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魚”?判刑!
限定漁具、限時五小時、抽簽定釣位……即使門票高達1680元,這個釣場的生意卻依然火爆,只因魚塘中投放了500-30萬元不同兌換金額的“標魚”。近日,丹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名為釣魚場實為賭博窩點的“賭魚”案件,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
兩人合伙開釣場 放入“標魚”700多條
2024年初,王某、束某2人商議合伙開一個全新模式的釣場,釣客支付高額入場費,釣池里放入一定數量的帶標記的“標魚”,不同標記對應不同獎金,釣上就能拿獎金。隨后,王某在丹陽市丹北鎮承包了約20畝的魚塘開辦大物池釣場,購買了5000多條青魚,其中普通魚4000多條,“標魚”700多條。
據悉“標魚”就是尾鰭上綁了標記的青魚。標記分為紅、黃、紫、綠、白五種顏色,五色“標魚”數量從2條到350條不等,獎勵金額則從每條30萬元到500元不等。
圖為釣場招徠顧客的群聊截圖
釣場規則繁多
對于該釣場,王某還制定了詳細的釣場規則,要求“釣上魚必須正口(即魚鉤刺入魚的上嘴唇中心位置)”“魚竿魚線總長20米以內”等。同時,他招攬釣場代理,按照“購買+贈送”入場券的讓利提成模式,由代理售賣入場券、宣傳鼓動釣客入場,還雇傭工作人員負責檢查釣客等事宜。
圖為釣場規則截圖
獲利62萬余元 參與人被警方抓獲
2024年5月,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王某等人涉嫌開設賭場線索,遂立案偵查,并將王某、束某等人抓獲。丹陽法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經查,2024年3月15日至4月16日,王某伙同束某開設釣場,招募賈某、王某、蔣某等人為釣場代理,并聘請賈某等人為工作人員。據統計,王某共出售釣魚入場券373張,金額62萬余元。
圖為案件相關資料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在案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王某等5人經營的釣場,明顯與普通的休閑垂釣不同,不僅設置了高額的入場費用,還設置了相應的賭博規則,通過釣取遠高于市場價值的標魚進行返利,本質上是賭場老板自己坐莊,吸引賭客以小博大的賭博模式,且涉案賭資數額累計62萬余元,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王某、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各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
圖為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案情
法院判決
據此,法院根據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開設賭場罪判處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2年2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刑期,對5人退出的賭資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