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征收方的簽約主體資格必須引起被征收人的重點審查,如果對方連簽約的資格都沒有,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絕簽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規,國家實施土地征收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審批程序,并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公告及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根據法定流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須統籌相關部門完成補償費用測算與資金保障,直接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補償安置方案并簽署協議。從法律文本解讀,拆遷補償協議的法定簽約主體原則上應限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機構。
但在基層征拆實踐中,鎮級政府在特定情形下可能獲得協議簽署權限。當縣級以上政府通過合法有效的授權文書,委托鎮級政府具體執行轄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事務時,受托的鎮級政府即取得與村民締結拆遷協議的主體資格。
反之,若鎮級政府未取得上級政府的合法授權便擅自簽約,則相關協議存在效力存在法律風險,如果被征收人不慎簽訂了此類協議,那么大概率會遭遇補償明顯偏低以及后續維權遇到阻礙等。
鑒于此,當鎮級政府提出簽訂拆遷協議時,村民須保持高度審慎態度。首要步驟是核查鎮政府是否持有縣級以上政府出具的合法授權文件,可要求出示正式委托文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若無法提供有效授權依據,村民應拒絕簽署任何協議,避免因主體資格瑕疵導致合法權益受損。在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拆遷事項中,建議村民強化法治觀念,善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確保拆遷程序公正透明,補償標準合理合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