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當庭化解一起標的額超千萬美元的涉外企業清算責任糾紛案。
瑞士某公司因與深圳某貿易公司的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倫敦金屬交易所仲裁裁決深圳某貿易公司支付超千萬美元賠償金額。然而,深圳某貿易公司面臨清算注銷,其股東國某公司及總經理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未通知瑞士公司的情況下注銷企業,導致瑞士公司超千萬美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瑞士公司遂將國某公司、國某公司全資股東煤某公司等訴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組成由沈紅雨擔任審判長,潘勇鋒、郭載宇、黃西武、楊蕾擔任審判員的五人合議庭審理此案。
法官 楊蕾:原被告雙方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而且還有繼續合作的需求,對于這樣的案件,調解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為打破各方當事人“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合議庭充分發揮庭前會議關鍵作用,通過證據交換,精準鎖定案件核心爭議焦點,經過反復溝通協商,最終達成了各方都滿意的方案。
此外,因案涉金額特別巨大,一度因國際匯率市場劇烈波動導致協議內容反復。合議庭敏銳洞察風險,積極斡旋協調,推動雙方盡快達成并確認最終調解方案,有效避免了匯率風險,保障了調解成果的穩定性。
審判長 沈紅雨:案件的成功調解,得益于合議庭的不懈努力和雙方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積極配合。合議庭貫徹院黨組和張軍院長提出的“不僅依法審案件,更要實質解糾紛”工作要求,促調成功千萬美元的國際商事糾紛,一次性實質性化解矛盾,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國際商事法庭協調指導辦公室主任 龍飛: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一直堅持將調解這項“東方經驗”融于辦案中,將調解貫穿于訴訟全過程,并建立了“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目前,“一站式”機制共納入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內的十家仲裁機構以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兩家調解機構,實現了訴訟、調解、仲裁的有機銜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官網還設立了“一站式”平臺,出臺了“一站式”平臺工作指引,支持和便利當事人在線選擇早期中立評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多元化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截至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共受理國際商事案件42件、審結36件,當事人涉及包括意大利、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等21個國家和地區。審結案件中調解以及促和撤訴的7件,占比19.4%,調解金額達15億余元人民幣。
國際商事調解和普通商事調解一樣,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靈活性的共性特點,但同時又具有國際性、專業性、高效性的個性特點。因此,國際商事調解恰好契合了國際商事主體對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紛的需求。
那么,法官如何做好國際商事糾紛調解?沈紅雨法官分享辦案經驗:
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從東方“和文化”智慧中尋找解紛之道。
法官不僅要善于厘清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更要善于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換位思考,了解糾紛產生的背景,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從利益對抗走向利益共商。
善用專業調解藝術,做實定分止爭。
國際商事調解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非常高,既要有很強的專業能力,摸清訴爭焦點,分清是非曲直,更要洞察當事人心理,還要了解不同國家的人文風俗習慣、國際政治經濟動態,挖掘出雙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才能通過調解統籌各方利益,做實定分止爭。
建立“合作共贏”思維,尋求未來發展機遇。
糾紛是過去式,法官要善于引導當事人跳出思維誤區,“向前一步”,看到未來互利共贏的可能性,以合作促和解,以新機破危局。
審判長 沈紅雨:中國傳統文化蘊含著豐富的調解智慧。相信隨著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調解實踐的發展,各國當事人將會越來越認可中國“和文化”的力量,共同助力營造優質法治營商環境,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文字:裴蕾 | 視頻:韋應龍 | 圖片:陳政
編輯: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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