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嬛傳》全員惡人,放在今天都得蹲大牢!
《甄嬛傳》那些驚心動魄的宮斗場面,若是攤開在今天法律的光天化日之下,那些呼風喚雨的主子娘娘們,恐怕連兩集都撐不到就得被銬上銀手鐲,排隊去唱“鐵窗淚”了。今天就用現代法律的尺子,好好量量她們那些“手腕”。
“職場”性騷擾與PUA——皇帝老兒,你踩紅線了!
雍正皇帝對甄嬛,表面上是寵冠六宮,骨子里卻滿滿是權力的強制——什么“莞莞類卿”,什么“純元周邊”,這本質上就是職場性騷擾加上精神控制(PUA)!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雍正利用他那絕對的權力地位,強制甄嬛扮演他亡妻的影子,這不就是利用職權關系進行精神操控和情感剝削嗎?放在現代,婦聯的電話怕是早被打爆了,反家暴法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都在一旁嚴陣以待呢。
故意傷害罪?華妃娘娘的“狠活”夠判十年!
華妃娘娘的手段,那真是黑得發亮。她對溫宜公主下藥,只為嫁禍甄嬛;在木薯粉事件中,更是拿無辜孩子當棋子。這哪里是宮斗,簡直是拿人命當兒戲!
《刑法》第234條冷冷地看著她: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則三年以下,重則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若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最高可判死刑!華妃對幼童下手,手段卑劣,放在今天,妥妥的頂格重判,想都不用想。
滴血驗親——偽證罪與程序正義的集體淪陷
滴血驗親那場大戲,堪稱一場荒唐鬧劇。皇后、祺貴人、安陵容一伙,精心策劃誣告甄嬛私通。她們篡改證據(水中動手腳),指使他人作偽證,皇后更是利用主持審判的身份,明顯偏袒誣告一方。
《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就是為她們量身定制的。故意作偽證陷害他人?最高七年!指使他人作偽證?同樣難逃法網。更別提整個“審判”過程毫無程序正義可言——沒有獨立調查,沒有辯護權利,全憑皇后一張嘴。現代法庭若如此操作,判決書還沒念完,法官自己就得先進去!
“皇后娘娘,您這程序,它不合法啊!”
皇后宜修處置嬪妃,常常是跳過一切正常程序,直接定罪懲罰。瓜爾佳·文鴛(祺貴人)被亂棍打死,就是最血腥的例證。
《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核心精神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皇后直接下令處死祺貴人,這是赤裸裸的私刑,是故意殺人!《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生命權至高無上,皇后這“快意恩仇”的性子,在現代法治社會,是鐵定要吃槍子兒的節奏。
溫實初為證清白揮刀自宮,場面慘烈。若按現代法律,這種極端自殘行為,不僅是對自身生命健康權的極度漠視,若發生在公共場合或引發混亂,甚至可能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生命的價值豈容如此輕擲?這悲劇背后,是封建枷鎖下個體被碾碎的絕望哀鳴。
甄嬛回宮后的復仇,環環相扣,精密如手術刀。然而,借皇帝之手除掉政敵(如安陵容、皇后),利用法律工具實現私刑目的,這本身就是在玩弄司法程序。現代法治追求的是看得見的正義,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如同車之雙輪,缺一不可。甄嬛式的“完美復仇”,在程序正義的探照燈下,同樣布滿陰影。
法治之光:宮斗劇的現代啟示錄
《甄嬛傳》里那些驚心動魄的權謀與傾軋,剝開華麗宮裝,內里全是赤裸裸的叢林法則——誰的拳頭硬、誰的心夠黑、誰更不把人當人,誰就能踩著別人的尸骨往上爬。紫禁城金瓦紅墻之下,流淌的是人命的鮮血與尊嚴的灰燼。
然而現代法治的基石昭告天下:程序正義是唯一可靠的探照燈,照亮每一個黑暗角落;實體正義則是那不可撼動的基石,容不得半點私刑的玷污。安陵容調香害人再精巧,也敵不過現代刑偵實驗室里一紙確鑿的毒物檢測報告;祺貴人紅口白牙的誣告再狠毒,也抵不過法庭上交叉質證時漏洞百出的狼狽。華妃娘娘的翊坤宮再威風,當冰冷的手銬代替了溫宜公主的襁褓,她才會懂得什么叫“刑法的威嚴”。
法治社會里,正義不是后宮幽暗燭光下的竊竊私語,而是陽光下擲地有聲的判決書——那上面寫滿了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尊嚴。
紫禁城那套你死我活的生存法則,在現代社會早已寸步難行。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把自己凌駕于規則之上。
《甄嬛傳》的故事提醒人們:當權力失去法律的牢籠,當私欲披上正義的外衣,深淵便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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