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價值
本案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確權糾紛的典型范例,涉及土地置換程序合法性、跨行政區域權屬認定及信訪補償協議效力三重法律問題。
張曉杰律師團隊通過精準鎖定行政主體責任,運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程序性規定,在未啟動訴訟程序情況下,促成多部門聯合協調,最終實現當事人實質權益救濟,為同類涉農行政爭議提供非訴解決路徑參考。
委托人王某某(化名)系甘肅省景泰縣X鎮村民,1988年起合法承包本村17畝旱地(地塊名"天生窩")。2014年村委會在未告知、未經其同意情況下,將其土地納入64畝置換范圍,置換成200畝平整地后流轉給紅山養殖合作社。2016年,因行政區劃調整,該地塊被寺灘鄉政府確權給第三方村民,導致王某某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鍵證據鏈:
《農民承擔義務明白卡》記載計稅面積0.4畝(實際承包17畝)
村委會《會議記錄》顯示土地置換未經本人簽字
息訪罷訴承諾書證實曾獲5萬元補償但未解決權屬問題
土地權屬認定主體
委托人主張:依據《土地承包法》第12條,上沙沃鎮政府負有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職責
行政機關辯稱:地塊位于兩鄉交界區,寺灘鄉政府依行政區劃行使管理權
置換程序合法性
委托人主張:村委會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9條
村委會辯稱:置換經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符合民主議定程序
補償協議效力范圍
委托人主張:5萬元屬地上附著物補償,不包含土地承包權
鎮政府主張:息訪承諾書載明"不再主張任何權利"
張曉杰律師團隊采取"三階法律行動" :
鎖定行政主體責任
向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鎮政府同步遞交《履職申請書》,援引:
《土地管理法》第14條:土地權屬爭議由鄉級以上政府處理
機構改革職能劃分:自然資源部門承接土地確權登記職能
瓦解程序合法性抗辯
舉證村委會2016年會議記錄中兩點漏洞:
流轉對象僅為本村村民王生宮(非寺灘鄉農民)
無委托人簽字確認文件
切割補償協議性質
出具法律意見書闡明
"息訪罷訴承諾書解決的是信訪矛盾,未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注銷程序,土地物權的喪失必須經法定注銷登記"
經過多輪的談判,促成最后獲得補償款。
策略一:多部門聯動施壓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向縣級政府申請指定管轄機關
同步致函景泰縣信訪局:說明5萬元屬"矛盾化解補償"而非"土地征收補償"
策略二:物權效力切割
引用《民法典》第333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
指出寺灘鄉政府的確權行為違反《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8條(未核實權屬來源)
策略三:創設協商籌碼
測算土地增值收益:出示2020年《土地流轉協議》中200畝土地管理費標準
提出替代方案:按同期同類土地流轉價17畝×500元/年×30年=25.5萬元
法律評析
本案核心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26條的適用: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應申請注銷登記"。行政機關在未啟動注銷程序前直接變更登記,構成行政程序違法。
土地置換的"雙紅線"規則
程序紅線:須經承包方書面同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
實體紅線:置換后土地產能不得降低(農業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5條)
信訪補償的效力邊界
息訪協議僅終結信訪程序,不當然消滅物權,需同步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跨區域土地爭議解決路徑
第一步:申請縣級政府劃定爭議地管轄權
第二步:請求上級行政機關撤銷錯誤確權
第三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要求恢復耕種
張曉杰律師建議
農民朋友遇類似糾紛時:
立即復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公證
對村委會決議提出書面異議(需留送達證據)
在收到補償款時注明款項性質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法律是守護命根子的最后鋤頭。
▌專業領域
行政征地拆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
▌執業領域
張曉杰律師,專注于行政征地拆遷領域的爭議解決。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及流轉、棚戶區改造、土地占用騰退、房屋安置補償、房屋強制拆除、行政協議履行、征地補償款分配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深入研究,注重協商談判,精準地為客戶的困境,提供相關法律解決思路。
主要專注于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糾紛調解和解等多元化處理方式。注重從問題本身出發,以解決問題為根本目標,以法律程序為有效手段,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為方式,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根本利益。
▌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張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黃石鎮人民政府確認違法案;
▌湖南株洲劉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體傷害訴銅塘灣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山東臨沂田某某房屋遭強制拆除復議龍家圈街道辦確認違法案;
▌云南瀘西張某某、顧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庫項目無償占用復議瀘西縣人民政府、瀘西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賠償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驅逐搬離村內住宅土地訴長育村村委會確權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內房屋搬遷補償訴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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