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對賭協議,足以讓二十年創業心血瞬間歸零。
“公司上市兩年后,創始人被踢出自己創辦的公司。”這是藍城兄弟創始人馬保力(耿樂)的切膚之痛。2020年7月,他帶領公司登陸納斯達克,市值近百億,卻在兩年后因觸發對賭條款被迫賣股償債,最終黯然出局。
而雷龍網絡創始人郭建的經歷更令人窒息——被投資人聯合合伙人踢出公司三年后,竟因早年簽署的對賭協議被法院判決個人承擔3800萬元回購責任,房產存款遭凍結。
胡鵬律師提醒您:融資文件上的一個簽名,可能成為埋葬創始人控制權的第一鏟土。
01 血淚教訓:那些被資本驅逐的創業者們
創始人出局的故事在商界反復上演,每一個案例都刻著相似的傷痕。
對賭失敗,凈身出戶:俏江南張蘭為引入鼎暉投資2億元資金,簽署“2012年底前上市”的對賭協議。IPO失敗后觸發回購條款,因無力支付4億元回購款,被鼎暉啟動領售權條款將股權轉售CVC基金,最終遭董事會除名。
股權稀釋,掃地出門:1號店創始人于剛在平安集團入股后股權從80%稀釋至11.8%。當沃爾瑪取得控股權時,創始人團隊被直接清洗出局。
條款陷阱,人財兩失:藍城兄弟馬保力為推進上市,與三家機構簽署個人兜底協議。當股價暴跌觸發回購條款時,他被迫出售股份籌資還債,最終喪失公司控制權。
這些案例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資本的本性是逐利而非溫情。胡鵬律師經手多起股權糾紛后發現,創始人往往在融資喜悅中放松警惕,卻不知簽字筆落下時,腳下已是萬丈深淵。
02 致命雷區:創始人出局的2大法律陷阱
陷阱一:對賭協議中的“賣身契”
“絕對不要簽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哪怕不上市。”這是藍城兄弟馬保力用百億市值換來的教訓。許多創始人誤以為公司法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適用于對賭協議,實則大錯特錯。
胡鵬律師解析法律本質:根據《公司法》與《民法典》,對賭協議屬于合同之債。創始人一旦簽署個人回購條款,即意味著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與股東身份完全脫鉤。
雷龍網絡郭建案((2019)浙01民終10260號)的判決書清晰載明:“股權回購義務不以義務人必須具有實際控制人、股東或董事等身份為前提”6。即便已被驅逐出公司,仍需履行回購義務。
陷阱二:控制權喪失的“慢性毒藥”
控制權的流失常始于細微條款:
一票否決權泛濫:某擬上市公司竟有六家投資機構享有一票否決權,其中包含持股僅1%的小股東。
董事會失守:汽車之家創始人李想上市后持股僅5.3%,當大股東澳洲電訊將股權售予平安集團時,創始人團隊被輕易清洗出董事會。
架構設計缺陷:俏江南張蘭因不熟悉VIE架構,誤以為擔任開曼公司董事長仍可掌控實權,最終被徹底架空。
胡鵬律師特別警示:阿里巴巴馬云僅持股6%卻能掌控全局,關鍵在于通過合伙人制度、一致行動協議、投票權委托等法律工具構建控制權護城河。
03 生命防線:簽TS前必須死守的2條底線
生命線一:嚴防個人連帶責任
對賭協議談判中必須堅持三個層級防御:
最優選擇:徹底刪除個人回購條款(如京東早期融資模式)。
折中方案:限定由公司承擔回購責任,創始人僅在惡意損害公司利益時擔責2。
底線防守:若必須簽個人回購,則應:(1)將利率降至8%以下;(2)設置凈利潤、市場份額等多重回購觸發條件;(3)加入 “日落條款”(如上市后自動失效)。
胡鵬律師實戰提示:某醫療企業創始人曾接受胡鵬律師建議,在協議中寫入“回購義務需以創始人仍在職為前提”,后在其被罷免時成功抗辯回購主張。
生命線二:死守公司控制權
股權設計:采用AB股架構(如京東劉強東每股20票),確保創始人在股權稀釋后仍握有超60%表決權。
表決權控制:通過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如螞蟻集團模式),創始人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控制平臺表決權。
否決權限制:借鑒馬云談判雅虎融資的策略,將投資人否決權限縮在“修改章程、清算解散等”五項核心事項,并設置 “失效閾值”(如估值達50億美元時自動取消)。
2015年滴滴快的合并時,呂傳偉接受聯席CEO安排。僅僅數月后,快的系全線失勢,這位創始人最終攜6億美元黯然隱退。
04 律師建議:融資談判的3道防火墻
專業分工:區分IPO律師與融資律師。前者是“高考輔導老師”,后者則是“商業戰場盾牌手”,需精通博弈策略2。胡鵬律師處理某半導體企業融資時,曾成功識破對方在“最惠國待遇條款”中埋藏的交叉責任陷阱。
穿透式審查:要求律師逐條解讀條款的三種可能后果(最優/正常/最差)。某新能源創始人在胡鵬律師提示下,將“財務指標未達標即觸發回購”改為“連續三年低于承諾值60%”方觸發。
全程參與:俏江南張蘭事后坦言:“最大錯誤是太相信律師,整個談判放給CFO操作”。創始人必須親自參與核心條款談判,理解每個簽字的法律后果。
汽車之家李想離開時僅剩2.6%股權,而馬云用6%股權掌控阿里帝國。區別不在于資本的無情,而在于對游戲規則的洞察與駕馭。
胡鵬律師再次強調:融資文件上的每個條款都是未來控制權的密碼。死守兩條生命線——隔絕個人連帶責任、筑牢公司控制權,方能在資本的巨浪中守住創業之舟。
當投資人遞來那份充滿誘惑的TS時,請記住:今天的讓步,可能是明天出局的開始。
本文作者:胡鵬 律師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專業領域:公司、股權、證券、金融產品及高凈值人群個人法律服務。
胡鵬律師長期專注于公司法及相關商事法律實務,擅長處理公司治理結構設計、股權糾紛、投融資法律風險防控、合同爭議解決等復雜法律事務,為眾多企業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胡鵬律師簡介: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執業證號:13101201010909303
上海市律師協會證券糾紛與爭議解決委員會委員
免責聲明:
本文由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胡鵬律師撰寫,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構成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建議。讀者在面臨具體法律問題時,應根據自身情況咨詢胡鵬律師或其他專業律師獲取正式法律意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