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野生鳥類是自然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危害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記者|李卓謙
責編|張晶
通訊員|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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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兒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鳥類資源保護,對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生活中,有一些人會購買喜歡的鳥類進行喂養,還有一部分人喜歡在野外游玩的過程中捕捉或是獵殺一些飛鳥來獲得樂趣,也有人通過售賣鳥類牟利……實際上,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梳理一批捕鳥殺鳥違法行為的刑事案件,提示廣大群眾愛鳥護鳥,不讓愛好超過合法邊界,不使逐利成為獵捕、買賣鳥類的內驅力和衍生品,守護鳥類棲息環境,共筑綠色家園。
“愛意”變質成傷害,“愛鳥”也難逃刑罰
張某是一名退休人員,出于愛好,他十分喜歡養鳥。2023年至2024年7月,張某多次從他人處購買畫眉鳥再進行轉賣。2024年7月,民警在張某家中起獲5只畫眉鳥,據張某供述,他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畫眉鳥14只,獲利6650元。在飼養過程中,有2只飛走、3只死亡、1只轉賣、8只被追回,現存活的畫眉鳥均已得到救助。經鑒定,14只畫眉鳥價值7萬元。
張某表示,他知道畫眉鳥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購買和飼養是出于對鳥的喜愛,出售獲利也只是為換些鳥食錢,不承想在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審理期間,張某家屬主動代為退賠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以張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6650元。
法官表示,畫眉鳥原屬于“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目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將畫眉鳥、百靈、紅嘴相思鳥等多種傳統觀賞鳥收錄其中,上述鳥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任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及出售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作為畫眉鳥的“粉絲”,張某明知該類鳥的保護等級仍抱有僥幸心理,違法飼養買賣,最終觸犯法律,獲刑事處罰。法官提醒廣大愛鳥人士,及時關注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鳥類保護等級的變化,拒絕買賣珍貴、瀕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增強鳥類保護意識。
“打野”還持槍,“小愛好”付出“大代價”
喜歡“打野”的王某某在2022年至2023年9月伙同好友多次在夜間非法狩獵野兔,以掏鳥窩的方式獵捕2只斑鳩。此外,他還多次使用拍籠(一種捕鳥工具)捕獵斑鳩。2023年9月,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獲3支氣動槍狀物,經鑒定為槍支。
王某某表示,自己閑來無事,偶爾與幾個愛好相同的好友交流狩獵方法、討論狩獵工具,并相約獵捕野兔、斑鳩打發時間,但未使用過槍支狩獵。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某犯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
法官提示,要堅決抵制非法獵捕、交易野生鳥類,遵守法律法規,以免“小愛好”付出“大代價”。
為賺錢捕鳥,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袁某和楊某喜歡看鳥、買鳥。2024年4月至5月,袁某和楊某二人利用斧子、鑷子等工具,以掏鳥窩的方式非法獵捕8窩沼澤山雀幼鳥,楊某向案外人出售后與袁某平分獲利。此外,二人還曾先后兩次購買紅喉歌鴝、藍喉歌鴝,轉手出售并平分獲利,其中25只活體鳥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價值37500元。
同時,袁某還伙同他人在河道內利用粘網、電子誘捕器獵捕野生鳥類。
經核實,二人所捕獵的紅喉歌鴝、藍喉歌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沼澤山雀屬于“三有”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綜合二人的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情況,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等規定,判決袁某、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本案中,袁某和楊某自稱先是出于愛好進行捕獵,后發現愛好之余還能盈利,便樂此不疲。在利益驅逐下,二人頻繁捕獵、出售野生鳥類,破壞鳥類資源,最終觸犯刑法。法官表示,野生鳥類是自然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危害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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