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網約車乘客打順風車遇到交通事故受傷后,順風車平臺究竟但不擔責呢?來看今天的這起案例。
2023年10月22日,女乘客張某通過行無憂平臺預約了一輛順風車。途中,順風車司機李某與王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張某受傷。
經交警認定,李某、王某負同等責任,張某無責。后因三方協商賠償未果,張某將王某、李某及行無憂平臺起訴,要求賠償。
而行無憂平臺在庭審中辯稱,其在本案中屬于中間人,僅向李某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務,因此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后經法院審理,行無憂為信息中介服務平臺,負責發布約車信息,但不主動為車主派單,車主可自行選擇接單任務,平臺僅在完成約車服務后收取一定服務費。
在本案中,李某為實際的承運人,與張某之間的關系為雙方自愿實施的民事行為。二者的訂單金額為49.9元,李某收入42.2元,行無憂則收取了5.2元的信息服務費。
這種經營模式,有別于其他網約車平臺的派單抽傭模式,其在本案中不是實際承運人,且與李某之間并無管理或組織營運的關系,也無掛靠或雇傭關系,故也不是共同承運人。
最終,法院認定,行無憂平臺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乘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合乘行為當事人雙方承擔。判決李東東按照事故認定書責任比例賠償張芳芳損失。
可以說,這起案例的背后,主要向外界反映了,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平臺但不擔責,主要取決于順風車平臺和司機之間,屬于何種合作關系。
雇傭關系,平臺應承擔對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責任;若司機為獨立承包者,約車平臺未盡到合理監管義務,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租車模式,網約車平臺雖提供信息服務,但出租車公司系實際承運人,其對出租車輛、出租車司機及運營模式統一規劃管理,故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順風車模式,網約車平臺雖提供信息服務,但不直接管理運輸過程,網約車司機系實際承運人,故在平臺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由網約車司機承擔承運人責任。
共擔模式,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司機共同作為承運人,若發生侵權糾紛,雙方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出自己應承擔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而本起案例中,行無憂和李某之間則屬于順風車模式,因此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平臺公司是無責任的。
對于法院這種認定,你怎么看呢?歡迎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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