刑,也支持處罰犯下重罪、看管不力的精神病監護人。
來,讓我們繼續用馬哲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中國的生產力變了,中國的生產關系就一定會變。
相關法律,自然也應該重新修訂了。
來源:盧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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