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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戰亂頻發的古代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以及政權穩定,各個朝代的君王都會制定一系列政策來幫助孤兒,利用福利或者救助措施給孤兒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不管在哪個朝代,撫孤都是重點中的重點,因為這是最為基本的民生問題。
對于封建社會而言,撫孤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為制度的發展是需要不斷實踐和完善的。
撫孤制度在先秦時期其實就有了一定的雛形,但范圍僅限于士兵。而到了漢朝,隨著百姓福利制度的不斷發展,撫孤政策也得到了相應的改善,成為了民生福利政策。
一、 孤兒產生的原因
(一)戰爭孤兒
軍人是國家政權的基礎,也是維護國家穩定的重要力量。在戰爭頻繁的古代,幾乎所有的適齡男子都會被強迫入征為兵,派往前線。
可男子在古時又是家里的頂梁柱,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平民百姓)男子就是一整個家庭的主要勞動力。
因此入伍為兵的強制性,在此時便顯露出了弊端。一旦前線的男人死亡,家里唯一的勞動力和經濟來源就可能會就此喪失,最后直接導致剩下婦女則無法帶著孩子生存。
(二)棄嬰
而一些不富裕,孩子又多的人家,這些家庭的父母被迫拋棄他們的孩子,希望一些好心的富人來接納他們,認為這樣至少他們的孩子會在更好的環境下長大。
然而,這只是那些拋棄孩子的父母的想象,原本被拋棄在野外的孩子能活下來的本就微乎其微,即使頑強地活了下來,也被賣為奴隸。
(三)災難后的孤兒
古代人民對自然災害認知僅停留在“天災人禍”這一表層,再加上各朝統治者沒有應對災前防范和災后救濟的方法計策。
所以每當災害來臨受苦的多為底層人民,他們一沒有錢財,二沒有土地房屋,所以在逃荒路途中就可能會狠心拋下自己的孩子。
還有一部分便是在災難中幸存下來的孩子,因為失去了父母,或與父母失去了一切聯系,就成為孤兒。
- 漢朝撫孤政策
(一)漢代撫孤的政府救助
政府救助是古代撫孤最重要的手段,因為最強有力的保障就是被國家承認,被政府規定的法律條款。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對王朝的發展是十分重要的,漢朝的統治者也深知這點,因此他們會專門強調地方政府對孤兒的撫養,以表自己對孤兒們的關愛和憐憫。
漢代的歷代統治者上位時都會發布撫孤和養老的相關詔令,史例內容也大多接近,主要為寡孤賜食物、添衣帛等社會福利。據統計,西漢對孤寡人群的救助次數達40次,常規發放救助時間主要多集中在春季。
春季是播種的季節,同樣也是民間糧食最緊缺的季節。
因為經過一整個冬天的消耗,大多數平民百姓家的糧食便會近乎消失殆盡,但如果在夏季遇上了旱澇災害,導致秋天顆粒無收冬天無存糧的話,政府也會在冬季開倉賑糧。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社會福利,即王朝遇到可普天同慶的喜事(例如新皇登基)時,統治者就可能會大赦天下,發放大量的物資贈送幫扶那些孤寡貧困的人。
相比而言,東漢時期的救助次數稍少一些,在30次左右,但針對性更強,救助對象多為老人和孤兒。
而西漢時期,僅對孤寡老人孩童的救助就有40次左右,造成東、西漢兩時期差距的主要原因,除了東漢綜合國力低于西漢外,還與當時社會動亂,國庫不充盈有關。
除了政府撫孤政策之外,民間救助也就是社會救助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形式。
(二)漢代撫孤的社會救助
雖然漢朝時期在撫孤政策方面已經變得相對完善,但僅靠漢朝政府的能力救助所有孤兒,顯然不可能,因此也出現了民間救助(社會救助)。
事實上從社會保障的發展時間來看,民間救助早在官方救助體系出來之前就已經出現了,且后期比政府的救助體系還要成熟,給孤兒提供了物質保障的同時,還會注意到他們的教育。
雖然此時的漢朝已經有了明文規定的撫孤方面的法律,但就真正社會環境來看,政府救助的水平和范圍還是如杯水入大海,遠遠不夠的。
因此民間救助的出現,在更大的程度范圍上保障了更多的孤兒,參與的主體多為宗教寺院和儒學大學士。
自佛教從東漢傳入后,便迅速興起,逐漸風靡全國,僧侶們憑借著“我佛慈悲”的思想,為流落在民間的遺孤難民提供救濟,甚至部分寺院還會為孤兒提供免費的醫療救助。
同時佛教所倡導的“行善、積德、修福”等理念引來不少富商大家的信奉和捐贈,俗稱“香火”,而這些“香火”便成了佛寺的主要資金來源。
《后漢書·儒林列傳第六十九上》中就有所記載即“年少時孤微,經常修旅館,以供賓客,而不接受他的報告。”有很多儒學大士會秉著“仁愛”的理念救助孤寡人群,收養孤兒,甚至為其教授知識。
除此之外,漢朝統治者也會呼吁社會要形成“撫孤濟貧的好風氣”,對民間的慈善行為給予極大鼓勵和支持,并對表現突出者嘉獎。
這些行為不僅推動了民間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為撫孤進一步提供幫助和保障,同時也減輕了政府的壓力。
(三)漢代撫孤的家族救助
同時在漢朝時期也出現了收養制度,當孤兒喪失父母之后,會優先被交于其血緣家屬以及宗親撫養,如果他們的能力也無法達到收養條件,那孤兒便會統一由朝廷安排、分配。
此時沒有子女的家庭,便可以按照法律來收養孤兒,但漢朝在收養上也有嚴格的政策,以確保不同年齡的孤兒都能獲得相應的救助。
但由于漢朝沒有統一管理,為孤兒提供居住(類似于孤兒院)的地方,所以政府的救助僅在一定的物質援助上,無法保證孤兒日常生活和安全,為了讓孤兒能夠獲得更有保障的生活,政府會鼓勵一些世家大族收養自己家族中的遺孤。
并且《漢律》還規定,被收養的孤兒日后長大成人必須對其養父養母或收養之人盡到贍養義務,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收養家庭的顧慮,也促進了孤兒被收養數量的增長。
(四)“羽林孤兒”的特殊救助
在孤兒群體中還有一個特殊的存在,即“羽林孤兒”,他們是漢代禁衛軍的后代,君主為補償和獎賞他們父輩為保護王朝而作出的犧牲,會對羽林孤兒采取特殊政策,相比起因災難和戰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孤兒,他們的待遇則要好得多。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記載:“漢武帝建立羽林軍騎兵,并取軍中陣亡將士的子女撫養。”從這里便得以看出,漢代羽林軍的主要構成成員,大部分都來源于羽林孤兒,故而羽林孤兒的救助水平遠高于民間普通的撫孤救助,政府在解決完羽林孤兒基本的生存問題后,還有對他們進行學習教育和軍事訓練,培養成下一代羽林軍。
因此從實質上來看,羽林孤兒已經不再是單純的孤兒身份,他們更像是政府的儲備軍。而且,如果羽林遺孤的父輩有軍銜的話,那便會秉承父輩榮耀,繼承父輩戰功和爵位。
- 漢代這種撫孤制度有什么弊端
雖然漢代的福利制度有了比較完整的發展,但不得不承認,當時的福利制度存在階級差異。對于上層階級來說,他們在對待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傲慢的態度,這種態度不利于孤兒制度的發展。
由此可見,這種情況的出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漢代社會監督福利制度的弊端。隨著漢朝統治的日益腐敗,社會福利救助也淪為了各級官員的貪污對象。
漢朝的撫孤政策最終還是在各種問題的淹沒下(救助不及時、范圍不廣泛、保障水平低),沒有成型。
漢代的這些撫孤政策和手段仍起到了許多積極影響,既幫助了部分孤兒生存下來,也為后代撫孤提供了參考和借鑒作用。
結語:
從以上的介紹中就可以看出,對于漢朝社會的撫孤政策來說,救助的措施是具有針對性的,如此一來,當時的撫孤政策就從一種簡單的救濟工作演變成為一種較為規范化的工作制度,在救助標準、范圍和收養制度方面雖未形成健全的體系,但也初具規模。
漢朝君王實行仁政,通過撫孤制度的完善,有效地維護了朝局穩定以及社會穩定,百姓生活得十分滋潤。
君王實行仁政,社會福利制度的逐步改善,對漢朝社會風氣起到了正面影響。
其實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漢朝撫孤政策的出現對于我國社會福利救助體系的發展都是一種良性引導,從該政策中的人文關懷主義中,我們就能理解到社會福利救助的真實內涵。
關愛老弱幼殘,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中國未來的發展道路上,這種福利救助制度也應當繼續發揚下去。
參考文獻: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漢舊儀》
《禮記》
《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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